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交易,是否與國際規則中的PPA要求一致?
鄭穎
北京電鏈科技雙碳事業部總監、中國碳中和五十人論壇特邀研究員
隨著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和歐盟新電池法案(the new Batteries Regulation)等強制規則的制定,以及RE100(可再生能源100%)、SBT(科學碳目標)等自愿行動計劃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企業面臨間接碳排放核算或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要求。在電力采購模式中,PPA(Power Purchase Agreement,購電協議)由于被大多數規則提及,因此成為當前國內外關注的熱點。與之相關的討論主要包括:一是規則中的PPA到底是什么;二是中國綠電交易機制,是否與規則中要求的PPA一致。
CBAM規則提到的PPA是什么?
要回應熱點問題,首先要弄明白的是,在各個國際規則中,PPA的定義到底是什么以及需要依靠PPA達到什么核心目標。本文從業界關注度最高同時也是典型碳排放核算規則的CBAM談起。
CBAM作為第一個正式實施的碳邊境調節機制,對全球的可持續發展政策制定具有深遠的意義。對于首批納入的鋼鐵、鋁、化肥等行業而言,隨著行業技術升級,電氣化將成為其能源結構優化的重要方向,因此使用電力而產生的間接排放核算也成為了各界關注的焦點。
在CBAM中,電力間接排放主要采用電力排放因子和用電量進行計算,可為兩類,第一類是采用默認間接排放因子進行計算,第二類是采用實際間接排放因子進行計算,而第二類中可用于計算實際值的類型包含了PPA。CBAM條例中對PPA的定義是,某人同意從某電力生產商處直接購電所簽署的合同,在過渡期實施細則中,對PPA電量計算實際間接排放因子的方法是,根據購電協議從電力生產商處接收電力,則可酌情使用根據D.4.1(非熱電聯產裝置)或D.4.2(熱電聯產裝置)確定的電力排放因子,并由發電商提供相關報告。
這些規定明確加強對實際間接排放核算進行溯源這一核心要求。因此,目前CBAM已發布的系列文件中,除了要求PPA由發電和用電直接簽署,以及發電方報告機組排放信息,對PPA簽署的具體內容再無更多要求。
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PPA在CBAM中主要承擔的是明確電力來源和電量,以計算實際隱含間接排放的功能,而歐盟也明確寫到“對于進口電力和商品用電,為防范規避風險和提高二氧化碳實際排放量的可追溯性,應僅在特定的嚴格條件下允許計算實際排放量。特別是,有必要證明具體分配的互聯容量,以及可再生電力的購買者和生產者之間,或者排放水平低于默認值的電力購買者和生產者之間有直接合約關系”。
RE100的PPA是什么?
RE100是CBAM之外另一類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規則代表。作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使用倡議之一,RE100的目標是推動加入的企業或者組織,不晚于2050年實現100%可再生能源利用。
憑借對全球各產業供應鏈的巨大影響,RE100是國際公認的可再生能源采購和使用的黃金準則之一,目前受其認可的可再生能源采購方式共有五種,分別是企業自有設施發電、向發電商直接采購(PPA)、與售電方簽署合同、非捆綁式能源屬性證書(EACs)以及被動采購等。
與CBAM中PPA主要功能定位不同,RE100中的PPA在滿足可溯源要求的基礎上,還承擔著促進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建設和消納的責任,因此RE100對PPA有著更為詳細而嚴格的要求:
一是在類型上,RE100認可的PPA包括物理PPA和金融/虛擬PPA,物理PPA項目包括第三方擁有的現場項目、有直接線路的場外項目或并網項目的購買,意味著直連型PPA和并網型PPA均可被認可;而金融/虛擬PPA本質為差價合約,其主要功能是對沖電力市場價格波動,并無實際的電力交割。
二是在時間上,RE100提到物理PPA和金融/虛擬PPA購電協議通常使用長期合同。
三是在平衡責任上,物理PPA可能是發售用三方簽署的PPA,不一定簽署方只有發電和購電,因為RE100提到PPA要求用戶承擔電力消費的平衡責任,在用戶沒有能力承擔時,可由第三方(售電方)執行。
最后,RE100明確無論是物理PPA還是金融/虛擬PPA,都需要捆綁對應電量的EACs(能源屬性證書),用來證明電力來源及屬性,如果沒有EACs,則需要提交可信證明。
中國的綠電交易是否與
國際規則中的PPA要求一致?
對于這個目前熱議的話題,筆者認為應當一事一議,不可籠統回答。
CBAM并不要求PPA承擔促進某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功能,但RE100的目標是加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建設和消費,因此,在溯源之外,RE100增加了合同類型、獲取電力形式、平衡責任等表述,目的是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長期激勵,并確保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納的穩定性。
不同的規則賦予PPA的使用目標不同,因此表述的重點也各不相同:比如,CBAM中PPA覆蓋電量可以根據實際間接排放進行報告,PPA承擔的是表明電力來源和生產電量的責任,這是一種實質上的溯源。
在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比例已經較高,綠電交易等購電協議主要解決的是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而非融資建設。而這種不同,也反映在了RE100規則中。RE100對于PPA的強制性描述包括了合同類型、購電模式、可溯源等,但對合同期限、是否需要用電方兼顧平衡責任等采用了“不一定”或者“通常”等非強制性次要描述。
放眼全球市場,PPA沒有統一的標準,由于各國的電力市場發展階段、機制設計和建設目標不同,PPA的實踐操作模式也各不相同,因此,無法通過與別國PPA進行對比,而得出確定性結論。舉例來說,在合同期限方面,雖然歐美通常是10-25年的長期PPA,但日本等國也會出現2年的較短期PPA;在操作方式上,歐洲的PPA因為兼顧了擴大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功能,因此通常為融資PPA,但
在討論最多的CBAM中,筆者認為,在當前的規則要求下,綠電交易是滿足CBAM關于PPA定義和實際使用目標的。
首先,我國的綠電交易合同簽署方是發電與購電雙方,滿足CBAM要求發電和用電雙方直接簽署合同的定義;其次,即使歐盟參考RE100的規則,為了確保其強調的“可追溯”性,考慮用EACs對PPA合同上雙重保險,綠電交易中獲得的中國綠證GEC作為國家能源局簽發和管理的官方能源屬性證書,也可以實現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屬性的追溯,;最后,筆者大膽判斷,作為一項面向全球推出的規則,歐盟未來很難在CBAM等規則中對PPA做出更詳細的針對合同期限、合同價格、平衡責任等內容的要求,因為以上內容對CBAM核算實際間接排放來說并不是最相關的,且歐盟應該深知各國電力市場中PPA操作模式各有不同,而對于PPA核算實際間接排放這一項工作,只要各國PPA符合CBAM對其的定義和溯源要求,就已經足夠了。
對于RE100等規則,筆者認為,中國的綠電交易是否可被采納為PPA,有較多討論空間。
RE100在最新技術導則中明確提到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中長期交易不是PPA,因為RE100認為“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中長期交易不是由發電和購電直接簽署”,這個結論完全是基于RE100對中國綠電交易認知上的不足而得出的,但除此之外,RE100并未就其他技術要求對中國綠電交易提出質疑,因此后續與RE100的探討空間還很大。事實上,在RE100中,中國的綠電交易可以另一種形式被合規報告,暫不存在使用障礙。
綠電交易是否與各項規則中的PPA要求一致,最重要的是在理解規則設計的基礎上,判斷綠電交易機制是否滿足該項規則中明確提及的定義和核心要點,而不是簡單地將中國的綠電交易是否與歐美PPA實操一致,作為絕對的判斷標準。而在討論時,也當朝著推動CBAM等規則認可綠電交易為PPA的方向努力,進而提出既符合我國實際,又不偏離國際規則核心要求的解決方案。
電力碳排放核算,作為電力行業和溫室氣體碳排核算工作的交集點之一,目前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但筆者發現,各行各業在討論這項工作時,常過于聚焦自身行業的特性,而忽略了對規則設計目標的理解,造成部分討論已經遠遠超出規則本身的要求,PPA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之一。PPA作為近年來發展較快的購電形式,有較多方向可以進行研討,但站在政策合規的角度,
剖析規則目標和國內實踐,爭取規則的理解和認可,是工作的第一步,拓寬綠證機制或者綠電交易結果的國際化應用,是一項長期工作。
建議盡快與規則制定方開展溝通和交流,并在交流中,基于我國國情,充分介紹我國綠證機制和綠電交易設計的合理性與合規性,推動相關機制設計和技術標準與國際規則對接。
編輯 姜黎
審核馮潔
注釋
[1]REGULATION (EU) 2023/956,‘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means a contract under which a person agrees to purchase electricity directly from an electricity producer.
[2]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3/1773/oj
[3]https://www.eeas.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2023/REGULATION%20%28EU%29%202023_956_CBAM_cn.docx.pdf
[4]RE100,RE100 TECHNICAL CRITERIA(12 December 2022)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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