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交易究竟是為買證還是買電?
大力發展新能源是能源行業綠色低碳轉型的一條重要道路,也是國際大多數國家的選擇,但隨著新能源裝機容量的不斷提升,新能源補貼壓力大、消納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愈發突出,結合國際新能源發展經驗,國內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并建立了綠電綠證交易制度,但是目前來看現行機制還不健全,且大眾對兩種機制也存在一定的誤解,需要我們及時糾偏,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能源轉型道路。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聯新媒” 作者:劉連奇)
歐洲綠電綠證交易機制發展
歐洲完成工業化進程較早,對氣候變化重視程度更高,而且歐洲煤、氣等化石能源處于緊缺狀態,發展低碳的新能源意愿較強。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些國家開始推出早期的政策和法規,以鼓勵新能源的發展和使用。在2009年歐盟通過《可再生能源指令》(RED),規定到2020年整個歐盟的能源消耗中新能源占比達到20%,歐盟各成員國必須依據指令的要求來制定與推行國家新能源行動計劃。到2018年,歐盟發布REDⅡ,提出新目標,要求到2030年新能源占比至少達到32%,并在2022年又將其提升至45%。
歐盟的一系列的指令要求顯示了其低碳發展的決心,并通過一系列激勵措施推動目標實現,開始大多數成員國采用政府的政策補貼和扶持方式促進發展,后來隨著補貼機制的變化,例如德國由固定上網電價機制改為溢價機制,最終改為招標機制,英國由配額制轉為招標+差價合約機制,新能源電力充分發揮其低邊際成本的競爭優勢,市場化程度不斷擴大,加上用電企業或因為被強制要求公布自身新能源占比,或因為加入RE100倡議,需要通過來源擔保證書(GO,即綠證)來證明自身使用新能源,GO證書可通過簽訂長期購電協議獲得也可通過直接購買獲得。
直接購買GO證書不涉及電力傳輸,完全與電力市場脫離,且只要是在任意成員國擁有賬戶的用戶都可以進行購買或轉讓GO證書。簽訂長期購電協議屬于獲得GO證書的一種方式,分為實物和虛擬兩種簽訂方式,實物購電協議需要在同一負荷區內簽訂同時伴隨GO證書的交割,如需簽訂跨境實物購電協議則需購買物理輸電權或者通過多個虛擬交易商進行轉換才可進行,當前實物購電協議是歐洲促進新能源發展的最主要方式。虛擬購電協議作為差價合同,只用來結算與確定GO證書轉移依據,可進行大范圍的交易。
國內綠電綠證機制探索路徑與現狀
國內綠電綠證交易機制發展與歐洲類似,新能源初期消納方式以保障性收購為主,在補貼資金累計缺口不斷擴大情況下通過政策引導由市場化的綠電綠證機制代替政府補貼。
2014年9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出臺,將配額指標分為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進行考核,采用強制措施發展新能源。2017年7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愿認購綠證,初步建立了以新能源配額考核+綠證自愿認購的基本框架,并于7月份開始試行綠證交易。2021年8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兩部門正式批復《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9月7日,綠電交易試點啟動會在北京召開,開展了方案批復后的首次綠電交易。
到目前為止,國內綠電交易與綠證交易同步開展,供用戶自主選擇,然而因為某些認知的錯誤與市場機制的不健全因素影響,國內綠電交易相對活躍,新能源電力消費中綠電交易占據主導位置,反觀綠證交易市場一直處于不溫不火的狀態。
國內對綠電綠證交易機制存在的誤解
相比于綠電交易而言,綠證交易可以獨立于電力交易運行,與電力市場分離,意味著綠證可以在任何地點進行任意數量的購買,不受物理輸電線路的約束,具有相當高的靈活性,但是在市場中綠電交易依然占據主流地位,主要原因還是當前大眾對綠電交易存在一定的誤解。
誤解一:
綠電交易就是歐洲長期購電協議
要聲明的是,歐洲電力市場為分散式市場,在歐洲更受歡迎的實物購電協議為了保證新能源的物理消納,需要買賣雙方具有真實物理連接,且不允許跨越阻塞區域進行交易,如需跨越阻塞區則需簽訂差價合約。歐洲的長期購電協議中對電力交割曲線進行了約定,尤其是在實物購電協議,更需要明確合同出現偏差的平衡責任,新能源電力不足的平衡責任或由用戶負責或者由第三方承擔。歐洲的新能源電力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方式不做特殊設計,與其他類型電源平等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在有長期購電協議保證收益情況下或因GO證書也能得到收益的原因,憑借低邊際成本在電力市場競價存在的優勢,能做到優先出清保證消納。國內綠電交易是需要進行電量交割(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后中長期合同只做差價結算,不涉及電力交割)的中長期合同,暫時還未考慮電力的實時平衡與發用電匹配問題,只用于綠色環境價值的聲明和最終結算憑證,因為交易雙方的發用電曲線不可能做到完全匹配,所產生的偏差責任以及不平衡資金由市場主體承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因此國內的綠電交易與歐洲的長期購電協議存在本質的區別,是部分群體因為認識不清而混淆了兩者的概念。又因為國內電力現貨市場均選擇實行節點電價機制的集中式市場模式,如要復刻歐洲的實物購電協議則需將發用雙方限制在同一節點,歐式的實物購電協議事實上很難在國內大量簽訂。
誤解二:
綠電交易才是真實使用了綠電
綠證交易存在虛假性
部分企業不愿意購買綠證而鐘愛于綠電交易的原因是他們認為購買綠證屬于“弄虛作假”行為,只是常規電源套了一層新能源的“皮”,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當然用戶喜歡綠電交易與其一次交易能購買兩種產品也有一定關系,但是最主要還是用戶“責任心”作祟。其實在這里用戶混淆了購買新能源電力和使用新能源電力的概念,在我國電力系統中,除了分布式新能源發電以外,幾乎全部電源都是先連接到輸電網再通過配電網輸送給用戶,在這個過程中,電流流動遵循基爾霍夫定律而非買賣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協議,在各種類型的電力由電源節點注入電網、由負荷節點流出電網的這個過程中,各種類型電力“百川到海”一樣混淆在一起,根本沒辦法分辨用戶在某一瞬間使用的電力的類型。所以說國內綠電交易僅能體現買賣雙方的經濟關系,用戶并沒有真實地使用新能源電力,在這個角度上來看國內綠電交易與綠證交易并無區別。
誤解三:
國際只承認綠電不承認綠證
針對這個誤解要澄清兩點,首先國際是承認綠證的,不管是歐洲還是美國,都可以選擇通過直接購買綠證的方式證明自身消納了新能源電力。其次,國內綠電交易獲得的綠證,和綠證交易獲得的綠證因公信力低都一樣不被國際認可,例如在國際上認可度較高的RE100倡議聯盟對于企業使用中國綠電或綠證滿足100%使用綠電承諾的態度僅為“有條件認可”。國內綠證公信力低的原因是我國綠證的核發認證等制度還未完善,綠證本應該具有唯一性,但是目前還有綠色電力消費憑證、綠色電力交易憑證等地方性質的變種綠證的核發,造成綠證的“一電多證”現象,甚至還有使用綠電交易合同來充當憑證的“代綠證”存在,不僅破壞了綠證的唯一性,也存在新能源電力的綠色環境價值重復計算的風險,使得國內綠證在國際市場上缺乏公信力。
誤解四:
通過綠電交易可以抵扣碳關稅
在去年四月份,歐盟投票通過了歐盟碳關稅調整機制(CBAM),將對商品的進口征收相應的碳關稅或要求進口商購買碳配額,為我國出口企業帶來了恐慌,更有聲音鼓吹中國綠電交易,認為其可以用來抵扣碳關稅。實際上碳關稅法案中并沒有提及中國綠證,并且所說的購買新能源電力是指歐洲的長期購電協議,在國內只有用戶與新能源電力有真實的物理連接(拉專線)或者通過長期購電協議購買的新能源電力才不納入碳排放計算之中。對于第一種情況而言,國內電網規劃是有嚴格規定的,拉專線的難度較大(自建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雖然符合條件但是體量太小)。而在第二種情況中,國內綠電交易與歐洲的長期購電協議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概念,且存在本質區別,現行國內綠電交易究竟能不能抵扣碳關稅也還未可知。不過話說回來,碳關稅只針對鋼鐵、鋁、水泥、化肥及電力等幾類產品征收,據統計2022年涉及我國出口到歐洲產品只占出口總額的3.2%,碳關稅雖然對我國出口產品有一定影響但是問題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嚴峻。
總體來說,綠電交易與綠證交易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綠證。兩種交易機制都是政策推動下促進新能源發展的一種補貼方式,并證明自身為促進新能源的發展做出了貢獻,“貢獻值”通過綠證持有量來進行的體現(國內規定綠證是新能源電力消費的唯一憑證)。
國內綠電綠證交易機制后續發展建議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處于飛速發展階段,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也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應統籌考慮國內電力現貨市場改革選擇的市場模式與正面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的時代背景、出口型企業進軍歐洲市場抵充碳關稅訴求、國內綠證早日與國際綠證接軌目標等因素,對當前國內綠電綠證交易機制進一步修改完善。
(一)規范完善綠證交易體系
當前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綠證交易機制,綠證的唯一性與權威性不斷降低,國內綠證交易混亂的同時也難以和國際接軌,國內綠電交易機制還需完善。第一,要做到規范統一綠證的管理標準并設置獨立的綠證管理機構,統一權責,避免“多龍治水”模式造成綠證交易制度的混亂,明確綠色電力消費憑證等變種綠證以及綠電交易合同不得作為新能源電力消費依據,確保綠證作為新能源電力消費的唯一憑證地位。第二,要早日放開綠證交易二級市場,允許綠證在用戶之間多次交易,大幅提高綠證的流通性并增強綠證市場的活躍度,同時加強認證機構與綠證交易中心的信息數據交互功能,確保綠證僅可以使用一次,避免新能源電力綠色環境價值被重復計算。第三,應由國家商務部門出面在國際層面進行商談,推動承認中國綠證需改變雜亂的多樣的新能源電力消費憑證現狀,在統一國內綠證體系后,國內綠證由政府主權為其信用進行背書,實際上相當于“綠幣鑄幣權”,以中國綠證作為證明新能源電力消費的唯一標準,做到綠證交易體現在國內與國際層面的完全統一,促進中國綠證在國際上的大范圍流通。
(二)
做好綠電與綠證及電力現貨市場的銜接
國內各省份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均選擇美式的“集中式-全電量”市場模式,該模式下為保證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要求所有類型電源統一進行優化出清。當前“證電合一”的綠電交易機制并不能與電力現貨市場進行有效銜且產生了一定量的不平衡資金費用,割裂了部分電力市場的同時也割裂了綠證市場。根據發改辦體改821號文要求,綠電交易在成交價格中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已經把電能量與綠證進行分離,相當于把數量相同的電力中長期交易與綠證交易寫進一個合同中,“證電合一”實際已名存實亡,當前綠電交易在本質上已經轉化為綠證交易。因此當前綠電交易應納入綠證交易范疇,統一規范管理,將割裂的綠證市場進行融合,其電能量部分融入電力現貨市場,按照差價合約方式簽訂合同并進行結算,通過為新能源電力保價的方式獲取綠證,新能源電力公平參與市場優化出清,降低市場不平衡資金并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為了滿足用戶抵消碳關稅訴求,促進新能源的就地消納,應當允許用戶與同一節點的新能源企業簽訂實物性質的雙邊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偏差責任。
(三)
適時推出新能源消費強制配額制
推行新能源電力消費強制配額制既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推動我國新能源快速發展的有效手段,保護環境、促進能源轉型是所有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在當前新能源電力消費自愿市場中,用戶自愿承擔配額,相比于不承擔配額的用戶多付出了生產成本,在市場競爭中反而會處于不利地位,這是不合道理的。通過將新能源配額強制規定給地方省份并分解至各類型用戶,設定最低的新能源電力消費比例標準,可以確保各用戶在促進新能源發展中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共同推動能源轉型。通過政府進行監管和監測,并制定相應的懲罰機制來對不按時履約的用戶進行處罰,這樣可以確保配額制度的有效實施,通過強制性規定,可以推動用戶逐步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提高新能源電力在能源供應中的比例,從而起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環境污染的目的。
(四)
正確協調綠色與安全的關系
要選擇科學的方式發展新能源,過分地追求綠色而忽視安全的行為是不可取的,需要統籌協調二者之間關系。近期山東負電價事件引發了業內的熱議與思考,其實負電價的出現是一種供需極度寬松下市場發現電力真實價值的正常現象,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供需極度寬松也代表著極度的新能源消納壓力。綠證價值是代替政府補貼的、對新能源的正外部性補償,在負電價時期,系統運行的可靠性降低,大量的新能源電力產生了負的外部性,對該時段的新能源電力全額發放綠證明顯存在過激勵現象。負電價下調整新能源電力補貼方式在國際上已有先例,例如德國規定電力現貨市場出現連續四小時以上的負價就將新能源的市場和管理補貼減少至零,建議國內開始探索負電價下新能源綠證核發調整機制,統籌考慮負電價時段系統多付出的安全成本并對綠證發放方式進行調整,得到更加真實的新能源的綠色環境價值,促進新能源的科學合理發展。
今年我國新能源裝機容量首次超越火電,意味著我國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實現“雙碳”目標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作為促進新能源發展的綠電綠證交易機制也要緊跟腳步,盡快優化使其更加科學完善、符合市場運行規律,以機制促發展,早日實現人民美好生活愿景。(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ND
本文系《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獨家稿件,作者系電力行業從業者。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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