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湖北碳市場健康發展,服務控排企業履約,規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行為,保障市場參與人權益,根據《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湖北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提供交易、結算、履約和信息等市場管理、中介服務。
第二章 交易時間、交易品種
第三條 交易中心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及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早市 09:30——11:30,
午市 13:00——15:00。
第四條 現貨遠期交易的標的物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發的在市場中有效流通并能夠在當年度履約的碳排放權。
湖北碳排放權配額現貨遠期交易代碼為HBEA+年月。
第五條 現貨遠期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最小變動價格為0.01元人民幣,最小交易單位為1手,每手代表的標的物標準為100噸,最小履約單位為1手,并以1手的整倍數遞增。
第三章 市場參與人
第六條 國內外機構、企業、組織和個人(第三方核證機構與結算銀行除外),均可參與交易中心標的物的現貨遠期交易。
第七條 交易中心根據標的物現貨遠期交易的特點,對市場參與人的財務狀況、相關市場知識水平、投資經驗以及誠信記錄等進行綜合評估,選擇適當的市場參與人參與標的物現貨遠期交易。
第八條 市場參與人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開立資金賬戶,并向其在交易中心申請開立的交易賬戶存入資金,用以保障交易保證金及各項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 市場參與人應妥善保管交易賬戶和密碼,不得將本人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市場參與人賬戶下發生的所有行為,均視為市場參與人的自主行為。
第十條 市場參與人應保證提交的交易賬戶開戶資料真實、有效、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市場參與人應依法納稅并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服務費。
因標的物價格的變化、標的物未及時轉讓等引起的風險和損失,由市場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現貨遠期交易業務
第十一條 現貨遠期交易指市場參與人按照交易中心規定的交易流程,在交易中心平臺買賣標的物,并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履約期內交割標的物的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現貨遠期交易的履約采用電子履約的方式,在履約期內通過湖北省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進行標的物劃轉。
第十三條 現貨遠期交易的開盤價為協商報價產生的成交價格,協商報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協商報價后的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收盤價為交易收盤前最后五筆成交的加權平均價,若當日成交小于五筆時,收盤價為當日成交的加權平均價。若當日無成交,收盤價為昨日收盤價。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當日結算價是指現貨遠期交易整個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結算價為昨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持倉盈虧結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漲跌停板的基準價。
第十四條 協商報價:
(一)現貨遠期交易通過協商報價產生開盤價,協商報價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10分鐘內進行,其中前9分鐘為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后1分鐘為協商報價匹配時間。
(二)協商報價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則。高于協商報價產生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于協商報價產生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于協商報價產生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報量成交。有兩個或者多個價格滿足協商報價條件的,開盤價為距離昨日收盤價較近的價格;距離昨日收盤價相等時取昨日收盤價。
(三)協商報價中未成交的申報單自動參與開盤后的競價交易。
(四)協商報價的報價不超過當日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五條 現貨遠期交易的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按交易性質可分為訂立報價、轉讓報價:訂立報價是指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以增加買單持倉或賣單持倉的報價;轉讓報價是指轉讓買單持倉或賣單持倉的報價。
第十六條 報價在一個交易日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撤銷。
第十七條 報價尚未全部成交前,可以下達撤單指令撤銷報價。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按凈持倉數量限定市場參與人可持有標的物的最大持倉數量。當達到限倉上限時,只能進行轉讓報價,不能進行訂立報價。
第十九條 現貨遠期交易的轉讓按照先訂立先轉讓的順序處理。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分別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賣出價和前一成交價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
協商報價未產生開盤價時,開盤后第一筆成交的前一成交價為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二十一條 新上市標的物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中心于標的物上市前三個交易日確定并公布,掛盤基準價為公布日前20個交易日的碳排放權現貨收盤價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上市標的物第一天交易漲跌停板價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按標的物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續費。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的交易手續費采取協商議價的方式收取,費率為訂單價值的萬分之五。如有交易手續費率調整,交易中心將另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 市場參與人根據持倉情況在履約期進行履約。標的物的最小履約量為1手,并按整數倍進行申報。參與履約的市場參與人需準備好履約所需的標的物或資金。履約結算時沒有足夠的標的物或資金,按履約違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標的物履約違約,違約方按履約結算價和交易中心公布的違約金比例支付違約金,具體按《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履約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市場狀況和風險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單日最大漲跌幅、違約金比例等交易參數;有權對市場參與人出現保證金不足等情況執行強行轉讓,具體按《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實行統一結算原則和當日結算制度。
第二十七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市場參與人的盈虧、保證金、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當日盈虧為轉讓盈虧與持倉盈虧之和。
第二十九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市場參與人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中心保證金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交易占用的資金。
第三十條 結算準備金低于中心規定的最低金額時,市場參與人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交易中心規定的最低金額。未補足結算準備金的禁止訂立報價,且交易中心有權對其持倉強行轉讓,并以約定的方式通知市場參與人。
第三十一條 結算業務程序:現貨遠期交易根據統一結算原則辦理資金結算。對買入和賣出申報,按交易中心規定的保證金比例收取保證金,日終根據持倉量,按當日結算價和保證金比例收取保證金。在最后履約日,將資金從買單持倉一方資金賬戶上扣除并劃入賣單持倉一方資金賬戶,資金可在下一交易日劃入其在結算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
第三十二條 市場參與人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用于資金結算。
第六章 履約業務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標的物的履約實行一戶一碼制。
第三十四條 市場參與人通過湖北省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辦理標的物的賬戶間劃轉手續。
第三十五條 履約的標的物須為1手整數倍,最低1手。
第三十六條 現貨遠期交易履約處理流程:最后交易日結束后未轉讓的持倉進入履約流程,最后履約日為最后交易日后第五個交易日。買方按履約結算價支付貨款并收取標的物,賣方按實際履約量交付標的物并按履約結算價收取貨款。
第三十七條 買單持倉和賣單持倉只對其匹配成功的對手方享有其持倉承載的權利,并承擔其持倉承載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確立匹配關系的雙方按照“履約量最大化”原則,直至一方或雙方不能完成履約。其中:
(一)若確立匹配關系的單方履約違約,交易中心根據違約金比例向違約方收取違約部分訂單價值的違約金,向守約方支付被違約部分的補償金,同時履約終止。違約金比例根據交易中心公告執行。
(二)若確立匹配關系的雙方履約違約,交易中心根據違約金比例分別向違約雙方收取違約部分訂單價值的違約金,收取的違約金,歸入交易中心風險基金,同時履約終止。違約金比例根據交易中心公告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場參與人應按照規定繳納履約手續費,交易中心另有規定的按最新規定執行。
第七章 經紀商業務
第四十條 市場參與人參與現貨遠期交易,可以直接在交易中心辦理開戶登記,也可在具備相應代理業務資格的經紀商處辦理開戶登記。經紀商應按交易中心規定的開戶流程辦理開戶手續,并將規定的開戶資料報交易中心備案。
第四十一條 交易中心實行一戶一碼的交易編碼管理制度,經紀商必須為市場參與人申請交易編碼。交易編碼為市場參與人在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活動的唯一標識。市場參與人必須遵守一戶一碼的客戶編碼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經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場參與人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或分享盈利。
第四十三條 經紀商不得泄露客戶的開戶資料等信息,不得將市場參與人的相關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中所稱時間均為北京時間,除本規則有明確規定之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其它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交易規則解釋權屬于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附表1: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參數表》
交易代碼 |
HBEA+年月 |
交易時間 |
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13:00至15:00,以及交易中心公告的其他時間 |
交易單位 |
手(100噸) |
最小交收申報量 |
1手 |
報價單位 |
元(人民幣)/噸 |
交易手續費 |
訂單價值的0.05% |
最小變動單位 |
0.01元/噸 |
違約金 |
交易價值的20% |
每日價格最大變動 |
不超過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4% |
結算方式 |
當日結算制度 |
最小單筆交易量 |
1手 |
履約方式 |
電子履約 |
結算準備金 |
不得低于零 |
履約手續費 |
履約價值的0.45% |
最低交易保證金比例 |
20% |
最后交易日 |
履約月份第十個交易日 |
履約月份 |
**年5月 |
最后履約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五個交易日 |
注:現貨遠期交易的參數如有調整,按交易中心公告執行。
附表2:
現貨遠期市場交易交易時間表
(周一至周五交易日)
開盤協商報價 |
09:20-09:29 |
競價撮合 |
9:29 |
協商議價 |
09:30-11:30 |
暫停交易 |
11:30 |
協商議價 |
13:00-15:00 |
收盤 |
15:00 |
閉市 |
15:00 |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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