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關于在CDM下建立我國碳交易機制
CDM是《京都議定書》產生的一種雙贏機制,是基于項目的配額交易,既解決了發達國家減排成本過高的問題,也有助于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中國主要通過CDM參與全球碳交易市場。本文從CDM產生的背景和我國CDM項目的發展現狀出發,分析了我國CDM市場存在的問題,探討了我國碳交易市場存在的差距和前景,提出了構建我國CDM下碳交易體系的對策。
碳金融市場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便進入了快速發展期。碳金融市場交易工具和交易平臺的多元化也帶動了其交易規模的逐年增長。從英國新能源金融公司(New Energy Finance)2009年6月發布的預測報告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碳交易市場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碳排放額度將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I中指出,締約方(具有強制減排任務的國家)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其他國家地區實現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實現可持續發展。中國作為非附件I國家,在碳金融市場中主要通過CDM機制向發達國家提供經核證的碳信用產品。我國雖然是核證減排量(CERs)的最大提供者,但是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為全球碳市場提供的巨大的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低價購買后,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交易。我國碳交易市場剛剛起步,在當前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的形勢下,探討CDM下我國碳交易機制的建立、發展的對策和路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CDM與我國碳交易
(一)CDM概述
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轉讓與獲得,即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使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發達國家締約方亦由CDM取得排放減量權證,以履行在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CDM是基于項目的配額交易,其指標減排量是由具體的減排目標產生的,每個項目的完成就會有很多的信用額產生,其減排量必須經過核證。
(二)我國CDM項目的發展現狀
截至2011年1月,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EB)批準注冊的全球2744個CDM項目中,5.01億噸CO2當量的核證減排量已經獲得EB的簽發,簽發總量為2005年的501倍。其中,我國的注冊項目占全部項目的42%,共有1168個項目成功注冊。其所帶來的效益非常明顯,減排量被核證簽發的約為2.677億噸,占東道國CDM項目累計簽發總量的53%。
碳基金和金融機構推動著CDM項目交易的發展。2006年5月17日,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簽署的《能源效率融資項目合作協議》為國際金融公司與首家中資銀行合作開展的中國能效融資項目,接著其他中資銀行也相繼開展了基于CDM的項目融資業務。由財政部牽頭、七部委共同運作的中國CDM基金在2007年3月正式運營;2009年7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為陜西兩個裝機容量合計近7萬千瓦的水電項目率先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取得了成功,至少為項目業主帶來額外出售碳排放權的收入約每年160萬歐元,走在了國內銀行的前列。
(三)我國CDM市場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碳產品交易量雖大,但碳信用產品的交易價格卻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有些甚至低于同類型的發展中國家,主要原因有兩個:首先我國的CDM項目都是以由買家承擔全部的風險的“雙邊項目”為主要方式,這種低風險方式的收益也較低,使得中國在CDM交易的議價上沒有多少優勢;其次我國產生的減排量交易基本上是在初級市場完成交易的,而發達國家則運用遠期合約購買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使得發達國家掌握了定價權的標準和交易市場,我國只不過充當了來料加工廠的角色。
另外,CDM機制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CDM的審批標準是發達國家制定的,其審批機構大部分都在國外,所以我國CDM項目往往注冊過程復雜、耗時時間長、成功率較低;二是CDM項目機制自身周期滯后和低效,導致交易成本過高、減排量損失嚴重和市場價值低下等后果。
全球主要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概況
(一)歐盟排放交易計劃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區域碳市場,涉及歐盟27個成員國,近1.2萬個工業溫室氣體排放實體,還有眾多的交易中心,如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場、歐洲氣候交易所(ECX)等。目前,全球總量的3/4以上的碳產品的交易量在歐洲市場中完成。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有兩個特點:一是遵約、風險管理、套利和獲利了結等的交易目的多樣化;二是EUA現貨、期貨和期權等交易品種多樣化,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交易品種的價值超過30億美元。歐洲氣候交易所(ECX)成功運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配額機制使其成為全球最活躍的碳排放權衍生品交易市場。
(二)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美國雖然沒有核準《京都議定書》,但于2003年建立了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它是全球第一個由企業發起的、以溫室氣體減排為目標和貿易內容的專業市場平臺,其交易品種豐富,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荷蘭、加拿大、中國等地區都設有該交易場所,如中石油及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共同組建的天津排放權交易所(TCX)。其中,CCX2008年交易量和交易額分別是0.69億噸和3.09億美元,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
(三)印度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發展中國家真正的碳交易所在印度。CDM生效之初印度采用雙邊開發,從2005年起其雙邊改為單邊碳策略,通過儲存注冊成功的CDM項目所簽發的CER來控制市場的波動及降低減排成本。由于金融機構、企業和民間組織的大力參與,印度碳交易市場的成交量穩定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我國碳交易市場現狀及其前景
(一)碳交易現狀
中國雖然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卻沒有被《京都議定書》納入到強制減排計劃,一直通過CDM參與全球的碳交易市場活動。我國的實體經濟企業為世界碳交易市場創造了眾多減排額,大部分是CERs。隨著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我國也在大力發展碳交易市場,現在已經形成了以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為主的多家環境交易所,但是尚未形成一套規范統一的市場規則和法律制度來約束碳交易行為,而且碳交易產品比較單一,交易量也比較小。
(二)碳交易前景
具有強制減排任務的國家2008~2012年的減排義務在《京都議定書》中有詳細的規定。根據國際權威機構有關數據,我國碳交易前景非常誘人。根據世界銀行2010年的報告,只有2009年第一季度CER的輸出量超過了需求量,而在2008年年底到2009年五個連續季度中的其余的四個季度均為需求量大于輸出量(見下表)。這四個季度的供求缺口表明,我國CDM存在巨大的發展潛力。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預計,發達國家2012年要完成的50億噸溫室氣體減排中一半要以CDM的形式出現。彭博新能源金融預測,只有CERs的預測供應量在《京都議定書》的有效期內是12.92億噸的情況下才能夠保證2012年的充足供應量,而截至2011年1月只有約5.01億噸被簽發,產生的巨大缺口也會給我國CDM項目的發展帶來巨大的空間。
雖然現在還沒有2012年以后的相關強制減排的法規出臺,但是不可否認,碳交易的發展前景依然很樂觀。據世界銀行碳基金預測,如果2050年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550ppm,全球碳市場的需求將達到2008年的10倍,約為500億噸,這說明碳市場發展空間很大。即便CDM在2012后發生改變,依據我國碳信用市場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發達國家強制減排的需要,也會有類似CDM的機制依據這種需要而產生。
建立和完善我國CDM下的碳交易對策
我國必須在低碳經濟戰略中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場,從而使我國的碳交易市場逐漸成熟起來,交易平臺、工具、產品融入國際市場,形成自己的市場定價機制和價格理論,從而能夠參與世界的碳交易市場規則的制定,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低碳時代的國際碳交易競爭。
(一)加強對CDM項目的引導
1.加強CDM的宣傳,重視人才隊伍建設
對CDM進行廣泛宣傳,讓企業轉變傳統觀念,認識CDM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意義。組織專門機構總結我國CDM項目注冊過程中的問題,讓企業了解CDM如何運作,給我國CDM項目的開發提供借鑒。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CDM的人才應該是金融、環境、能源等專業的復合型人才。我國處于碳交易市場發展的初期,應該加大對相關人才的培養,使之熟悉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和法規、CDM的開發和運作過程等。
2.提供專業的CDM咨詢服務
CDM項目下的碳減排是一種虛擬產品,開發程序和交易規則都比較復雜,只有專業的機構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應該大力發展中介機構的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等方面的技術咨詢服務體系來幫助企業。另外,政府作為CDM項目的倡導者,應該為清潔發展機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倡導金融機構為CDM項目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體系,給碳交易更大的發展空間。
(二)加強碳交易的制度構建
政府需要把發展碳金融切實納入到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框架內,積極引導各級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達到合理配置環境資源的目標。我國碳交易尚處于試點階段,排放權交易的審批和制度都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應完善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各層級法律、法規,規范碳排放權交易的運行,奠定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基礎。
(三)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場
一是中國的環境交易所應加強與先進國家或地區同行的交流合作,將我國從國際碳市場及其形成的價值鏈中的低端角色釋放出來,加大我國在國際碳市場交易的活動力度,逐步掌握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主動權,最終將我國碳市場發展成為國際化的交易平臺。
二是處于市場的起步階段碳排放減排系統應主要圍繞基于項目的CDM和資源減排VER展開產品供應市場。政府應鼓勵企業展開自愿減排并在資金、技術和碳稅方面給予優惠。在有效的激勵下,推動碳減排的理念和行動有機結合。
(四)創新碳交易產品
相比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碳金融市場,我國碳金融產品比較單一,多以基礎產品出現,缺乏衍生產品的創新。因此,我國應大力鼓勵金融機構推出適合國情的多種碳產品,如碳債券、碳基金理財產品、以CERs為質押的貸款、碳交易保險及碳期權、期貨等的碳產品,以豐富碳產品市場,增加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五)以CDM為契機,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一國貨幣的崛起,通常與國際大宗商品、特別是能源計價和結算綁定權緊密聯系。目前,歐元在國際碳產品的結算中占據主要地位,美元和日元是僅次于歐元的結算貨幣,這些國家為使本國貨幣成為未來碳交易的主要結算貨幣都在積極構建與碳交易相關的貨幣體系。
在新一輪能源經濟發展中,我國應以碳交易發展為契機,努力向國際碳交易市場看齊,加快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步伐,使人民幣國際化并在結算中獲得一席之地,最終使人民幣成為新的“碳本位”國際貨幣體系的重要部分。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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