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配額托管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配額托管業務的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托管機構的業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湖北省范圍內,配額管理企業與托管機構開展的配額托管業務。
第二章 定義
第三條 托管機構,是指經申請備案,由交易中心認證相關資質,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代為持有委托方的碳資產,以自身名義對委托方所托管的碳資產進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配額(HBEA),是指由湖北省發改委按照配額管理企業年度配額分配方案,在注冊登記系統內發放給企業的碳排放權指標。
第五條 CCER(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由國家發改委備案簽發,可以抵銷配額用于控排企業履約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本實施細則中除有特殊說明外,CCER均指符合湖北省履約條件,在湖北省境內,配額管理企業核查邊界外產生的CCER。
第三章 托管機構資質認證
第六條 凡承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府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交易中心的業務規則和各項管理辦法,并且符合本實施細則所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申請成為交易中心認證的托管機構。
第七條 申請認證的托管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 具有獨立、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 經營管理團隊中至少有 1 人(含)以上擁有湖北碳交易員從業資格證;
(四) 擁有符合業務需求的計算機軟、硬件設施及配套的通訊線路、專業人員;
(五) 具備健全的現代化法人治理結構、組織機構,并具有完備的財務管理制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結算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等;
(六) 申請單位及其股東或其母公司近2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無重大訴訟仲裁案件;
(七) 熟悉、認同并自愿遵守交易中心各項業務規則及管理辦法;
(八) 及時足額繳納應繳費用,具體收費標準以物價局文件為準;
(九) 交易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 托管機構的備案和年檢
第八條 托管機構備案程序
(一)擬申請備案成為交易中心托管機構的單位需向交易中心會員部提出申請并遞交如下資料:
1、申請成為交易中心托管機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經年檢);
3、申請單位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申請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6、申請單位高管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簡歷;
7、申請單位章程;
8、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9、申請單位近2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書面說明或承諾;
10、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資質證明材料。
注:以上資料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交易中心會員部對申請單位遞交的資料按照中心相關要求進行審查。
(三)審查合格后,由交易中心會員部向申請單位出具《托管機構資格認定書》,申請單位繳清相關費用后,正式成為交易中心認可備案的托管機構,在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
(四)經審查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將不予備案。申請單位可在整改后,再次向交易中心會員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
第九條 托管機構通過交易中心審核備案程序后,應在收到《托管機構資格認定書》的1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繳納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相關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托管機構資格。
第十條 交易中心對托管機構實行年檢登記制度,年檢登記時間為每年7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年檢時托管機構向交易中心會員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托管機構年檢登記表;
(二) 通過當年度工商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文件。
交易中心會員部對托管機構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未通過年檢的或經交易中心抽查發現年檢不符合規定的,交易中心終止其托管機構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托管機構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情況發生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供書面變更報告:
(一) 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 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三) 變更名稱、住所、營業場所、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
(四) 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五) 發生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經濟糾紛、訴訟或仲裁案件;
(六) 取得其他碳排放權交易場所會員資格;
(七) 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罰;
(八) 交易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托管機構因公司經營等原因可以申請終止其托管機構資格,按以下流程申辦:
(一)托管機構應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關于終止托管機構資格的內部審批文件(股東(大)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2、關于終止托管機構資格的申請;
3、未履行完畢的托管業務的處置方案;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所有已經簽署但未完全履行的委托方碳資產托管協議,應按照托管協議中約定的相關條款執行。協議中未確定的,應在托管機構提請終止托管機構資格前,與委托方另行商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在簽訂后向交易中心報備。
(三)所有涉及交易、結算資料等檔案,應按照交易中心有關制度規定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場,并由申請終止的托管機構一次性承擔所有保管費用。
(四)托管機構應結清與交易中心的所有費用,交易中心已經收取的各種費用不予退還,在處理托管機構終止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托管機構自行承擔。
(五)上述處置完成后,由托管機構自行在公開媒體發布其托管機構資格終止的公告。交易中心也將通過網站等方式發布終止托管機構資格公告,公告期為90個工作日。
(六)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時交易中心確認托管機構相應托管協議已處置完畢,無遺留問題后,交易中心正式向托管機構發出《終止托管資格告知書》,正式終止其托管機構資格,托管機構不得繼續從事交易中心任何托管業務或其他有關業務。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有權根據交易中心相關管理制度,在托管機構出現違規違約的情況下,撤銷其托管機構資格。
第六章 托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托管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 托管機構可在交易中心允許范圍內,與擁有碳資產的委托方簽訂相應托管協議,代為管理配額,進行碳資產托管業務,并獨自承擔所有相關風險和法律責任,同時可以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托管機構每年度(配額年度,時間從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受托托管碳資產上限為1000萬噸;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相關服務;
(三) 同等條件下,對交易中心的創新業務享有優先參與權;
(四) 獲得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五) 對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六) 依據本辦法申請終止托管機構資格。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項規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維護交易各方權益,協助交易中心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
(五) 對交易中心所有未公開信息、資料履行保密責任;
(六) 按交易中心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七章 托管業務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托管機構與委托方簽訂相應托管協議時,應提前向交易中心報備。托管協議簽訂后,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原件一份備案。
第十七條 托管機構與委托方簽訂相應托管協議時,應按協議內容繳納足額保證金,保證金可委托交易中心存管或以雙方認可其他的形式存管。繳納期限為簽訂托管協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逾期未繳納足額保證金的,交易中心視為該托管協議未生效,不會履行相應監管職責。
第十八條 保證金金額按照托管機構簽訂的配額托管協議收取,收取標準為托管配額總市值的20%(配額價格以簽訂協議上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保證金返還時不計利息。
第十九條 在托管協議到期時,如托管機構未能按照協議返還委托方相應碳資產,造成委托方無法按時完成履約或者造成其經濟損失的,該保證金將用來補償委托方損失。具體根據雙方委托協議執行。
第二十條 托管機構在與委托方簽訂托管協議后,委托方須按照協議內容,將擁有相應碳資產的交易賬戶交給托管機構管理或是直接將相應碳資產劃撥至托管機構賬戶。托管配額所在賬戶受交易中心監管,將被設置為無法出金狀態,即交易系統內資金無法轉入銀行賬戶中提取。
第二十一條 托管機構在托管協議到期后,應將相應碳資產交由委托方。經委托方書面確認,交易中心將托管賬戶解凍,恢復出金功能。如托管配額在委托方交易賬戶中托管,委托方須按照協議約定的金額,轉入托管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如托管配額在托管機構交易賬戶中托管,托管機構自行處置相關資產。托管協議履行完成。
第二十二條 在執行托管協議期間,協議任一方因自身原因單方面中止托管協議的,雙方應按照協議中明確的方式進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托管協議執行期間,實行市值風險控制。當該托管賬戶與保證金賬戶總市值不足托管配額市值的110%時,托管賬戶將被凍結。交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要求托管機構在兩個工作日內追加保證金。追加后保證金應滿足托管賬戶與保證金賬戶總市值為托管配額的120%。托管協議有另行協定的,以雙方托管協議為準。
第二十四條 托管機構在兩個工作日內,未補交足額保證金的,交易中心將凍結托管賬戶,并依照委托托管協議的約定,修改托管賬戶密碼,將該賬戶交由委托方管理,同時按照雙方委托協議中明確的保證金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于已經終止的托管協議,如委托方與托管機構愿意繼續進行碳資產托管,并達成協議的,委托方與托管機構需重新簽訂書面托管協議,并報交易中心備案。
第八章 違規違約處罰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所有托管機構確認并同意,托管機構違反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由交易中心會員部核查,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七條 托管機構違反交易中心托管業務相關規定的,交易中心有權采取以下相應措施對其違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一) 口頭警告
未按時進行托管機構年檢的;
(二) 出具整改意見書或通報批評
1、公司經營狀況、注冊資本、法人變更、經營團隊及業務聯系人變動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時,未向交易中心提供書面變更報告的;
2、未能按照交易中心有關要求,積極有效履行托管機構職責的;
(三) 中止托管機構資格
1、未能完全執行相關托管協議,造成委托方無法按期履約的;或者未能完全執行相關托管協議,給委托方帶來經濟損失的。
2、托管機構有違規收費行為或未按時繳納交易中心規定各項費用的。
3、根據托管協議內容,在收到交易中心要求補交保證金的書面通知后,兩個工作日內未足額補交保證金的。
(四)撤銷托管機構資格
1、擅自轉讓、出租托管機構資格,將交易活動委托給他人管理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
2、以交易中心業務名義從事非交易中心業務或從事其它與交易中心類似業務的;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八條 托管機構被中止托管機構資格的,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以及針對被中止會員資格情況的相關說明,經交易中心核實后,可恢復托管機構資格。經交易中心核實在中止資格的過程中確實違反相關國家法律或交易中心有關規定的,撤銷托管機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托管機構被撤消托管機構資格的,交易中心兩年內不再接受相關托管機構申請備案,該托管機構也不得進行相關托管業務或交易中心其他業務。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修訂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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