建立保障機制 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
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實際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消納量的基本途徑是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具備自備電廠的企業也可使用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此外,《通知》還給出了以下兩條可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的補充(替代)方式:
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值得注意的是,購買水電消納量不能用于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計為消納量。綠色電力證書既可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又可用于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通知》中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電網企業、各類市場主體的責任: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落實責任,組織制定本省級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并將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經營區內的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承擔消納責任的各類市場主體包括兩類:
第一類市場主體為售電主體,即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需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
第二類市場主體為用電主體,即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需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通知》中對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的考核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二是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進行監測評價。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督促整改,對逃避消納社會責任且在規定時間內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市場主體,依規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國家按年度公布監測評價報告,作為對其能耗“雙控”考核的依據。
《通知》同時給出了2018年到2020年三年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包括“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根據相關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照2018年消納責任權重開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擬運行并對市場主體進行試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
國外已有相關實踐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概念在國外多稱作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其概念最早源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世界上多個國家和地區將配額制作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一項重要政策工具。據悉,目前全球共有包括美國約30個州或地區以及英國、澳大利亞等100多個國家或州(省)實施了類似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機制。為增加配額指標完成的彈性,國外通常會配合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制度。
美國尚未出臺聯邦政府層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各州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在具體細節上也有不同。以得克薩斯州為例,發電商每發出1兆瓦時的風電可得到1張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 energy credit),為鼓勵除風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定每發出1兆瓦時非風電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可得到2張可再生能源證書。
英國于2002年引入“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Renewable obligation),規定陸上風力發電企業每提供1兆瓦時電力可得到1張可再生能源證書。同等條件下,海上風力發電企業和農作物發電企業可得到2張可再生能源證書,沼氣發電企業、垃圾填埋氣體發電企業、其他微型發電商(申報凈容量在50千瓦以下)每生產1兆瓦時可再生能源電力可得到的可再生能源證書數量也有所不同。
澳大利亞2001年提出“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Mandatory renewable energy target),其可再生能源證書分為大規模發電證書(Large-scale generation certificate)和小規模技術證書(Small-scale technology certificate)兩種。大規模發電證書主要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站,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站每生產1兆瓦時的電量可得到1張大規模發電證書。小規模技術證書主要針對小型光伏發電系統、太陽能熱水器、空氣熱泵、小規模風電、小規模水電等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系統,小規模可再生能源系統每生產1兆瓦時電量可獲得1張小規模技術證書;根據太陽能乘數機制,系統部分太陽能發電系統可獲得1~5倍的證書。
電網企業要做什么
一是在推進電力市場化建設中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以市場手段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并協調與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風電光伏平價上網等政策的有效銜接。
二是協調各省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根據《通知》下發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對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測算分析,建立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方案,協調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和跨省跨區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三是各省公司與所在省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和協商,參與到本省級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尤其是跨省跨區可再生電力消納過程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分配問題。
四是組織和指導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應的電力交易,保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時履行消納責任。同時,省級電力交易中心需組織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消納量轉讓,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需組織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消納量轉讓。
(作者單位:國網能源研究院)
原標題:建立保障機制 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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