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公司水電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
國家電力公司水電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投資建設水電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項目法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國家財產和勞動者安全,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規定》、《水電建設工程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水電項目建設管理的具體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項目法人單位是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承擔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
第三條 工程項目法人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有關電力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管工程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工程建設過程中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程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四條 工程項目法人單位應根據施工安全的需要,依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措施補助費審批制度;安全培訓制度、施工供、用電管理制度;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獎懲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施工單位安全資質審查制度等。
第五條 水電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目標管理。項目法人單位應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確定整個工程建設期、單位工程及年度安全目標,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安全目標的實施結果,是對項目法人單位進行安全考核的依據。
第六條 建設項目應設立由項目法人單位牽頭組建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主要領導為委員。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指令;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目標;組織開展大型安全活動和安全檢查;決策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安全措施;決定項目安全措施補助費的使用;協調施工單位間的相互干擾及其它安全問題;發布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
第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制訂本項目的安全管理規定;制定項目年度安全目標和單位工程安全目標;參與審查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查施工單位安全資質;協調施工單位間的相互干擾及其它安全問題;負責施工單位安全措施補助費的審核;負責建立項目安全工作網絡體系,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召開安全例會,組織年度安全考核、評比,提出安全獎懲建議;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建立整個工程建設期事故檔案;協助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等。
第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根據本項目施工安全特點和年度生產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防護所需的經費要優先安排,并監督施工單位使用到位。
第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的安全防護設施,工程監理應督促其完善。屬于工程建設上需要的大型安全防護設施,或公共部位、合同中沒有明確的部分,所需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項目法人單位應指定落實到施工單位,并根據合同的要求解決所需經費。
第十條 為解決施工單位安全經費不足的問題,設立項目安全措施補助費,其計列標準按建安工程量造價5~7‰控制。安全措施補助費計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安全措施補助費的使用應由施工、監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方案,報項目法人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審查,經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后使用。安全措施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解決項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項目法人單位的項目經理或分管領導應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由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建設單位有關部門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傳達上級安全文件、會議精神,通報安全生產情況,檢查和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定期組織全面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各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體系、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是否健全,運行是否正常;各施工項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各單位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當;各單位各級安全管理和監督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各單位安全投入的情況;各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情況。檢查對象應包括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職能部門。檢查應使用檢查表,發現的隱患和管理漏洞應下發"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結果經監理驗收簽字后,報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安全資質審查制度,安全管理狀況和業績要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安全資質審查的主要內容: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近五年的安全施施工紀錄;施工技術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質資情況;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條 在簽定工程承包合同時,應將安全生產要求列入技術和商務條款中,要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根據合同的規定,監督、協調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承包商進場后,項目法人單位應對其安全機構的設置、技術及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勞務組織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對承包商的人員和招用勞務人員應進行有效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私招亂雇,及不合格的人員有權責令其退場。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要加強對承包商分包行為的監督。承包商需要分包的主體工程項目必須報項目法人單位批準;分包單位的資質等情況須報項目法人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不得指定承包商向分包單位分包任務(招標文件中已經明確的除外),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紹勞務組織或勞務人員。如果建設單位及其管理人員指定的分包單位單位或介紹的勞務組織、勞務人員發生因為管理和人為原因的責任事故,其介紹人員和單位應承擔事故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要根據項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獎懲制度的規定,與各承包商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并組織對承包商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一條 在工程設計施工區域內發生的施工安全事故,都應納入建設項目事故統計,并納入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目標考核。工程建設中發生安全事故,事故單位都應執行事故統計、報告的各項規定,報告主管單位、政府主管部門的同時,向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該根據有關安全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組織、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要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和上級有關規定對事故的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到上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說清楚";并組織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建立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承包商要定期向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報送事故統計月、年報表,項目法人單位匯總后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建設項目事故月、年報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力公司進行解釋。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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