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孚律所發布《我國碳市場交易規則分析及完善路徑》行業分析報告
一、碳交易概述
碳排放交易簡稱碳交易(Flexible mechanisms),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而采用的市場機制,系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以及與之相關的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了主導地位,所以稱為碳交易,其相關市場則為“碳市場”(carbon market)。
同股票和債券市場,碳市場亦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其中,一級市場是發行市場,二級市場是交易市場。一級市場創造碳排放權配額和項目減排量兩類基礎碳資產(碳信用)。碳配額的產生主要通過免費分配和拍賣兩種途徑;項目減排量的產生則需根據相應方法學完成項目審定、監測核證、項目備案和減排量簽發等一系列復雜的程序。當碳配額或項目減排量完成在注冊登記簿的注冊程序后,就變成了其持有機構能正式交易、履約和使用的碳資產。二級市場是碳資產現貨和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流轉的市場,亦是整個碳市場的樞紐。二級市場又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OTC)兩部分。場內交易是指在集中的交易場所(如經認可的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的碳資產交易,這種交易具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時間,公開透明的交易規則,是一種規范化、有組織的交易形式,交易價格主要通過競價等方式確定;場外交易又稱為柜臺交易,指在交易場所以外進行的各種碳資產交易活動,采取非競價的交易方式,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二級市場通過場內或場外的交易,能夠匯聚相關市場主體和各類資產,從而發現交易對方、 發現價格,以及完成貨銀的交付清算等。此外,二級市場還可以通過引入各類碳金融交易產品及服務,提高市場流動性,為參與者提供對沖風險和套期保值的途徑。
二、我國碳交易發展現狀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也急劇增加,從1980年的少于15億公噸到2017年超過100億公噸。為了應對與日俱增的減排壓力,加快向綠色和低碳經濟轉型的步伐,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碳約束目標。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需達到峰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需下降60%~65%。在此背景下,我國碳交易市場也逐步開始建立。
從“十二五”規劃綱要,到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決議,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均對建立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做出了相應部署,并且體現出我國的碳市場建設主要由國家發改委牽頭的特征。
2010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批準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文件強調各試點地區要著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明確試點的基本規則,測算并確定本地區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研究制定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監管體系和登記注冊系統,培育和建設交易平臺,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支撐體系建設,保障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2011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要求。
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同年10月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發改辦氣候[2012]2862號),兩個規范性文件為CCER(自愿減排量)交易市場搭建起了整體框架,對CCER 項目減排量從產生到交易的全過程進行了系統規范。
2012年11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十八大”報告要求,積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進一步明確要求,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2014年12月國家發改委頒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明確了全國統一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本框架。
2015 年9 月,習近平主席在《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正式宣布,將于2017 年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覆蓋鋼鐵、電力、化工、建材、造紙和有色金屬等六個重點工業行業。
在2015年12月召開的巴黎氣候大會上,習近平主席重申我國將于2017年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表明了中國政府將通過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
2016年1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旨在協同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確保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同年3 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并被國務院辦公廳列入立法計劃預備項目。
2016年4月22日,中國簽署《巴黎協定》,承諾將積極做好國內的溫室氣體減排工作,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展現了全球氣候治理大國的巨大決心與責任擔當。
2016年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聯合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意見強調,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2016年10月27日,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6]61號)中指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方案強調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啟動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實施細則,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制定有關配套管理辦法,完善碳排放權交易法規體系,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到2020年力爭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躍、監管嚴格、公開透明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2017年6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部門分工》的通知。通知再次明確和要求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到2020年力爭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躍、監管嚴格、公開透明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2017年1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的通知。通知中強調,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大舉措,也是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有利于降低全社會減排成本,有利于推動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我國碳市場目前仍處于探索和完善階段,在國家碳市場建設初期,政府的引導、監督等必要行政干預對于減少和化解碳市場中存在的盲目性、局限性是不可或缺的。
(二) 碳交易機構
碳交易機構的設置對于我國尚不成熟的碳市場的發展十分重要。一方面,碳交易機構(目前主要形式體現為交易所)通過固定的交易場所安排,交易會員資格的把控,以及明確的交易產品和交易規則設定,能夠有效的降低交易的風險;另一方面,碳交易機構作為獨立的中介,為碳交易的買賣雙方構建了便利的交易機制,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此外,碳交易機構還承擔著宣傳減排政策,撮合碳融資,推動低碳發展的使命。如上所述,從2011年起,我國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等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并對應成立了7家碳交易機構,且于2014年全部啟動上線交易。根據國家發改委提供的統計數據,7個碳交易試點共納入排放企業和單位超過1900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額總量合計約12億噸。截至2017年底,累計成交量突破2億噸,累計成交金額超過47億元人民幣。并且,幾年時間內,7個碳交易試點完成了數據摸底、規則制定、企業教育、交易啟動、履約清繳、抵消機制使用等全過程,并各自嘗試了不同的政策思路和分配方法。
目前,已獲正式備案的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碳交易所)達到九家,包括: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其中最后兩家為非試點地區交易機構。九家碳交易機構結合地區實際,在市場體系構建、配額分配和管理、碳排放測量、報告與核查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探索。2017年12月19日,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了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啟動工作新聞發布會,宣布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已完成了總體設計,并正式啟動。確定由上海牽頭組建碳排放權交易系統,湖北牽頭組建注冊登記系統,北京、天津、重慶、廣東、江蘇、福建和深圳市共同參與系統建設和運營。
三、我國碳交易規則比較與分析
本節以交易參與主體、交易方式、交易產品、碳金融衍生工具、碳配額總量結構、配額初始分配機制、自愿減排量(CCER)抵消機制等層面為切入點,對目前的國內九家碳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詳盡的比較研究與分析,以從中發現和認識我國碳市場目前交易規則的缺陷及弊病,并希望為建立與完善全國碳市場尋求策略與路徑。各交易所規則的主要內容如表1所示:
表1:我國碳排放交易所規則比較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廣州 | 天津 | 重慶 | 湖北 | 四川 | 福建 | ||
交易參與主體 | 交易會員、通過經紀會員開戶的投資機構或自然人 | 自營類會員、綜合類會員 | 履約機構、非履約機構、個人 | 廣碳所會員或委托廣碳所會員參與交易 | 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交易會員及交易所認可的機構進入交易所進行交易前,須向交易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交易所交易參與人。 | 納入重慶市配額管理范圍的單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單位)和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市場主體及自然人可申請成為交易參與人,從事碳排放交易活動。 | 市場參與人須為本中心會員,包括:國內外機構、企業、 組織和個人(第三方核證機構與結算銀行除外),均可參與本中心標的物的交易。 |
碳排放權交易會員,包括經紀會員、機構會員、自然人會員和公益會員。 重點排放單位直接成為機構會員。 |
交易業務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交易類會員(綜合會員、自營會員和公益會員)和非交易類會員 | |
交易方式 | 電子競價、定價點選、大宗交易 | 掛牌交易、協議轉讓 | 公開交易、協議轉讓 | 掛牌點選、協議轉讓 | 拍賣交易、協議交易 | 協議轉讓 | 協商議價轉讓、定價轉讓 | 定價點選、電子競價和大宗交易等 | 掛牌點選、協議轉、單向競價、定價轉讓 | |
交易產品 | SZA、CCER | SHEA、CCER | BEA、CCER、林業碳匯與節能項目碳減排量 | GDEA、CCER | TJEA、CCER | CQEA、CCER | HBEA、CCER | SCEA、CCER | FJEA、CCER、FFCER | |
碳金融工具 | 碳債券、 碳減排項目投資基金 |
配額遠期 借碳交易 CCER質押 |
碳配額場外期權 結構化產品 碳配額遠期 |
配額抵押融資 法人賬戶透支 |
碳配額托管 碳排放權現貨遠期 |
碳配額融資抵押 碳配額約定回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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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總量結構 | 預分配配額、調整分配配額、新進入配額、拍賣的配額、價格平抑儲備配額 | 納入的配額管理單位配額、新增項目或企業配額 | 設施配額、新增配額、配額調整量 | 控排企業和單位配額、儲備配額 | 基本配額、調整配額和新增設施配額 | 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政府預留配額 | 由有項目配額、新增項目配額、市場調節配額三部分組成 | |||
配額初始分配機制 |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輔 2.分配方法: 變通的BM |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
1.取得方式:未公布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輔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輔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 2.分配方法:分配基數+配額調整 |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BM |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 ||
CCER抵消機制 | 1個CCER等同于1個配額,可以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 | |||||||||
管控企業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初始配額的10% |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超過該年度企業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的5% |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使用CCER抵消其排放量,比例限制為不得高于其當年排放配額的5% | 控排企業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初始配額的10% | 納入碳排放交易的企業使用CCER抵消量不得超過其、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 | 納入企業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企業審定排放量的8% | 控排企業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初始配額的10% | 重點排放單位用于抵消的經備案的減排量總量不得高于其當年經確認的排放量的10%。 |
根據上述規則比較,對目前我國交易所規則涵蓋的主要內容,歸納分析如下:
1、交易主體:目前國內九家碳交易機構碳市場交易主體均包括交易會員/自營會員(主要是重點排放單位)和綜合類/經紀類會員。對于綜合類/經紀類會員,天津碳市場設置的門檻最高,除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資控股企業且全國營業網點不少于20家外,綜合類會員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經紀類會員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深圳市場設置的門檻則最低,對于綜合類/經紀類會員均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對于自愿參與碳交易的參與人或其他自營類機構,北京市碳市場設置的門檻最高,注冊資金要在300萬以上。會員類型包括機構或自然人。其中,對于自然人,北京碳市場要求亦最高,不僅要求金融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還對交易人戶籍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其他碳交易機構(重慶除外,要求個人金融資產在10萬元以上)均對自然人金融資產不作要求。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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