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分享經濟對未來分享經濟的啟示
按使用分配的收益形式:定額與分成
土地租佃制有三種收益形式,一是定額租佃制,二是分成租佃制,三是雇傭租佃制。其中,雇傭租佃制是指土地擁有者雇傭勞動力(雇農)經營,向土地使用者支付農業工資,收成中,工資外的全部剩余歸擁有者。這與資本雇傭制基本相同。由于分享經濟中的使用,令使用者參與剩余分配,與雇傭制下勞動力拿工資非常不同,因此這里不討論雇傭租佃制。
中國古代土地的租佃制中,北方與南方有所不同。由于北方自然災害更烈,北方多實行分成租佃制,南方多實行定額租佃制。其中區別,一方面如王昉所指出:“定額制下佃農擁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權,從而激勵效果更為顯著,而與此相對應的,佃農完全承擔產量波動的風險;但是分成制下風險由佃主和佃農共同分擔。”
這與互聯網分享經濟的情況很相似。蘋果商店模式之所以采取分成制,與APP的風險巨大,有直接關系。但土地分享與信息資源分享,又有很大區別,甚至風險機制是相反的。
土地分成的風險主要源于自然,如旱澇蟲害等,由于租賃的是實體資源,無論是否有收成,收成有多少,使用者上交的租子(無論是實物還是貨幣)都不少。另一方面,土地一旦租出,它的使用價值就被排他性占用,而不再涉及其他機會成本(不再能同時挪作他用)。 因此,土地租佃分成是典型的按使用收費(而非按使用效果收費)。
互聯網平臺以租代買中的分成,風險主要來自市場,準確說是網絡中個性化、差異化需求的不確定性。但由于租出使用的是虛擬資源(如虛擬平臺和開發工具),租出后,以代碼形式存在的虛擬資源還有其他使用機會(被其他APP開發者同時利用),其使用價值并非被排他性占用。因此,分成可以按使用效果收費(而非按使用收費)。
由此,我們可以隱約看出一個規律:分享經濟采用定額制還是分成制,第一,與所租出的資源是否具有技術上的排他性有關,越是實體資源,越傾向定額;越是虛擬資源,越傾向分成;第二,與風險大小有關,風險越小,越傾向定額;風險越大,越傾向分成。
這第二條從擁有方角度看,與土地租佃在有些地方是相反的。當然,從使用者角度倒著看,只有土地使用的風險足夠小,才會歡迎定額制;而在互聯網分享經濟按使用效果收費的模式下,使用效果不佳帶來的交租的風險是被免除的(效果不佳可以不交費);只有使用效果好,才收費,其中的高收益(分成比例高)足以補償高風險。最大的不同在于,使用者在分成制下,只承擔自身風險(如自身時間精力和投入),而無須為生產資料使用承擔風險(不為資本使用的機會成本買單)。
永佃制:使用權主導的所有權
中國租佃制發展到永佃制,使用權成為所有權中的主導因素。
分享經濟與永佃制都是使用權主導的所有權,二者之間有什么樣的聯系與區別呢?分享經濟未來向分成制方向演變的可能性大,還是向永佃制方向演變(意味著平臺將去超額利潤)可能性大呢?我們需要看看歷史上的同類事件是怎么發生的。
永佃制是在定額租佃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清代以降尤為盛行。唐以后接連經歷的都是較長的王朝,造成土地擁有者隨王朝更迭頻繁洗牌的情況變少,由土地擁有狀況改變引致土地使用狀況改變的調整也變少。要想緩解土地用養矛盾,保證佃農由短期行為轉向長期行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求土地使用權盡量穩定。在這一背景下,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不斷延長,由短租變成長租,最后發展為“不設期限”的永佃制。
永佃制的特點是在土地支配權與使用權兩權分離中,使用者(佃農)獲得相對獨立的、長期的土地使用權;永佃制使地主失去了與土地的直接聯系(access),使用權往往不隨土地歸屬的變化而變化,“換東不換佃”;使用者可以使用土地,也可以退佃,但不能進行使用權的流轉。永佃制下的“使用而非擁有”,使用權成為所有權的中心,用定額制就可以固化雙方的收益關系,此外支配權幾乎已不能夠決定使用權;同時,支配權可流轉,使用權不可流轉,變成“鐵打的”使用,“流水的”擁有。
未來的分享經濟會不會也出現這種情況?例如,在去中心化、去平臺化的APPs經濟中,資源通過虛擬化、云化的方式完全共享,經濟主體主要依靠點對點的拓撲網絡配置資源,即用即取,即用即棄,平臺支配權也被弱化。規制政策也許更加鼓勵平臺以定額而不是分成方式補償固定成本投入,以避免可能引起兩極分化的暴利的出現。
農業主要靠天吃飯,在回避風險上,分成制有明顯優勢,為什么近代流行起來的反而是永佃制呢?
這里面既有技術原因,也有社會原因。技術上的原因是,隨著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農業經驗的世代積累,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有所提高,這使越來越多的佃農具有了抗御一定自然風險的能力,他們在制度選擇上,從選擇分成制向選擇定額制轉變。社會原因在于,與歐洲14世紀的情況不同,人多地少反而提高了使用者的談判地位。原因是明清時期長江流域人口稠密,普遍推行一年兩熟甚至三熟,人工養地相對于地力在土地價格決定中的份量加大,采用定額制及永佃制,更有利于獲得剩余索取權。
由歷史經驗推斷未來,我們不妨類推,分享經濟以平臺經濟方式或者以非平臺經濟方式發展,所有權的實現方式可能有所區別。以“平臺+APPs”的平臺模式發展,可能更適合分成制;而以去平臺化的APPs的生態模式發展,可能(至少其中的一支)最終會走向以使用權為中心的永佃制的方向。斯密曾討論過類似情況,用稅收機制來分析地租,為張五常所大加批判。但問題可能遠較張五常囿于大陸法系的思維所想像的更復雜。值得注意的是,在歷史上,土地擁有者在所有權重心向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曾出現食利化現象。今天這一幕還沒有發生,但隨著所有權重心向使用權轉移,需要密切觀察分享經濟生態中固定成本提供者在創新者與食利者角色之間的轉換。
通過永佃制看分享經濟的后世,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當資本的作用類似土地一樣,在生產函數中成為一個定量時,就離永佃制不遠了。因為它不再是生產力中的活躍因素,如果不遭遇毀滅式創新的顛覆,它的持有者(擁有者)最大可能將成為食利階層,只享受一個社會平均利潤率,而去掉早期的暴利。工業化興起后,土地所有者逐漸變為食利階層;信息化興起后,資本所有者——如果不創新的話——逐漸變為食利階層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在過往生產要素擁有者食利化后,主要的收益將向代表更活躍生產力發展要求的主體匯聚。以現在目力所及,有知識的自主勞動者最有可能成為這件事的最大獲利者。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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