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工業集聚區】 第二十五條 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遷入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未配套建設、超負荷運行或者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審批除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污染物超標排放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和納管范圍內的排污單位之間建立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監督機制,并鼓勵雙方按照協議約定行使超標排放的追償權。
【枯水期錯峰生產】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沱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實施計劃,明確實施錯峰生產的行業及企業名單。在沱江流域枯水季節,相關行業企業應當落實錯峰生產計劃,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磷石膏綜合利用和規范化處置】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經濟信息委信委、科技、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并推廣磷石膏綜合利用和規范化處置。
涉磷工業企業、磷石膏堆場的運營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規范化處置,落實涉磷原料和磷石膏堆場的防滲、防風和防洪等措施,防止對流域造成水環境污染。
【地下水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防滲漏、配套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等措施,并定期向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水質監測報告。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和農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等主管部門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指導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食料添加劑的科學使用,實施化肥、農藥減施工程,建立廢棄物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機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生態農業。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改建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散養密集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環境保護以及鄉級人民政府建設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制定畜禽養殖散養密集區的養殖污染治理措施。
【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技術,加強日常巡查監管,減少水產養殖業污染。
水產養殖換水排放應當符合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標準。
【水上活動污染管制】 第三十三條 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經營、水上航行等開發利用活動的船舶及浮動設施、港口、碼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并處置;不能處置的,應當收集并轉運集中處置。
【節水】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工業節水設施和企業中水回用管網設施建設,推行工業節水和中水利用。
新建、改建、擴建耗水量大的工業項目和工業集聚區,應當將中水回用率指標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重要參考,并同步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中水回用管網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加快城鎮集中供水管網改造力度,推廣節水器具,科學利用雨水資源,并在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消防等領域普及使用中水。
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業節水技術指導,提高用水效率。
【水權交易、階梯水價】第三十五條 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資源使用權的基礎上,探索推行地區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等水權交易方式。
全面推行階梯水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水生態建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開展江河、湖泊、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力。
【防止生態破壞】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河道采砂和水電站、堤壩等項目的環境監管。
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作業方式進行,采砂、軋砂、洗砂廢水排放應當符合核定的水質渾濁度控制指標,不得破壞河床、河岸、航道以及生態環境。
禁止在流域內新建水電項目和對河流生態連通性產生重要影響的堤壩。已建成的水電項目和堤壩在運行過程中,應當保障河流的生態連通性,嚴格執行生態流量下泄的有關要求,充分保障下游生態基流。
【水域岸線保護】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沱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加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河道管理權限加強涉河建設項目審查管理,嚴格控制開發利用行為。
涉河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完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配備水污染應急設施,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修訂應急預案。
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援引規定】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禁止性行為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新建、擴建磷污染負荷高的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磷污染負荷高的建設項目,增加磷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工業項目進工業集聚區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未按規定進入工業集聚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磷石膏規范化處置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防滲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和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對單位使用農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使用農藥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水上活動污染管制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或者進行處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采砂監管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采砂、軋砂、洗砂廢水排放不符合核定的水質渾濁度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處罰;破壞河床、河岸、航道以及生態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處罰。
【違反水電和堤壩監管】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流域內已建水電項目和堤壩在運行過程中,未執行生態基流的有關要求,由項目和堤壩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無法滿足生態基流有關要求的,由項目和堤壩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
【公職人員責任】第四十八條 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失職、瀆職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用語解釋】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集聚區,包括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市(州)、縣(市、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產業集聚區)。
【施行時間】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任我行
-
碳中和戰略|趙英民副部長致辭全文
2020-10-19碳中和,碳排放,趙英民 -
兩部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碳中和戰略|趙英民副部長致辭全文
2020-10-19碳中和,碳排放,趙英民 -
深度報告 | 基于分類監管與當量協同的碳市場框架設計方案
2020-07-21碳市場,碳排放,碳交易 -
碳市場讓重慶能源轉型與經濟發展并進
2020-07-21碳市場,碳排放,重慶
-
兩部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2020年二季度福建省統調燃煤電廠節能減排信息披露
2020-07-21火電環保,燃煤電廠,超低排放
-
四川“專線供電”身陷違法困境
2019-12-16專線供電 -
我國能源替代規范法律問題研究(上)
2019-10-31能源替代規范法律 -
區域鏈結構對于數據中心有什么影響?這個影響是好是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