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結算細則(試行)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
交易結算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與《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成交價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交易雙方的配額、交易資金、手續費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清算和交割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碳排放交易的清算與交割,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登記管理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原則
第四條 碳排放交易實行二級結算制度。交易所對會員統一進行交易資金清算和劃付。綜合類會員負責對其代理的客戶進行資金清算和劃付。
第五條 交易所對綜合類會員的自營和代理業務分別清算。
第六條 碳排放交易實行凈額結算制度。在一個清算期中,會員就其買賣的成交差額、手續費等與交易所進行一次劃轉。
第七條 碳排放交易資金實行銀行存管制度。結算銀行協助交易所辦理碳排放交易資金的結算業務。結算銀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憑證和數據劃轉會員的交易資金,并及時將交易資金劃轉憑證和相關賬戶變動信息反饋給交易所。
第八條 配額交割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登記管理機構負責配額的存管,并根據相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結果完成會員和客戶的配額過戶。
第三章 結算機構
第九條 交易所設結算部。結算部對交易系統成交的交易進行統一結算,對交易資金和配額的結算進行管理,防范結算風險。
第十條 結算部的主要職責有:
(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編制會員及其客戶的結算帳表和其他會計帳表;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四)辦理交易資金、交易手續費及其它有關款項結算業務;
(五)監督結算銀行、登記管理機構與交易所的結算業務;
(六)妥善保管結算資料、結算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所有在交易系統中成交的交易必須通過結算部統一結算。
第十二條 結算部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檢查會員及客戶涉及交易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帳冊。會員及客戶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明確結算部門。綜合類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自營類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五條 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會員及其客戶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結算銀行
第十六條 結算銀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辦理碳排放交易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十七條 結算銀行的職責有: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會員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以及交易所和綜合類會員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
(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憑證和數據及時劃轉會員的交易資金并及時向交易所反饋交易資金劃轉情況;
(三)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賬,管理會員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情況;
(四)根據交易所要求,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交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化解交易風險;
(五)向交易所報告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等方面存在的異常和風險;
(六)保守交易所、會員的商業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結算程序
第十八條 碳排放交易結算分為交易資金和配額的清算與交割。
第十九條 交易所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的交易資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條 會員應在結算銀行開設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資金及相關款項。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碳排放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
綜合類會員須在結算銀行分別開設自營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和代理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進行資金結算。兩個賬戶資金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碳排放交易資金余額(余額不包括被凍結的資金部分)計算利息,并在結算銀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將利息劃入會員碳排放交易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會員開設、更名、更換或者注銷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同意后憑交易所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結算銀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 客戶應在綜合類會員指定的結算銀行開設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客戶專用資金賬戶專門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資金。綜合類會員對客戶存入其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的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碳排放業務的資金往來應通過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辦理。綜合類會員與客戶之間碳排放業務的資金往來應通過在綜合類會員指定的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及客戶應按照《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登記注冊系統開設配額賬戶。
第二十六條 會員進行買入申報時,其交易賬戶中應有足額的可用資金;會員進行賣出申報時,其交易賬戶中應有足額的可交易配額。
第二十七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成交價對會員配額買賣進行清算,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交易資金。
第二十八條 客戶交易賬戶資金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動用該綜合類會員自營交易賬戶內的資金完成交割。
第二十九條 會員和客戶的配額交割均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登記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結果完成配額過戶。配額交割完成后不可撤銷。
第三十條 當日清算完成后,交易所向會員發送結算數據。如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向會員發送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及時通知,并采取相應措施。
交易所負責向綜合類會員提供其代理客戶的結算數據。
第三十一條 會員應及時對結算數據進行核對。會員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三十分鐘前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會員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三十二條 綜合類會員負責向其代理的客戶提交結算數據。客戶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會員提出,由會員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確認。客戶未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客戶認可交易結果的正確性,客戶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割義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出入金劃轉:
(一)入金。入金是指從會員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向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劃入資金的行為。
會員可以在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前向交易所提出入金申請,經結算銀行確認到賬后,交易所將相應增加會員交易賬戶內的碳排放交易資金。
(二)出金。出金是指從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向會員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劃出資金的行為。
會員可以在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前向交易所提出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通知結算銀行在會員的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和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間進行劃轉。
第三十四條 會員出金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出金標準為:
可出金額=當前余額-凍結金額
其中,當前余額已扣除交易手續費(稅金)。
交易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協議約定對出金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和客戶,交易所可以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被交易所、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的;
(二)交易所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當日所有交易的清算時間為當日15:00-17:00。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清算交割時間。
第六章 風險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結算風險管理實行二級負責制。交易所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綜合類會員對其代理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綜合類會員對其代理客戶所成交的交易負有履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綜合類會員根據交易所規定繳納的,用于應對綜合類會員違約風險的擔保資金。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在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對綜合類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進行專戶管理。
第四十條 綜合類會員應當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開設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用于與交易所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之間進行結算擔保金繳納、調整的資金劃轉。
第四十一條 綜合類會員應當繳納的最低結算擔保金數額為人民幣30萬元。結算擔保金須以現金形式繳納。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最低結算擔保金繳納數額并有權提高個別綜合類會員應當繳納的最低結算擔保金數額。
第四十二條 綜合類會員開設、更名、更換或者注銷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同意后憑交易所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指定銀行辦理。
第四十三條 綜合類會員未能按期繳納結算擔保金的,按照《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該違約會員的買入申報;
(二)動用該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三)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四)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
交易所代為履約后,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 會員發生配額交割違約時,交易所有權暫不劃轉相當于違約金額的應收資金;會員發生資金交割違約時,交易所有權暫不交付相當于違約金額的應收配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細則以及《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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