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結算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遠期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市場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現貨遠期交易市場風險,根據《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市場參與人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履約劃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中心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結算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中心實行統一結算制度,交易中心對所有市場參與人進行結算。
第五條 交易中心、市場參與人、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
第六條 交易中心設立結算部,負責現貨遠期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
第七條 交易中心結算部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市場參與人的結算賬表;
(二)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四)辦理履約結算業務;
(五)控制結算風險;
(六)按規定管理保證金。
第八條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中成交的訂單必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 交易中心應保證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的完整和安全,保存期限應不少于20年。
第三章 結算銀行
第十條 結算銀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協助交易中心辦理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在各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結算市場參與人應交付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十二條 市場參與人須在結算銀行開設一個資金賬戶,用于資金的存放和劃轉。
第十三條 結算銀行與交易中心須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流程。
第十四條 結算銀行的職責和業務范圍:
(一)為市場參與人開設資金賬戶;
(二)為交易中心開設專用結算賬戶;
(三)根據交易中心和市場參與人要求,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類金融服務;
(四)協助交易中心管理市場參與人的資金劃轉;
(五)協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結算銀行的專用結算賬戶間的資金劃轉;
(六)配合交易中心建立數據對賬制度;
(七)保守交易中心和市場參與人的商業秘密。
市場參與人在辦理入市手續時,需要與交易中心、結算銀行簽訂三方協議或與結算銀行簽訂雙方協議。
第四章 日常結算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市場參與人應按規定向交易中心交納一定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十六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市場參與人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中心決定。
第十七條 若市場參與人結算準備金低于交易中心規定的最低余額時,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未補足結算準備金禁止訂立報價,且交易中心有權對其持倉強行轉讓,并以約定的方式通知市場參與人。
第十八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市場參與人在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訂單履約的資金,是已被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中心按持倉訂單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十九條 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交易中心保證金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根據市場參與人當日成交金額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由交易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實行當日結算制度。
當日結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訂單的盈虧及交易保證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市場參與人的結算準備金。
第二十二條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當日結算價是指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當日結算價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新標的物上市第一日若當日無成交則當日結算價=掛盤基準價。
第二十三條 現貨遠期交易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 = 轉讓盈虧 + 持倉盈虧
轉讓盈虧 = 轉讓歷史倉盈虧 + 轉讓當日倉盈虧
轉讓歷史倉盈虧 = Σ[(賣出轉讓價-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賣出轉讓量]+Σ[(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買入轉讓價)×買入轉讓量]
轉讓當日倉盈虧 = Σ[( 當日賣出轉讓價-當日買入訂立價)×賣出轉讓量]+ Σ[( 當日賣出訂立價-當日買入轉讓價 )×買入轉讓量]
持倉盈虧 = 歷史持倉盈虧 + 當日訂立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 = Σ[( 上一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 ×賣出歷史持倉量]+ Σ[( 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 ) ×買入歷史持倉量]
當日訂立持倉盈虧 = Σ[( 賣出訂立價-當日結算價)×賣出訂立量]+ Σ[( 當日結算價-買入訂立價)×買入訂立量]
第二十四條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市場參與人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市場參與人結算準備金。當日盈利劃入市場參與人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市場參與人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從市場參與人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二十五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六條 結算完畢后,市場參與人的結算準備金低于交易中心規定的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中心向市場參與人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本著準確、快捷的原則為市場參與人辦理出入金業務。正常情況下,市場參與人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前提出的書面、電子等方式入金申請,交易中心將于當日閉市前完成市場參與人入金業務。特殊情況下,交易中心辦理出入金業務時間順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場參與人,交易中心可限制市場參與人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中心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中心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
(三)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每一市場參與人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交易中心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電子傳輸等方式向市場參與人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第三十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三十一條 市場參與人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不遲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遇特殊情況,市場參與人可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如在規定時間內市場參與人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市場參與人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章 履約結算
第三十二條 市場參與人進行履約,應按規定向交易中心交納履約手續費。具體標準在履約細則中載明。
履約手續費從市場參與人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三十三條 履約結算價采用現貨遠期交易自履約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三十四條 履約款項按履約結算價結算。
第三十五條 在履約期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的物,構成履約違約。
第三十六條 履約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最后交易日閉市后,買單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履約預付款,賣單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中心對市場參與人的持倉按履約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轉讓盈虧;
(三)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中心從市場參與人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履約手續費;
(四)標的物提交截止日15:00前,賣單持倉所有者應當將與其持倉相對應數量的標的物,從注冊登記系統劃轉至交易系統;
標的物提交截止日為最后交易日后第四個交易日。
(五)最后履約日15:00前,買單持倉所有者應當將與其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履約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賬戶;
(六)在規定時間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的物,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履約違約;
第六章 附錄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中所稱時間均為北京時間,除本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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