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定價機制現狀與展望分析
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2013年發布的第五次評估報告,全球氣候系統變暖毋庸置疑:20世紀50年代以來,大氣和海洋已變暖,積雪和冰雪已減少,海平面已上升,溫室氣體濃度已增加。
2018年4月3日發布的《中國氣候變化藍皮書》也確認,去年氣候系統的綜合觀測和多項關鍵指標顯示全球氣候變化趨勢仍在持續。除全球氣溫繼續升高外,極端天氣事件發生頻率也持續上升。這些氣候變化會直接或間接對人類的生活環境、經濟發展造成影響。
基于科學研究以及對社會環境的觀測,人類活動被認為是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燃燒化石燃料或毀林行為會使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增加和氣溶膠發生變化,這些復雜因素結合在一起共同導致了氣候變化的發生。
氣候變化問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石。
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標志著溫室氣體減排成為發達國家的法律義務,但其所遵循的“自上而下”模式在沒有超主權國際強制力的情況下使各國沒有動力進行真正減排,應對氣候變化進程陷入僵局。
2015年,《巴黎協定》以“自下而上”模式,基于國家自主貢獻的精神,為國際社會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解決方案,被各締約國接受,也成為了人類歷史上最快生效的多邊國際條約,是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里程碑式的法律文本。
《巴黎協定》協定要求建立針對國家自定貢獻(INDC)機制、資金機制、可持續性機制(市場機制)等的完整、透明的運作和公開透明機制以促進其執行。所有國家都將遵循“衡量、報告和核實”的同一體系,但會根據發展中國家的能力提供靈活性。
B 碳定價理論基礎
碳定價是利用市場機制減緩氣候變化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問題在經濟學上是負外部性的問題,傳統負外部性問題解決依賴于政府管制:一是直接管制,限定企業排放總額;二是征收排污費,由企業自主決定排放量,但每排放一單位污染物要依法納稅,即碳定價理論基礎。
碳定價大致可分為碳稅和碳交易兩種。從效率來看,碳稅短期效果更好,能促使高碳、能源密集型企業盡量實現較大減排;而中長期來看,基于總量控制的碳市場仍是實現碳減排成本最低、效率最明確的市場工具,其目的在于利用最有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減少排放。
除降低企業排放之外,碳定價還能達到額外的環境和社會目標:首先,碳定價能促進企業改進生產流程,優化工業框架;其次,碳定價可提升企業對溫室氣體排放影響的認知;最后,碳定價可以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如智利使用碳稅作為一攬子環境稅的一部分來降低因使用化石燃料而產生的對環境及健康的負面影響。
C 碳定價的發展現狀與趨勢
2017年12月,在《巴黎協定》誕生兩周年之際,由法國與聯合國、世界銀行共同主辦的“一個星球”氣候行動融資峰會在巴黎舉行,旨在進一步促進全球氣候治理行動,推動各國加速落實《巴黎協定》。而今年是推動國際層面碳定價實踐的關鍵一年,迄今為止,已有88個相關方正在考慮采用碳定價作為實現減排承諾的工具,而51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實施或計劃實施基于碳定價的解決方案,包括25個排放交易系統和26個碳稅系統。這些解決方案涵蓋了110億噸等量的二氧化碳,占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0%,較2017年的80億噸等量和15%占比有所增長。
碳價只有達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刺激企業采取減排措施,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用于衡量減排的效率與效果。世界各地的碳價有較大的差異,從最便宜的1美元/噸到139美元/噸。與2017年相比,2018年全球大部分地區的碳價格都有所增長。
分地區看,在美洲,地方層面的碳定價實踐有實質性進展,2017—2018年有6個新的實踐區推行排放交易體系;在歐洲,除了維持EU ETS的平穩運行外,針對發電企業的碳地板價預計于2020年在荷蘭推行。
重點市場
到目前為止,碳定價最大與最重要的實踐活動位于歐洲,EU ETS是世界上第一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也是歐盟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二氧化碳減排目標,而于2005年建立的氣候政策體系。它是歐盟氣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額交易為基礎,提供了一種以最低經濟成本實現減排的方式。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EU ETS現處于運行的第三階段。
表為碳稅與碳交易對比
在第一階段,由于總量設定和排放權跨期問題導致市場失靈,EUA的價格大幅下跌至接近0;而第二階段,引入如清潔能源機制(CDM)等外部減排成果導致碳價長期低價運行,最終實質減排效果不佳;進入第三階段,改變了前兩階段國家分配方案(NAP),建立了國家履行措施(NIM),將排放額確定的權利從各國收歸歐盟,避免各國從自身利益出發高估發展速度獲得超出需要的排放限額。
針對運行中產生的各種問題,2018年2月歐盟正式通過了EU ETS的第四階段改革方案,進一步縮減排放總量并暫時將2023年以前超出限額的排放所得稅率翻倍至23%,所征收的所得稅將放置入市場穩定儲備(Market Stability Reserve)。同時,引入現代化基金和創新基金兩個低碳基金機制,現代化基金將會被用作支持提升能源效率的投資以及低收入成員國能源部門現代化,而創新基金將會提供財政支持給能源密集型行業使用再生能源和碳捕捉及存儲等創新技術。此外,配額拍賣比例將會提升至57%。考慮到碳泄露對區域內企業的不同影響,設定了受碳泄露影響的企業名單并對名單內與名單外企業設定不同的免費排放額度以保持歐盟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免費額度的標準會參考技術進步水平定期更新。對航空業這一特殊領域,歐盟延長了“停止時鐘”條款,洲際航班將不會被納入EU ETS直到2024年。在修正案得到批準后,EUA價格從5歐元/噸漲至13歐元/噸,顯示出市場對于改革方案的認可。
除市場結構在不斷改革之外,EU ETS已經建立起一套較完備的碳衍生品交易體系,包括碳遠期、碳期貨、碳期權、碳互換等。從國際實踐來看,碳現貨和碳期貨通常是同期推出,據統計,碳期貨交易額已占碳金融交易量的90%以上,一方面,碳期貨為企業提供了進行套期保值,對沖碳價波動風險的工具;另一方面,碳期貨也成為吸引投機者參與碳交易的因素,為碳市場提供了流動性與優化了參與者結構,為碳市場發揮高效配置的目的提供了保障。基于碳期貨,EU ETS于2005年通過EXC推出了EUA碳期權,是全世界首個碳期權合約,滿足了全球金融市場動蕩所帶來的避險需求,吸引工業企業、能源交易公司以及基金等經濟實體參與,使得碳期權產品及市場功能愈加多元化、復雜化。
此外,EU ETS還設有碳排放權互換,即交易雙方通過合約達成協議,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交換約定數量不同內容或不同性質的碳排放權客體或債務,利用不同市場或者不同類別的碳資產價格差別買賣,從而獲取價差收益。碳排放權互換的產生主要基于兩個原因:一為目標碳減排信用難以獲得;二為發揮碳減排信用的抵減作用。由此產生兩種形式碳排放互換制度安排,而EU ETS運行的背景恰好滿足這兩個原因。以EU ETS為例,為了增強與《京都議定書》的協調性,歐盟允許EU ETS下的排放實體能夠利用清潔能源機制和聯合國履約機制(JI)中獲得的減排信用履行減排義務,即歐盟成員國可以利用CDM項目從發展中國家或未參與強制減排的國家購買減排信用,達成減排任務,此舉增強了成員國減排方式的可選擇性。碳互換的使用連接了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碳實踐,為減緩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打下了基礎,但也對EU ETS的運行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D 對我國的啟示
在我國,2017年12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標志著我國國家碳排放交易體系完成了總體設計,已正式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創新實踐。
未來,當全國性的碳市場建立后,實體企業和金融企業都可以參與到碳排放交易中去。國際碳市場上的經驗與教訓給我國碳市場未來改革和發展的啟示如下:
一是我國國家碳排放交易體系初始階段的主要參與者為發電部門,參與者結構較為單一,而EU ETS已經涵蓋了包括工業生產、石油化工部門在內的各類部門,未來也計劃將航空行業納入。因此,我國碳市場接下來的改革中應納入更多部門,降低各高能耗行業溫室氣體的排放,實現更有效的全社會減排。
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場,豐富碳市場交易品種,發展碳排放衍生品交易,如碳排放額期貨交易等。市場參與者可通過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有效規避排放權價格波動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同時,多元化的衍生品有助于引入更多投資者,優化市場參與者的結構,提升衍生品市場對標的物的定價效率。
三是對期貨行業來說,一方面期貨公司可以更加積極參與到碳市場及其衍生品交易中去,利用以往在其他期貨品種上的交易經驗及研究經驗,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加有價值的交易策略及參考;另一方面對于碳市場相關產業客戶而言,期貨市場中有很多傳統的黑色、有色、化工商品,其上游生產及下游消費都與碳排放息息相關。譬如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面臨著在碳市場逐步健全后被納入的情況,這些企業面臨著傳統原材料價格風險之外的碳價風險。若是能有效管理好碳價風險,不僅能幫助企業在進行環保改造升級的過程中通過參與碳市場獲取額外的收益,同時也可以降低其環保努力帶來的成本,實現更多的效益。
四是健全碳市場也是我國實現對《巴黎協定》諾言和完成《“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重要保證。歐盟依靠EU ETS在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獲得了重要的話語權,若我國國家碳排放交易體系建立后,將會取代EU ETS成為世界最大的碳市場。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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