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內容和使用者對其擁有的權利和行
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內容和使用者對其擁有的權利和行使義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信息是指碳排放權在本所交易產生的市場行情及因之產生的其它信息。
第三條 交易信息所有權屬于本所,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之用于商業用途。
第四條 本所定期向交易參與人和社會公眾發布交易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五條 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碳排放權交易公開信息與即時行情。公開信息包括本所編制的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周報、月報和年報。即時行情是指本所公開交易市場行情,包括以公開交易方式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格。
第六條 任何機構和/或個人傳播本所市場行情或其它信息時,必須保證其準確、完整。
第七條 本所對不宜公開的交易資料、資金情況等信息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 本所在經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或在執法、司法部門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監管部門或其他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信息經營機構和公眾媒體以及個人均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十條 欲使用本所信息的機構和個人,須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并須經本所獲準。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或傳播本所市場行情的單位或個人,應有責任防止其傳播對象未經本所許可進行信息的再傳播,并協助本所對其進行監管。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對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的信息傳遞中斷所致的后果,本所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但本所應及時向公眾作出解釋,并盡快使之恢復正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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