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業務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上海碳市場借碳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借碳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簡稱“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借碳的定義】本細則所稱借碳,是指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入方(簡稱“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后,向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出方(簡稱“借出方”)借入配額并在交易所進行交易,待雙方約定的借碳期限屆滿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還配額并支付約定收益的行為。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借碳標的】所借配額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中登記的各個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所借碳配額不得用于質押或者清繳履約。
第五條 【借碳期限】如果所借配額為當年需要履約清繳的品種,借碳到期日不應超過當年清繳截止日的前一個月(即5月31日)。
第六條 【借碳合同】借碳雙方自行磋商并簽訂借碳合同。借碳合同由交易所提供標準格式,借碳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對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一) 所借配額的種類和數量;
(二) 借碳期限;
(三) 借入方應向借出方返還的約定收益;
(四) 借入方應向借出方返還配額的種類和數量;
(五) 雙方同意交易所的違約處置方式。
第七條 【申請資料】借碳雙方應當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開展借碳交易:
(一) 借碳交易申請表;
(二) 雙方簽署的《借碳合同》;
(三)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資料審核】交易所在收到借碳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交易所向借碳雙方出具《借碳交易同意書》。
第九條 【設立科目】在借入方交易系統中的交易賬戶下,設立借碳專用配額科目,資金賬戶下設立借碳專用資金科目。交易系統中的借碳專用配額科目與登記注冊系統中借入方的專用配額科目對應。
第十條 【初始保證金繳納】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書》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其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存入規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初始保證金為借碳金額的30%,計算公式為:
初始保證金=Σ(借碳數量×借碳價格)×30%
其中,借碳價格指借入方繳納初始保證金當日的前一收盤價。
第十一條 【劃入配額】借出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書》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應借出的配額從登記注冊系統管理科目劃入借出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
第十二條 【配額劃轉】借入方繳納保證金,借出方劃入應借出配額后,交易所于三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出具《配額劃轉通知書》。《配額劃轉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借碳雙方的名稱;
(二) 所借配額的種類和數量;
(三) 借碳期限;
第十三條 【保證金比例】保證金比例是指交易系統中借入方借碳專用資金科目與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市值之和與其借碳債務之間的比例。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30%。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比例=Σ(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現金+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市值)/Σ(借碳數量×當日收盤價)
其中,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市值=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數量×當日收盤價。
第十四條 【配額返還】借碳期限到期日前(包含到期日),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交《配額返還申請書》,交易所在收到申請書后按照雙方約定的日期暫停借入方借碳專用科目內的配額交易,并向登記機構出具《配額劃轉通知書》。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專用科目】借碳雙方在登記注冊系統和交易系統中設立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和借碳專用資金科目,用于所借碳配額交易和自有碳配額交易的清晰記錄和逐日管理。
第十六條 【保證金制度】借入方繳納初始保證金后,才可進行借碳配額劃轉。
借碳期間,交易所對借入方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的現金及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的配額進行整體監控,在每日收盤后計算其保證金比例。
第十七條 【保證金比例】保證金比例低于130%時,交易所將執行以下事項:
(一)當保證金比例低于130%但高于110%(含)時,雙方協商選擇:1、由交易所通知借入方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借入方沒有按要求追加保證金的,交易系統將限制借入方賣出操作;2、無需滿足保證金比例要求,待借碳期限屆滿后,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二)當保證金比例低于110%時,交易所通知借入方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借入方沒有按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雙方協商選擇:1、由交易所動用借入方借碳專用資金賬戶,強制購買借入方短缺配額;2、待借碳期限屆滿之后,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 【保證金的調整】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初始保證金和保證金比例的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第十九條 【資金用途和限制出金】借入方借入配額后,賣出配額所得資金只能用于購買與所借配額有同等效用的配額,并且在償還借入的配額前不得出金。保證金比例超過150%的,借入方可以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證金。
第二十條 【借碳最大額度】交易系統中借入方借碳專用科目累計借碳數量不超過200萬噸。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控】借碳交易出現異常時,交易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配額的種類;
(二)調整初始保證金;
(三)調整保證金比例;
(四)暫停特定標的配額的借碳交易;
(五)暫停整個市場的借碳交易;
(六)限制相關配額賬戶交易;
(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違約處置和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約處置】借碳期限屆滿后(借碳雙方約定的借碳到期日交易結算結束后),如果借入方未償還所借入的配額,交易所采取如下措施:
(一)登記注冊系統中借入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有足額配額的,交易所在借碳期限到期日向登記機構?請在到期日將借入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已有的配額劃轉至借出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
(二)登記注冊系統中借入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沒有足額配額的,交易所在借碳期限到期日向登記機構申請在到期日將借入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已有的配額劃轉至借出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短缺配額由雙方協商選擇:1、由交易所強制購買借入方短缺配額返還借出方;2、由借出方自行向借入方追償。短缺配額是指簽訂借碳協議時借入方應向借出方返還的配額數量與當前注冊登記系統中借入方專用科目持有配額之差。
交易所處置借入方的配額和資金后,不足部分借出方有權向借入方繼續追償。
第二十三條 【破產處置】借碳期限屆滿前,借入方或借出方破產的,交易所采取以下措施:
(一)借入方在借碳期限屆滿前破產的,其賬戶內有足夠的碳配額時,根據借出方申請,直接由交易所將約定的返還配額劃給借出方;若借入方賬戶內沒有足夠的碳配額時,交易所將借入方賬戶內已有碳配額劃給借出方后,不足部分由借出方自行向借入方追償。
(二)借出方在借碳期限屆滿前破產的,借入方仍可使用所借配額,借碳期限屆滿后再將返還配額及資金交還給相關權利人。
第二十四條 【資格取消】交易所根據借入方違約嚴重程度決定限制或取消借入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資格。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免責】雙方協商確定選擇由交易所進行相關短缺配額處置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雙方自行承擔。交易所不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進行任何形式的擔保、保證、審查和監督。除交易所明確規定外,借碳服務、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端、糾紛、權利主張、訴訟或仲裁,由甲乙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清算交收】依照本細則達成的借碳交易,其清算交收依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解釋】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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