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試點經驗看全國碳市場覆蓋范圍
2013年6月18日,我國第一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深圳市碳市場啟動,之后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碳市場相繼啟動,標志著我國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低成本減排邁出了重要一步。碳市場覆蓋范圍是設計和建設碳市場的制度要素之一,它直接影響碳市場的減排潛力和成本。碳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越多,覆蓋的參與主體和排放源越多,碳市場的流動性也較強,同時碳市場的減排潛力也越大,減排成本差異性越明顯,碳市場減排成本也越低;但是,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以下簡稱:MRV)的技術要求和成本將越高,碳交易監管的難度和成本也越高。
由此可見,碳市場覆蓋范圍與其減排成效密切相關。本文首先將梳理我國7省市試點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分析和討論它們的特點,結合試點碳交市場運行情況,為全國碳市場建設提供建議。
試點納入范圍均“抓大放小”
各試點碳交易市場的覆蓋范圍既有相似之處又各有特色。從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看,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碳市場僅納入二氧化碳作為控排氣體;而重慶碳市場卻納入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全部6種溫室氣體,這雖表明了重慶碳市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決心,但也增加了管控難度。從覆蓋的排放源看,各試點省市碳市場均將直接排放源和間接排放源作為管控對象;另外,上海和深圳碳市場不僅納入了固定排放源,還納入了移動排放源如航空業和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等;而其他5個試點碳市場僅納入固定排放源。就覆蓋行業來說,各試點碳市場均覆蓋了第二產業高能耗、高排放的行業,如電(熱)力、水泥、石化、鋼鐵(冶金)等行業;并且北京、上海和深圳碳市場還納入了服務業和大型公共建筑。對于納入控排企業的排放門檻而言,湖北碳市場納入控排企業的排放門檻最高,即2010和2011年年綜合能耗在6萬噸標煤及以上(排放量在12萬噸CO2當量及以上);上海、廣東、天津、重慶碳市場納入控排企業排放門檻為特定時期年排放量為2萬噸CO2當量及以上;北京碳市場納入控排企業的門檻為2009-2011年年排放量為1萬噸CO2當量及以上;深圳碳市場納入控排企業門檻最低,為年排放量3000噸CO2當量以上。
各試點碳市場的相同之處則是,覆蓋范圍設定基本遵循了“抓大放小”的原則。各地碳市場均納入了試點地區的重點排放和重點耗能單位,廣東、天津碳市場覆蓋的行業排放總量約占地方排放總量的60%,其他試點碳市場納入行業的排放總量也分別占各地排放總量的40%以上。
同時,各試點碳市場覆蓋范圍基本與地方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的第二產業占比及其對GDP貢獻率約為50%,單個企業排放量較大,因此納入企業也多屬于第二產業的高排放企業,并且納入控排企業的門檻也較高。深圳、北京的第三產業占比及其對GDP貢獻率超過60%,加之第三產業單個企業排放量相對較小,所以北京和深圳碳市場覆蓋的參加碳交易的第三產業企業多,納入控排企業的排放量門檻也較低。上海屬于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都比較發達的地區,第二和第三產業占比及其對GDP貢獻率相近,因此上海碳市場覆蓋的企業也大多屬于第二和第三產業,并對工業企業和非工業企業分別設定了不同的納入門檻。
全國市場設立初期納入不應過廣
各試點碳市場前一階段的運行,特別是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碳市場完成了第一個履約期,為設定全國碳市場覆蓋范圍帶來諸多思考和啟示。
首先,全國碳市場建設之初,其覆蓋范圍不宜過廣。目前,我國碳交易政策法規體系還未建成,MRV技術基礎薄弱,節能、減排、產業、財稅、執法等管理部門和相關政策的協調亟待加強。因此,盡管國家鼓勵通過碳市場探索不同行業低成本減排的有效途徑,但在全國碳市場建設之初不宜納入較多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企業和排放源,且應納入適于通過碳市場管控的單位和排放源,否則不可避免地就會增加排放配額分配、MRV和企業履約工作的難度和成本,同時也可能會對地方經濟發展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其次,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能源消費、減排目標等情況不同,各行業企業剛性排放情況、減排技術水平、碳交易和碳資產管理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設定全國碳市場覆蓋范圍時,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地區差異性和行業差異性,應有計劃、分階段逐漸擴展覆蓋范圍,且應該納入適宜采用碳交易控排的行業和企業。
第三,應慎重考慮是否納入電力間接排放。碳市場納入電力間接排放,盡管可以通過控制電力消費端排放倒逼電力生產端控制排放(其效果還有待進一步驗證),但也意味著電力生產端排放和電力消費端排放存在重復計算,更重要的是將出現碳市場分配的排放配額比實際排放高的情況,直接影響碳交易價格發現和碳交易成本,并且還將大大限制以間接排放為主、其剛性排放增長也是間接排放的服務業和制造業企業的發展。
基于上述思考,在全國碳市場建設之初,全國碳市場應覆蓋高能耗、高排放行業的大型企業,納入門檻可以較高,并以控制直接排放為主。隨著碳交易政策法規體系和排放MRV體系的建立健全,隨著企業碳交易和碳資產管理能力的逐漸提高,全國碳市場可以逐漸擴大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擴展過程中,可以考慮“先大(大企業或大排放源)后小(小企業或小排放源)”,“先少(少數高排放行業、企業)后多(其他行業、企業)”,“先易(排放MRV基礎好、減排和碳資產管理意識強的行業和地區、固定排放源)后難(排放MRV基礎薄弱、減排和碳資產管理意識差的行業和地區、移動排放源)”,“先發達地區后落后地區”等。這樣做有利于更好地解決發展與減排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推動全國碳市場建設,有利于調動地方和行業企業參加碳交易的積極性,使碳交易真正成為獲得“減排紅利”的市場途徑。
(作者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研究員、副主任張昕)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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