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線路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新安規)
6.2.5在桿塔高空作業時,應使用有后備繩的雙保險安全帶安全帶和保護繩應分別掛在桿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構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損壞。人員在轉位時,手扶的構架應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備繩的保護。220KV及以上線路桿塔宜設置高空作業工作人員上下桿塔的防墜安全保護裝置。
6.2.6高處作業應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固定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上下傳遞物件應用繩索栓牢傳遞,嚴禁上下拋擲。
在高處作業現場,工作人員不得站在作業處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區不得有無關人員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點下方應設圍欄或其他保護措施。
桿塔上下無法避免垂直交叉作業時,應做好防落物傷人的措施,作業時要相互照應,密切配合。
6.2.7在氣溫低于零下10ªC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確因工作需要進行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場所附近設置臨時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處連續工作時間不宜超過lh。
在冰雪、霜凍、雨霧天氣進行高處作業,應采取防滑措。
6.2.8在末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不準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上進行工作。
6.2.9梯子應堅固完整,梯子的支柱應能承受作業人員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攀登時的總重量,硬質梯子的橫檔應嵌在支柱上,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Ocm,并在距梯頂lm處設限高標志。梯子不宜綁接使用。
6.2.10在桿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時,應使用特制的專用梯子。工作前應將梯子兩端與固定物可靠連接,一般應由一人在梯子上工作。水平使用普通梯子應經過驗算、檢查合格。
6.2.11在架空線路上使用軟梯作業或用梯頭進行移動作業時,軟梯或梯頭上只準一人工作。工作人員到達梯頭上進行工作和梯頭開始移動前應將梯頭的封口可靠封閉,否則應使用保護繩防止梯頭脫鉤。
6.3開洞與爆破
6.3.1挖坑前,應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錯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將安全注意事項交待清楚,并加強監護。
6.3.2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坑邊禁止外人逗留。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作業時,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作業人員不得在坑內休息。
6.3.3在土質松軟處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不得站在擋板、撐木上傳遞土石或放置傳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6.3.4在下水道、煤氣管線、潮濕地、垃圾堆或有腐質物等附近挖坑時,應設監護人。在挖深超過2m的坑內工作時,應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風等安全措施。監護人應密切注意挖坑人員,防止煤氣、沼氣等有毒氣體中毒。
6.3.5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牌,夜間掛紅燈。
6.3.6塔腳檢查時,在不影響鐵塔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塔腳同時挖坑。
6.3.7進行石坑、凍土坑打眼或打樁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扶釬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6.3.8變壓器臺架的木桿打幫樁時,相鄰兩桿不得同時挖坑。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時的措施。使用鐵釬時,應注意上方導線。
6.3.9炸藥和雷管應分別運輸、攜帶和存放,嚴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應有專人保管。運輸中雷管應有防震措施。
攜帶雷管時,應將引線短路。電雷管與電池不得由同一人攜帶。雷雨天不應攜帶電雷管,并應停止爆破作業。在強電場附近不得使用電雷管。
如在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10kg)和雷管(不超過20個)。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專人管理。
6.3.10爆破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爆破工作應有專人指揮。
6.3.11運送和裝填炸藥時,不得使炸藥受到強烈沖擊擠壓,嚴禁使用金屬物體往炮眼內推送炸藥,應使用木棒輕輕搗實。
6.3.12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一人進行。火雷管的導火索長度應能保證點火人離開危險區范圍。點火者于點燃導火索后應立即離開危險區。
6.3.13爆破基坑應根據土壤性質、藥量、爆破方法等規定危險區。一般鉆孔悶炮危險區半徑應為5Om;土坑開花炮危險區半徑應為1OOm;石坑危險區半徑應為2OOm;裸露藥包爆被的危險區半徑不小于300m。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范圍。
6.3.14準備起爆時,除點導火索的人以外,都應離開危險區進行隱蔽。
起爆前要再次檢查危險區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人警戒。放炮過程中嚴禁任何人進人危險區內。
6.3.15如需在坑內點火放炮時,應事先考慮好點火人能迅速、安全地離開坑內的措施。
6.3.16雷管和導火索連接時,應使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碰雷汞部分,嚴禁用牙咬雷管。
6.3.17如遇有啞炮時,應等2Omin后再去處理。不得從炮眼申抽取雷管和炸藥。重新打眼時,深眼要離原眼0.6m;淺眼要離原眼0.3-0.4m,并與原眼方向平行。
6.3.18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電力線、通信線等設施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特殊措施。
6.4起重與運輸
6.4.1起重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統一指揮,指揮信號應簡明、統一、暢通,分工應明確。參加起重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重搬運方案私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工器具進行全面的檢查。
6.4.2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應安置平穩牢固,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制動裝置失靈或不靈敏的起重機械禁止使用。
6.4.3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應有名牌規定,使用時不得超出。
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電動卷揚機應可靠接地。
6.4.4起吊物體應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6.4.5吊鉤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勾環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6.4.6當重物吊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6.4.7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6.4.8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6.4.8.1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
6.4.8.2用于人力起重為4.5;
6.4.8.3用于機動起重為5-6;
6.4.8.4用于綁扎起重物為10;
6.4.8.5用于供人升降用為14。
6.4.9起重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6-1的規定:
略
6.4.10復雜道路、大件運輸前應組織對道路進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員交底。
6.4.11運輸爆破器材,氧氣瓶、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時,應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并設標志。
6.4.12裝運電桿、變壓器和線盤時應綁扎牢固,并用繩索絞緊;混凝土泥桿、線盤的周圍應塞牢,防止滾動、移動傷人。運載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物件重心應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長物件尾部應設標志。嚴禁客貨混裝。
6.4.13裝卸電桿等笨重物件應采取措施,防止散堆傷人。分散卸車時,每卸一根之前,應防止其余桿件滾動;每卸完一處,應將車上其余的桿件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送。
6.4.14凡使用機械牽引桿件上山,應將桿身綁牢,鋼絲繩不得觸磨巖石或堅硬地面,爬山路線左右兩側5m以內,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6.4.15人力運輸的道路應事先清除障礙物,山區抬運笨重的物件應事先制定運輸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16多人抬杠電桿時應同肩,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相互呼應協調。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運,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
6.4.17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電設備、變壓器、柱上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前,應檢查臺、構架結構是否牢固。
6.5桿塔施工與檢修
6.5.1立、撤桿塔應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揮信號和安全組織、技術措施,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桿時,應具備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并設警戒范圍或警告標志,必要時派專人看守。
6.5.2立、撤桿塔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6.5.3立、撤桿塔過程中基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應在離開桿塔高度的1.2倍距離以外。
6.5.4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傾斜、滾動的措施,如采用拉繩和叉桿控制等。
6.5.5頂桿及叉桿只能用于豎立8m以下的拔稍桿,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工作人員要均勻地分配在電桿的兩側。
6.5.6利用已有桿塔立、撤桿,應先檢查桿塔根部,必要時增設臨時拉線或其他補強措施。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立撤桿塔工作,桿塔、拉線與臨時拉線應與帶電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且有防止立、撤桿塔過程中拉線跳動的措施。
6.5.7使用吊車立、撤桿塔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以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6.5.8在撤桿工作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做好防止倒桿措施,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
6.5.9使用抱桿立、撤桿塔時,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下部應固定牢固,抱桿頂部應設臨時拉線控制,臨時拉線應均勻調節并由有經驗的人員控制。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固定臨時拉線時,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動的物體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
6.5.10整體立、撤桿塔前應迸行全面檢查,各受力、連接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桿塔過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鋼絲繩的內角側嚴禁有人。桿頂起立離地約0.8m時,應對桿塔進行一次沖擊試驗,對各受力點處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間題,再繼續起立;起立70。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線;起立至80。時,停止牽引,用臨時拉線調整桿塔。
6.5.11牽引時,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作受力樁,臨時拉線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動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一個錨樁上的臨時拉線不得超過二根;臨時拉線綁扎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臨時拉線應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承力后方可拆除。
6.5.12已經立起的桿塔,回填夯實后方可撤去拉繩及叉桿。回填土塊直徑應不大于3Omm,每回填15Omm應夯實一次。基礎末完全夯實牢固和拉線桿塔在拉線末制作完成前,嚴禁攀登。
桿塔施工中不宜用臨時拉線過夜;需要過夜時,應對臨時拉線采取加固措施。
6.5.13桿塔分段吊裝時,上下段連接牢固后,方可繼續進行吊裝工作。分段分片吊裝時,應將各主要受力材連接牢固后,方可繼續施工。
6.5.14桿塔分解組立時,塔片就位時應先低側、后高側。主材和側面大斜材末全部連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業。提升抱桿時應逐節提升,嚴禁提升過高。單面吊裝時,抱桿傾斜不宜超過15。;雙面吊裝時,抱桿兩側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搖臂的變幅角度應基本一致。
6.5.15檢修桿塔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要拆除時,應事先作好補強措施。調整桿塔傾斜、彎曲、拉線受力不均或邁步、轉向時,應根據需要設置臨時拉線及其調節范圍,并應有專人統一指揮。桿塔上有人時,不得調整或拆除拉線。
6.5.16在起吊部件過程中,嚴禁采用邊吊邊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鋼絲繩后,方可進行焊接。
6.5.17在可能引起火災的場所附近進行焊接工作時,應備有必要的消防器材。進行焊接工作時,應設有防止金屬熔渣飛濺、掉落引起火災的措施以及防止燙傷、觸電、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員離開現場前,應檢查現場有無火種留下。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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