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專線供電”身陷違法困境
日前,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了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川監能罰字【2019】2號、3號)。決定書顯示,四川華電雜谷腦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道孚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情況下進行非法供電,四川能監辦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責令兩公司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共計罰沒人民幣101.4572萬元。
記者了解到,被認定存在非法供電行為的,是前述兩家公司旗下的汶川古城電廠與道孚孟托電站。好好的兩座水電站,怎么就“非法供電”了呢?
(文丨本報記者 賈科華 盧彬)
“兩家公司本身沒有取得‘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因此擅自搭設輸電線路進行供電是典型的違法供電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華電雜谷腦水電于2018年2月至10月、道孚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分別對成都聚峰售電有限公司和四川騰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進行非法供電,非法銷售電量約10509.91萬千瓦時和4226.26萬千瓦時。
對于非法供電的判定依據,以及非法供電現象的來龍去脈,記者聯系采訪了四川能監辦。該機構相關負責人表示,四川能監辦作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無權接受采訪,并以此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但據接觸案情的人士透露,兩家涉事水電站存在私搭輸電線路為特定用戶供電的行為,這是監管部門認定其違法的核心事實。
據介紹,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發電企業不能“拉專線”將電力直接輸送給電力用戶,而是需要先將電力銷售給電網企業,再由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并依法依規繳納過網費和政府基金等費用。如果發電企業想直接“拉專線”向用戶售電,就必須事先獲得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批準,且專線供電技術方案要得到電網企業認可,以確保機組調度和電網安全,同時還需向能源監管部門申請取得“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兩家公司本身沒有取得‘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因此擅自搭設輸電線路進行供電是典型的違法供電行為。”該人士稱。
事實上,從2018年9月起,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平臺就曾有多條舉報信息指出兩家發電公司存在違法供電行為。其中一條舉報消息稱,華電雜谷腦水電旗下古城水電廠私自供電給一家生產比特幣的“挖礦”工廠,且該工廠當時并未辦理規劃、建設、環評等手續。該信息也得到了古城電廠所在地汶川縣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的證實——該工廠確屬未批先建的違法建筑;汶川縣經信局也表示,成都聚峰售電公司彼時正在開展比特幣生產業務,并已與華電雜谷腦水電簽訂富余電量消納協議。
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違反規定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擅自經營電力業務的、未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電力業務的,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接觸案情的人士表示,四川能監辦主要就是根據以上事實對違法獲利做出了相應處罰決定。
“但當辦理‘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時,發電企業會發現自己根本滿足不了相應條件,最終也就辦不下來”
但據記者了解,相關受罰發電企業也有難言之隱。
汶川古城電廠與道孚孟托電站所在地四川,是我國水電大省,也是“棄水”大省,“棄水”電量已連續多年超100億千瓦時,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
為促進水電行業健康發展、推動解決“棄水”難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于2017年10月和11月,接連印發《關于促進西南地區水電消納的通知》和《關于印發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鼓勵四川、云南等省利用富余水電邊際成本低的優勢,積極開展水電與載能企業專線直供,增加就地消納”。
在國家層面出臺支持政策的大背景下,四川省也于2018年8月出臺《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四川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推進水電消納產業示范區試點”,積極穩妥探索推進“專線供電”“直供電”試點成為“水電消納產業示范區建設試點”的重要“抓手”。
既然國家和地方兩級政府都明確支持、鼓勵“專線供電”,為何汶川古城電廠與道孚孟托電站“拉專線”就成了“違法供電”?
“這個案件我們也有關注。說實話,這種‘拉專線’的現象在四川水電站里絕對不是個例。問題的核心在于電廠根本無法取得相關資質,即‘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一位四川水電行業人士告訴記者,“之前我們廠也試圖去辦理相關的手續和許可,以便開展‘拉專線’供電的業務,畢竟四川省政府出臺的《實施意見》是明確支持‘拉專線’的。但當辦理‘發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時,發電企業會發現自己根本滿足不了相應條件,最終也就辦不下來。”
上述人士表示,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需要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以及申請從事供電業務相適應的供電網絡和營業網點等,“但由于一般的發電企業都沒有供電營業區,只是單純的發電企業,所以根本無法辦理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這一說法也得到了某火電企業負責人的印證:“目前單純的公用發電企業應該還沒有一家是具備‘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只有那些運營管理配電網的企業才有資格取得‘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其他純發電企業是沒有資格取得的。”
“四川能監辦的處罰依據是2005年出臺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但新一輪電改是在2015年開始的,此前的法律法規能否滿足現有改革的需求,這是一個問題”
國家和地方屢次出臺政策鼓勵,但發電企業卻難以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問題該如何解決?
“事實上,四川省推行專線供電是最合適的,因為四川水電數量多且‘棄水’嚴重,‘拉專線’利于就近消納‘棄水’電量,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同時,2015年啟動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提出‘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思路,其中‘放開兩頭’就是要讓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見面,而‘拉專線’能讓兩者直接見面,是符合改革文件精神的。更何況,‘放開兩頭’并未要求電力交易必須經過電網,也并未要求企業必須取得供電許可證才能供電。”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展曙光直言,“四川能監辦的處罰依據是2005年出臺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但新一輪電改是在2015年開始的,此前的法律法規能否滿足現有改革的需求,這是一個問題。這給參與企業帶來困惑的同時,也給監管者帶來了困惑。”
另有能源行業專家告訴記者,事實上,水電企業非法“拉專線”供電的現象在2015年就已出現,由于監管部門對于“拉專線”的監管并不嚴格,態度并不堅定、明確,所以有的發電企業就會鉆空子。例如,大量虛擬幣“挖礦”用電項目落戶發電企業附近,致使近兩年發電企業“拉專線”供電量大幅攀升。“據有關‘挖礦’人士估算,四川‘挖礦’企業年耗電量達到200億千瓦時左右,占四川電網年售電量的10%左右。尤其是四川水電消納示范區將‘棄水’交易電量的價格定得很低,規定為0.075—0.22元/千瓦時,平均比‘拉專線’賣給比特幣‘挖礦’的企業電價低0.1元/千瓦時。所以,當地首先應全部取締‘非法供電’,并研究‘棄水’電價是否定得太低了,進而保證發電企業的發電收益。”
上述專家表示,只有保證發電企業的合理收益,才能更好推動示范區的建設,否則“棄水”電量都被用于“挖礦”后,就沒有“棄水”電量來搞示范區了。“所以從促進產業發展角度講,由于我國嚴禁虛擬幣交易,且‘挖礦’雖然消耗了大量電量,但無法拉長產業鏈,帶動經濟發展的作用不大,所以能源主管部門對于給‘挖礦’企業‘拉專線’行為,應該堅決予以取締。另外,占四川電網總售電量10%左右的電量沒有納入監管和統計,每年數億元的輸配電費和政府基金也流失了,帶來的問題還是很嚴重的。一旦這種非法供電引起重大電網事故,誰又來負責?”
“但從法律法規方面講,兩家水電站被罰一事,首先應該關注的是‘拉專線’到底需不需要‘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問題。”展曙光說,“現在貿然說發電企業是‘違法供電’不合適,貿然說監管者不應該處罰這種‘拉專線’好像也不合適。事實上,這是改革過程中的一種困境。因為改革就是為了打破舊有的東西,所以按照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雖然做到了‘照章辦事’,但卻不符合改革大勢。總體來講,這次處罰是值得商榷的,說好聽點是‘照章辦事’,但實際上確實有點‘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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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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