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電網安全性評價實施辦法
1.總則
1.1 為規范輸電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實施,保證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輸電網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1.2 輸電網安全性評價以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電網為評價對象,依據《輸電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評價》)進行,從電網、調度運行及運行方式、繼電保護、通信及調度自動化和電氣一次設備等五個方面進行分解并逐項評價。
1.3 輸電網安全性評價采用自評價和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自評價工作由輸電網經營企業組織,專家評價工作由國家電力公司組織。
1.4 各級領導應鼓勵通過安全性評價發現問題,保證評價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評價結果不作為對有關企業、機構和人員考核的依據。
2.自評價
2.1各電網經營企業組織自評價工作時,應成立領導小組,并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進行。
2.2領導小組由主管電網運行的總工程師任組長,調度、生技、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小組還應包括電網、調度運行及運行方式、繼電保護、通信及調度自動化和電氣一次設備五個專業的負責人。
2.3 領導小組的職責:
1) 部署工作任務;
2) 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3) 審定《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
2.4 自評價工作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企業組織專家實施,也可以委托掛靠在本企業的學會組織進行。
2.5 電網經營企業可以邀請國家電力公司注冊專家或中介機構對自評價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或咨詢。
2.6 電網經營企業在組織自評價工作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評價》,按照《評價》中的“查證方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操作計劃書》?!恫僮饔媱潟酚筛鲗I負責人審定。
2.7 電網經營企業在自評價過程中,應當充分調動各部門及人員的積極性,鼓勵發現問題并進行討論,鼓勵發表不同的見解和看法。對于重大問題存在不同見解,應在《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第四部分予以表述。
2.8自評價工作結束后,應由領導小組中的五個專業負責人組織人員寫出專業自評價報告;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在五個專業報告的基礎上寫出《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
2.9《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由領導小組審查通過。有關整改措施的落實納入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范圍。
3.專家評價
3.1 除國家電力公司特別指定外,專家評價一般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國家電力公司組織專家實施,被評價單位配合完成。
3.2國家電力公司在接受申請后,指定專家組組長并與組長共同提出專家人員名單。在專家組成員確定之后,由國家電力公司通知被評價單位。被評價單位在提出申請的同時,也可以提出本單位所希望的組長和專家名單。
3.3 被評價單位應在專家評價之前完成自評價工作,并將自評價報告報國家電力公司或國家電力公司指定的專家組組長。
3.4 專家組代表國家電力公司對被評價單位進行查評。專家對查評的結果向組長負責,組長向國家電力公司負責。
3.5 專家組組長的條件:
1) 具備注冊專家的資格;
2) 熟悉查評程序和查評技巧;
3) 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6 專家組組長的主要職責:
1) 負責聯系國家電力公司、被評價單位和專家組成員;
2) 安排評價日程并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價;
3) 組織專家組成員寫出評價報告;
4) 向國家電力公司匯報查評情況。
3.7 專家組組長在接到任務后,負責與被評價單位聯系,確定查評日期,并及時通知專家組成員。專家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查評工作的,應在查評工作開始前一個星期內告知國家電力公司或專家組組長,無特殊原因,應保證自始至終地參加查評工作。
3.8 專家評價工作應在10天內完成,專家組成員人數一般不超過10人,分為電網、調度運行及運行方式、繼電保護、通信及調度自動化和電氣一次設備等五個專業小組進行工作。
3.9專家組成員在接到任務通知后,應根據所安排的查評項目,計劃好每個項目的查評方案,寫出本專業的《操作計劃書》,提前送達專家組組長?!恫僮饔媱潟酚蓪<医M組長審查匯總,并提前送達被評價單位。
查評一般可以采取查閱資料、談話詢問、現場檢查等形式進行,以查閱資料為主。
3.10 被評價單位收到《操作計劃書》后,應明確熟悉專業技術和管理情況的人員擔任聯系人,并在專家組到達之前將其中所涉及的、需要提供的資料準備完畢,從基層單位調集的資料應集中到電網經營企業機關本部。
3.11被評價單位應在專家組到達當日提供6套文件,每套文件包括:
1)輸電網地理接線圖和主接線圖;
2)所調集的資料清單;
3)本單位各部門的管理機構體系圖;
4)電網內各供電、發電企業及與本單位的關系說明。
3.12 專家組成員通過3.11條所列文件對被評價單位的基本情況了解后,由組長召集召開全部成員會議,明確以下事項:
1)查評的總體進度安排;
2)各專業小組的具體查評日程計劃;
3)其他需要明確的事宜。
專家組組長協調各專業組的查評日程計劃時,應盡可能減少被查評單位的負擔。
3.13 專家組會議結束后,應與被查評單位共同召開首次會議,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議程及內容:
1)組長向被查評單位介紹專家組成員;
2)被查評單位簡要介紹電網的基本情況和自查評情況;
3)組長提出查評的總體進度安排;
4)被查評單位介紹各專業的聯系人。
3.14 首次會議結束后,各專業組分別向各自的聯系人介紹具體的查評日程計劃,并聽取聯系人的意見,同時提交需進一步調集的資料清單。
查評日程計劃確定后不宜再作變更,以保證被查評單位其他工作的安排。
3.15 專家組成員在查評工作過程中可以對《操作計劃書》進行調整和修改。在評價工作結束后,將實際完成的《操作計劃書》交給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組長匯總后報國家電力公司備案。
3.16 專家組成員在查評工作中應以《評價》項目及引用的規程為依據,個人見解與《評價》項目及引用規程不一致的,可以在評價報告第四部分表述,但不作為評價依據。
3.17 專家組成員對查評中發現的問題應作好記錄,并與被查評單位聯系人交換意見。對于被查評單位有不同看法或需要進一步說明的重大問題,應當在評價報告第四部分予以表述。
3.18專家組組長一般每兩天召開一次全體成員參加的碰頭會,隨著掌握各專業小組的工作情況和查評工作的總體進展情況,及時協調查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了解成員的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聽取成員對查評組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19 查評工作結束后,五個專業小組應分別寫出專業報告,由專家組全體成員會議審定。
組長根據以上專業報告整理出本次查評的總體情況、主要問題和建議。
3.20 專家組整理出報告后,應與被評價單位共同召開末次會議,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議程及內容:
1)各專業小組負責人向被評價單位通報本專業的查評情況;
2)組長通報本次查評的總體情況、主要問題和建議;
3)被評價單位代表發言。
3.21 查評工作結束后,由專家組組長負責整理《輸電網安全性評價報告》,并將評價情況向國家電力公司匯報。評價報告報送范圍和數量:國家電力公司10份;參加本次評價工作的專家各1份;被評價單位20份。《操作計劃書》與評價報告同時報出。
4注冊專家
4.1 國家電力公司輸電網安全性評價實行注冊專家制度。注冊專家有資格代表國家電力公司參加輸電網安全性評價工作。
4.2 注冊專家由國家電力公司聘任,聘期3年。
4.3 注冊專家的基本條件:
1)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并熟悉《評價》標準;
2)責任心強,工作認真;
3)有較好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4)身體健康;
5)一般為已退休人員。
4.4 注冊專家應如實填寫《輸電網安全性評價注冊專家登記表》,國家電力公司根據本人經歷和專業情況安排任務。
4.5 國家電力公司鼓勵注冊專家對《評價》具體內容提出不同見解,對評價操作方法提出建議,包括以文章形式發表。
5.評價報告
5.1 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電網基本概況;
2)存在的主要問題;
3)主要整改建議;
4)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5.2 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附件:
1)各專業報告;
2)分項評分情況(包括主要問題和建議);
3)評價結果明細表;
4)專家組成員名單及個人簡歷;
5.3 評價報告所提出的主要問題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該問題可能帶來后果的嚴重程度;
2)該問題與后果的直接程度;
3)該問題發生的幾率。
5.4 以下情況在評價報告中第四部分表述:
1)專家組成員或被評價單位對問題的性質有不同意見和看法:
2)專家組成員或被評價單位對《評價》條款和依據有不同意見和看法;
3)專家組成員或被評價單位對查評的方法有不同意見和看法。
6.復評
6.1 被評價單位在專家組進行評價后,應根據本單位電網發展、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變化情況,一般2~4年進行一次復評。復評可以采取本單位自查評方式,也可以由被評價單位向國家電力公司提出申請,由國家電力公司組織專家組實施。
6.2 國家電力公司組織的復評專家組一般由4~6人組成,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天。評價項目可以根據上一次評價情況選擇,由組長與被評價單位協商決定。
6.3 國家電力公司接到復評申請后,指定專家組組長,組長在與被評價單位協商后,根據工作任務提出專家人數和專業,由國家電力公司與組長共同確定專家人選。
被評價單位在提出申請的同時,也可以提出本單位所希望的組長和專家名單。
6.4 復評的其他程序及要求參照初次評價進行。
6.5 被評價單位也可以申請對所有評價項目復評,查評的組織、程序及要求與初次評價相同。
7.費用
7.1 被評價單位在專家組評價前,需要進行咨詢的,可以自行邀請中介機構或專家,咨詢費用由雙方商定。由國家電力公司推薦和認可的中介機構,咨詢費用一般不得超過2萬元。
7.2 專家組成員的評價工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由被評價單位支付:
1) 專家組組長300元/日
2) 專家組成員200元/日
7.3 專家組成員由所在地到被評價單位之間的交通費用、評價工作期間的食宿費用由被評價單位承擔,其中住宿費用不超過300元/日,伙食費用不超過100元/日。
7.4 評價報告的印刷費用及其他雜費由被評價單位承擔。
7.5 除以上專家所需費用外,國家電力公司不收取任何費用。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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