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放活集體林經營權,探索推進森林碳匯進入碳交易市場
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放活集體林經營權的意見》,意見指出:積極發展森林碳匯,探索推進森林碳匯進入碳交易市場。
以下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放活集體林經營權的意見》全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放活集體林經營權的意見
林改發〔201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放活集體林經營權,利用好林業資源,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林業,有利于推進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實現小農戶與林業現代化建設有機銜接,對促進生態美百姓富的有機統一、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意義重大。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現就進一步放活集體林經營權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建立集體林地三權分置運行機制
推行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運行機制,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功能和整體效用,是深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放活林地經營權是其核心要義。林地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流轉合同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以依法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并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再流轉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利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農民集體(發包方)書面備案。鼓勵基層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林權流轉合同鑒證制度,依當事人自愿申請但不強迫的原則進行合同鑒證,出具鑒證報告,探索作為經營權人實現林權抵押、評優示范、享受財政補助、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的依據,平等保護所有者、承包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引導林權規范有序流轉
鼓勵各種社會主體依法依規通過轉包、租賃、轉讓、入股、合作等形式參與流轉林權,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當前,尤其要重點推動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權流轉,促進國土綠化。鼓勵和支持地方制定林權流轉獎補、流轉履約保證保險補助、減免林權變更登記費等扶持政策,引導農戶有序長期流轉經營權并促進其轉移就業。可以根據農民意愿,通過預流轉、委托流轉等方式組織集中連片經營的農戶承包林權在公開市場上招商引資。各地要著力完善基礎設施,集中項目支持農村致富帶頭人和社會資本建立基地,引導和支持農民以林權等入股發展林業。建立林權流轉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研究制定林權流轉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運用辦法,充分應用“信用中國”查詢平臺,限制失信人和林權流轉黑名單主體受讓林權及申報林業建設項目、補貼、榮譽等。
三、拓展集體林權權能
在林權權利人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集體林權權能。鼓勵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政策所允許流轉的林地,科學合理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等。積極發展森林碳匯,探索推進森林碳匯進入碳交易市場。鼓勵探索跨區域森林資源性補償機制,市場化籌集生態建設保護資金,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探索開展集體林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天然林保護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各地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開發符合林業特點的林權抵質押貸款金融產品,推廣規模經營主體間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業務,探索以自有林權抵押折資+一定比例貨幣資本作為收儲保證資本,并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風險防控機制,支持林權收儲機構為林業開發利用經營主體的林權抵押貸款提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林權收儲、信貸擔保、抵押物處置等服務。
四、創新林業經營組織方式
在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前提下,積極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委托經營等共同發展的集體林經營方式創新。引導具有經濟實力和經營特長的農戶,發展家庭林場、領辦林業專業合作社,形成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經營。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創辦村集體股份合作林場,將現仍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折股量化到戶,鼓勵和引導村集體成員以家庭承包林地林木量化折股入場。鼓勵以林權量化或作價入股形成利益共同體,由合作組織經營或統一對外流轉,建立“林地變股權、林農當股東、收益有分紅”的股份合作運行機制。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流轉林權,建立產業化基地,向山區和林區輸送現代林業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積極引導和支持規模經營的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家庭林場領辦林業經營聯合體,提供農資、生產、供銷、金融、技術、信息、品牌等合作共享服務,加快產業化發展。
五、健全完善利益聯結機制
探索集體林經營權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推廣集體林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三變”模式,增加農民財產收益和勞務收入。鼓勵引導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租金動態調整、入股保底分紅等利益分配方式,激發更多的農民主動參與林權流轉。推廣“林地股份合作社+職業森林經理人+林業綜合服務”三位一體的“林業共營制”,大力培育一批職業森林經理人,支持將職業森林經理人納入城市社保保障范圍。鼓勵龍頭企業+家庭林場(農戶)或林業合作社以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訂單式等模式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對與林農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經營主體,對活化集體林權帶動強、為林農增收致富作用明顯、發展集體林業效益突出的,在財政資金、產業基金、林下經濟補助等項目安排、評優表彰、試點示范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六、推進產業化發展
產業發展是經營權活化的最直接動因,要按照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規劃好集體林業資源的利用方式、途徑、強度和產業布局,提高林地綜合效率和產出率。改造傳統用材林,各地要充分利用造林綠化、退耕還林、低產低效林改造、森林撫育等,優化樹種組成、林分結構,積極發展鄉土大徑級和珍貴樹種用材林,鼓勵探索擇伐、漸伐獎勵制度。大力發展林下經濟等非木質產業,實施枝、葉、花、果、汁綜合開發利用,打造林業產業新的增長極。充分利用森林景觀和森林生態環境,發展森林旅游休閑康養等綠色新興產業。加快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建設,創建林特產品優勢區和林業產業示范園區,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一批林特小品種大產業基地。
七、依法保護林權
充分尊重林權權利人的主體地位,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依法平等使用林權,提升投資人信心。妥善處理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加大糾紛調處力度,平等保護雙方權益,增強農民與林業經營主體產權保護觀念和契約意識。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經營活動,既不能降低標準也不要層層加碼。鼓勵在建立完善森林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方面進行探索,對確因生態保護需要禁止或限制林地林木依法開發利用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探索通過租賃、合作、置換、地役權合同等方式規范流轉集體林權,逐步擴大生態保護范圍和提高保護等級,實現生態美百姓富的有機結合。通過贖買方式進行市場化補償的,贖買價格要充分參考征收林地林木補償費標準和市場價格等合理確定。
八、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推行網上辦理,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營商環境。要依托林權管理服務機構,以林權權源表為核心,加快推進互聯互通的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建設,提高林權管理服務的精準性、有效性和及時性。鼓勵建立基于智能手機的區域性林業服務綜合平臺,將林業金融服務、林權流轉交易、林業政策、科技推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生產中介服務等信息延伸到每個林農手中,打通信息服務的“最后一公里”。嚴禁將現有或已取消的林業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受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機構,對服務對象開展各類技術評審、評估、審查、檢驗、檢測、鑒定等活動,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加強基層林權管理服務中心、鄉鎮林業工作站等林業公共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逐步健全縣、鄉、村三級林權服務和管理網絡,大力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務模式。鼓勵采取政府購買、定向委托、獎勵補助、招投標等形式,積極引導基層公共服務機構、科研機構、行業協會、龍頭企業、合作社等組織提供林業生產經營服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5月8日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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