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
磷石膏堆場整治應“強管理”“促利用”兩頭抓
強化磷石膏堆場建設運行監督管理
推動長江經濟帶磷石膏堆場環境管理臺賬的建立,強化磷石膏堆場的監督管理。以湖北、云南、貴州、四川為重點,規范整治一定規模的磷石膏堆場。對現有磷石膏庫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管檢查,對已經封存的磷石膏庫定期進行排查;嚴格參照《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落實相關建設管理規定,強化磷石膏堆場防滲建設和滲濾液的收集回用,規范化設置監測井并嚴格開展地下水監測;對于存在建設、運行不規范問題或存在滲漏污染風險的磷石膏庫及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同時,對于新建磷石膏堆場,建議在磷資源產地統籌規劃,重視地質、水文勘測,嚴格按規范要求設計磷石膏堆場,并對堆場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從根本上杜絕磷石膏堆場各類污染風險的產生。
綜合多種方式推動磷石膏資源化利用
首先,強化前期濕法磷酸生產工藝操作,增強源頭磷石膏除雜,選擇經濟合理的預處理除雜工藝和煅燒工藝,將磷石膏質量控制納入到生產管理考核中,減少二次污染和雜質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成本,推動磷石膏的有效利用。
其次,通過財政、稅收、能源、運輸過路過橋費等優惠補貼政策減少企業成本,并依靠能耗、排污標準等對石膏行業準入進行規范限制,堅決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天然石膏產能,提高天然石膏開采的資源稅率,有步驟、有規模地限制天然石膏礦開采量,直接或間接地減少磷石膏綜合加工利用企業成本,提高磷石膏綜合加工利用企業積極性。
再次,進行產業扶持,從國家層面加大磷石膏綜合利用技術攻關,大力扶持發展磷石膏綜合利用產業,鼓勵產品開發和推廣應用,對綜合加工利用產品采取“政府采購”方式加以推廣。第四,加快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進度,完善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標準體系,加快工業副產石膏及相關產品和應用標準的制訂,推動相關標準規范出臺。
生態環境部要求全面推進固定污染源氮磷達標排放。草甘膦生產作為精細磷化工中的重要環節,過程復雜、污染排放貢獻大,需要予以重點關注。
草甘膦生產在磷化工行業的磷污染貢獻中影響大
草甘膦為目前全球產銷量最大的農藥品種。2015年,我國草甘膦行業產能約為70萬噸,實際產量約為46.3萬噸,產能、產量均為全球第一。草甘膦生產過程中的廢水排放相對復雜,其含磷廢水包括生產工藝廢水和母液。同時,生產過程還產生大量廢酸、低濃度廢液及工藝副產物,母液處理過程也將產生部分二次副產物。草甘膦生產過程中磷元素的利用率只有60%~65%,30%~35%的磷元素進入到母液中,母液若未妥當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將造成嚴重污染。
草甘膦生產企業污染治理狀況及存在問題
草甘膦母液處理方式
草甘膦母液由于成分復雜、難降解有機物含量高,處理難度很大。國外的草甘膦生產大多采用亞氨基二乙酸法,其草甘膦母液采用濃縮填埋方式處理,由于完全填埋成本太高,在我國很難推廣。我國草甘膦生產企業母液處理一般采用氧化法,主要有焚燒法、高溫氧化法、中溫氧化法、低溫氧化法等。除焚燒法以外,可在母液處理過程中通過多效蒸發或者膜分離技術回收氯化鈉和磷酸鹽。大多數企業將上述幾種工藝進行組合處理草甘膦母液,例如:膜分離回收草甘膦,濃縮母液定向轉化回收焦磷酸鈉;膜分離回收草甘膦,母液催化氧化回收磷酸鹽。
草甘膦生產企業污染排放存在的問題
一是2010年以前,我國基本都采用了將稀母液濃縮后加入草甘膦固體和助劑配成10%草甘膦水劑進行銷售的方法。但這也導致大量的無機鹽(氯化鈉、亞磷酸鈉等)進入環境和水體,引起了土壤的板結和鹽堿化。2009年農業部、工信部第1158號公告,明確草甘膦10%水劑在2009年度停止生產,2011年底停止銷售和使用。這就意味著高濃度母液需要進行有效處理。較大規模的草甘膦生產企業已經采取措施對母液進行了回收利用,對廢水進行了有效處理,但其余停產企業中有未生產、未注銷、未建設污染治理或母液回收設施等情況,存在復產排放污染物的風險。
二是個別草甘膦生產企業對母液的回收處理工作存在缺陷。一方面體現在無母液處理回收工段,母液可能摻雜在其他低濃度生產廢水中直接排放,或進入生化工段簡單處理后排放的情況;另一方面體現在企業跑、冒、滴、漏情況嚴重,母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副產品沒能妥善處理處置。
草甘膦生產企業污染防治對策
建議地方開展草甘膦生產企業污染排放情況調查
開展污染排放情況調查,摸清草甘膦企業的污染防治狀況。重點考察下述情況:
一是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是企業下游納污水體總磷指標變化趨勢,尤其是與建廠前后以及企業生產工況負荷的匹配性。三是檢查草甘膦母液產生、收集、處理情況是否符合噸產品產生系數;檢查母液處理設施建設規模的匹配性,包括膜裝置、氧化裝置、生化裝置、提鹽裝置等;檢查廢水總排口及雨水排放口在線監測設施的運行情況。四是檢查廠區低總磷濃度的生產廢水處理情況;檢查廠區總排口是否存在利用清凈下水稀釋排放現象。五是對甘氨酸法草甘膦企業檢查其亞磷酸二甲酯釜底液(殘液)的產生、處理和綜合利用情況。六是末端生化裝置進水端可采樣抽測其含鹽量,結合其提鹽裝置的運行情況以及物料平衡,核算其是否存在偷排。七是檢查廢酸綜合利用及處置去向。八是檢查副產的氯化鈉、氯甲烷、甲縮醛、活性炭、銨鹽、稀氨水、母液處理固廢等處理處置情況及去向。
建議加強對磷化工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
對于總磷超標地區的磷化工企業排放,例如長江中上游沿江布局的磷化工企業和產業園區,不僅要重視總排口達標排放情況,更要關注清潔生產實施情況。對尚未開展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的草甘膦生產企業,建議嚴格整改,增設污水處理設施,無法達到環保要求的予以關停取締。對已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草甘膦生產企業,應要求企業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及臺賬記錄,并將原始文件予以留存;應通過企業自行監測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以及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臺賬評價治污效果;日常的監督管理應更注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風險隱患排查,包括初期雨水收集系統建設、雨水與清下水排口污染情況以及草甘膦生產企業副產鹽和廢鹽的貯存與處置臺賬情況等。
建議草甘膦生產企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強清潔生產
一是建議草甘膦母液資源化處理采用分級氧化、分級資源化回收技術,使草甘膦母液在處理過程中不會產生污染性廢液和固廢,氧化除磷后的清液蒸發產生的污冷水再經生化處理后達標排放。二是建議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包括亞磷酸二甲酯采用低溫酯化工藝,提高草甘膦回收率,減少“三廢”排放量,同時適當提高脫酸溫度,降低鹽水溫度,還可進一步降低甲醇消耗;甲烷精制、干燥采用分子篩吸附法,可以避免使用濃硫酸,從而避免產生副產品稀硫酸;對經重力沉降法回收三乙胺后的母液再進行蒸餾回收,可將三乙胺消耗降低一半,達15千克/噸草甘膦左右,消耗的三乙胺大部分進入母液蒸發噴射冷凝器的下水,需對母液蒸發噴射冷凝器下水用涼水塔進行循環套用,并連續置換少部分水送廢水站。三是完善設備管理,減少真空系統的泄漏以提高氯甲烷氣體的純度,同時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氯甲烷爆炸極限為7.6%~19.0% )用-40℃冷凍介質對氯甲烷尾氣進行再次冷凝,可將尾氣濃度從20%降到5%,氯甲烷回收率可再提高2%。四是采用草甘膦清潔生產工藝使廢水量大大減少,只產生易生化處理的廢水,產生的氯化氫以含有少量鹽酸或甲醇的各種真空泵下水吸收制成副產鹽酸自用,做到以廢治廢。同時,采取多種措施盡可能完全地回收副產氯甲烷,其他副產品如甲縮醛、亞磷酸等實現出售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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