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愿碳減排?自愿碳減排對低碳經濟發展有何作用
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制定了減排任務,但沒有對發展中國家作這個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按其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從2005年開始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由于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一方面,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種雙贏(Win-Win)的選擇。
隨著京都議定書中CDM機制的發展,伴隨形成了自愿減排市場(VER,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自發的、公益的減排量)。自愿減排市場最先起源于一些團體或個人為自愿抵消其溫室氣體排放,而向減排項目購買減排指標的行為。VER是不屬于京都體制,但與CDM平行的市場。其對象為《京都議定書》非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各政府決策者、私募投資者、傳媒和著名大公司,由于它們對于溫室氣體和全球氣候變化的關注與日俱增,并愿意積極地為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做出貢獻,自發地參與CDM、并認購CDM項目產生的VERs。
自愿減排的買方一般為:企業、非政府組織、自愿減排量的零售商。自愿減排的動力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聲譽;個人撤銷;管制預期;投資再售等。對項目業主而言,自愿減排市場為那些前期成本過高、或其它原因而無法進入CDM開發的碳減排項目提供了途徑;而對買家而言,自愿減排市場為其實現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經濟的途徑。
在CERs市場之后,VERs的參與方正逐步擴大、VERs市場正逐步完善。這個新興市場的形成以及VERs的認購所帶來的影響,將不囿于CDM和減排項目實施, VERs的開發希望能夠推動發展中國家更充分的利用清潔能源,以實現環境的有效保護和社會、工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部分VERs碳匯市場的運作和標準遵守CERs碳匯市場規則,并按照聯合國制定的CDM項目方法學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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