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源替代規范法律問題研究(上)
摘 要能源替代理論來源于新古典經濟學替代效應理論,能源替代規范是為了實現能源供應的安全穩定、低碳化、能源結構對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
摘 要
能源替代理論來源于新古典經濟學替代效應理論,能源替代規范是為了實現能源供應的安全穩定、低碳化、能源結構對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的使用來替代傳統化石能源使用方式進行規范的法律制度,其具有周期性、單向性、雙向性、相對性、量變質變性和技術先導性的特點。我國經歷了油氣替代煤炭、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歷程,在這一過程中暴露出了弊端,所以應當建立我國的能源替代規范法律制度,協調能源替代法律制度與補貼、技術等其他規范法律制度,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劃定政府與市場在能源替代過程的邊界,將能源替代規范納入法治化軌道上來。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王吉春、宋婧)
前 言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燃燒化石能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尤其是化石能源燃燒帶來的溫室氣體排放引發的全球變暖使人們逐漸認識到化石能源的危害,煤炭、石油等已經正在從主導能源變成“被替代能源”,而新興的替代能源主要指的是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有效替代化石能源,不但可以緩解能源消耗過快和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還能夠多元化能源結構與保障能源供給,被視為未來各國能源發展的方向與趨勢。
一、替代理論概述
(一)替代效應的提出
替代效應理論源于新古典經濟學提出的資本、自然資源、技術等要素之間的相互替代理論。
薩繆爾森將其定義為這樣一種過程,即當某一物品的價格上升時,人們往往愿意選擇價格更為低廉的其他物品來替代變得較為昂貴的某物品,進而可以更便宜地獲得滿足。
拉赫曼也將替代性作為資本結構理論的重要概念,他認為替代性只有在一系列應急事件能夠顯現時才能衡量其程度,比如巨大的技術變革。能源替代正是源于經濟學中的這種“替代效應”,但其發展的內涵有所不同。
經濟學的替代內涵更側重能源與非能源資本的替代過程即能源的外部替代,通過能源資本與諸如人力、土地等經濟單元的替代彈性分析,從而得出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而本文視角中的能源替代僅指能源結構內部不同的能源品種之間作為人類生產與消費原材料的替代過程,這是能源品種內部之間的替代,即能源的內部替代。如煤炭替代木材,石油替代煤炭作為燃料。各能源品種之間存在替代性,如果某種能源價格上漲,使替代條件日益增強,替代動力也會因此提升,因為某種能源相較于其他能源的相對價格越高,替代投資就相對較小,產生替代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一旦這種能源品種的價格高到某個臨界值附近—替代點,能源替代就很可能隨時發生。
(由圖1可以看出,在A處出現了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與化石能源成本相等,兩者即可發生替代)。
雖然能源替代過程表面上看是由被替代能源品種與替代能源品種二者的相對價格引發的,實際上卻是由二者相對成本的變化所決定的。常規能源具有資源稀缺性的屬性,從供需原理來考慮,隨著稀缺能源資源數量的減少,其價格必然升高,這就為之前不具有成本優勢的其他能源品種可以與常規能源相競爭,為能源替代提供了可能。除了如上的常規化石能源日益稀缺屬性之外,日益凸顯的燃燒化石能源帶來的環境污染、氣候變化等負面影響產生的外部成本不斷升高,更成為了可再生能源與清潔替代常規化石能源的契機。
(二)能源替代理論的發展
國外有很多經濟學文獻對能源替代進行了定量研究,如:
Jones (1995)曾經采用回歸模型對美國1960-1992長達30年的工業數據進行分析,認為能源的內部替代是解決美國能源發展問題的關鍵路徑。
Renou則將研究視野從美國拓展至日本、加拿大等國,通過著重分析工業部門的能源內部替代效應得出結論:(1)在1993年的三十年前,分析中國家的能源替代性都很弱,甚至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的油價崩潰中停止了;(2)對能源間的替代過程產生影響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制度、能源政策以及各國工業的特征。
Smil, Serletis與Basstianono等人或者通過比較化石燃料和風能等替代燃料的利弊,強調21世紀必須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或者以美國能源消費總量與結構為研究對象,指出新能源應當是美國能源內部替代的發展方向,亦或在經濟增長模型中添加替代過程的分析,即通過分析可再生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過程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得出結論—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唯一路徑是,在當前依然使用傳統化石能源的情況下,加強可再生能源的替代投資,以此助力可再生能源替代。
Giuseppe則通過建立內生增長模型考察了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技術上的可替代程度的變化,結果表明經濟體可以達到最佳的發展路徑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實現可再生能源對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等等。
二、能源替代規范的內涵和特征
美國頒布的《清潔能源及安全法案》、德國發布的《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規范,在制度上保障了可再生及清潔能源對傳統化石能源的替代。我國當前在技術發展不成熟、大規模應用存在成本和技術雙重障礙的背景下,能源替代規范就成為制度性的保障關鍵。
(一)能源替代規范的內涵
能源替代規范是指為實現能源供應的安全穩定、低碳化、能源結構的優化等能源發展目標,對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的使用來替代傳統化石能源使用方式進行規范的法律制度。
替代能源成為主導能源需要基于以下前提:
第一,需要廣泛認識到替代能源對人類發展是有益的;
第二,替代能源是穩定的且可以持續供給;
第三,必須具備成本收益性。
滿足該三項前提的過程也就是能源替代制度發揮作用的過程。
能源替代與替代能源是相伴而生的兩個概念,后者代表對象,前者代表過程。替代能源是相對于被替代能源而言的,當一種能源品種(往往是非傳統能源)在某些指標上,如成本效益性、穩定性、安全性等較當前的主導能源品種表現更為優越時,常常可以被稱為替代能源,而作為比較對象的另一種能源品種則被稱為被替代能源,這個替代能源逐漸取代被替代能源成為主導能源的過程就是能源替代的過程,進而規制整個過程的規范就是能源替代規范。
(二) 能源替代規范的特征
能源替代規范周期較長、涵蓋能源活動的多種環節和階段,同時還具有單向性和相對性的特征。能源替代規范作用于替代能源和被替代能源,以及存量和增量兩個領域。除此之外,能源替代規范還具備強烈的技術先導性且注重能源價格等特點。
1.能源替代規范的周期性
能源替代規范的周期性,一方面是由于能源替代主要依賴于能源研發、利用、開采、轉化效率來實現,帶有強烈的工程技術性特征。另一方面能源替代制度的規范對象涉及替代能源和被替代能源,更加長了規范作用的周期。比如以清潔能源發電替代煤電就需要既考察清潔能源發電的技術、成本、可靠性,也要囊括煤電的技術改造、退出機制。
2.能源替代規范具備單向性
能源替代規范具備單向性是指某段期間內的能源替代規范必須具備單向性的,而不是雙向的。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是當前的發展趨勢,因此在目前不可能存在化石能源對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的替代。因此,能源替代規范通過一面引導、鼓勵替代能源向主導能源進行轉化,包括市場進入、科研支持等,另一方面還包括對被替代能源進行限制,并弱化其主導能源的地位,比如不斷提高準入條件與技術要求等。
3.能源替代規范的相對性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一種能源品種(被替代能源) 是以增加一種能源品種(替代能源) 來代替的,類似電路中的“串聯”,可能會排除能源結構的多樣化,被認為是靜態的能源規范,與其他能源法律規范的互補性較差,但能源替代是相對替代,而非絕對替代。這就意味著主導能源與替代能源一定在很長的時間內作為供給能源而同時存在,在同一市場開展競爭,因此對二者同時存在的各種情景,包括初始期、成長期、成熟期、衰落期都需要具體、切實的法律制度安排。
4.能源替代規范的量變質變性
能源替代規范既作用于替代能源,還作用于被替代能源,同時也作用于存量與增量兩個領域。因為能源替代既發在存量領域,也發生在能源增量領域。在能源替代的初始階段,必定是先從增量領域進入,隨著替代能源的邊際成本下降,逐步使替代能源的價格低于被替代能源時,替代才能夠發生。隨著替代能源的體量逐漸超過增量,存量領域也將出現能源替代。因此,能源替代是從增量領域過度到存量領域的。
5.能源替代規范的技術先導性
因此能源替代規范要重點強調能源技術規范與能源價格規范,前者比如鼓勵技術研發和創新發明,從根本上破除替代能源的成本壁壘,后者比如完善電力市場價格機制,使替代能源具備與被替代能源相競爭的價格優勢。
原標題:我國能源替代規范法律問題研究(上)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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