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后全球氣候談判進展與展望
人類對于人為造成的氣候變化問題的關注已持續近40年。1979年第一次世界氣候大會上,科學家發出二氧化碳濃度增加導致全球升溫的警告,氣候變化首次進入國際社會的決策視野。而后,1988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成立,氣候科學評估體系逐漸確立;1990年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C)成立,正式開啟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進程。2015年達成的《巴黎協定》在確定長期目標、平衡“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機制和動態評估方面具有重要的開創意義,同時也見證了全球氣候治理“二分法”解構、大國外交與全球民主平衡、決策視野擴大及廣泛參與等趨勢性轉型。本文總結了全球氣候談判演進的四個階段,歸納了《巴黎協定》所代表的新特點與新進展,識別出后巴黎時代全球氣候治理中的關鍵問題。
后巴黎時代,對中國而言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對于中國成為氣候“領導者”的觀點,國內需謹慎對待。一方面,氣候治理在一定意義上屬于提供全球公共物品,處理不好各國間的權衡很容易造成“搭便車”現象,為中國增加承擔責任的負擔,縮小在國際氣候治理進程中的政策回旋余力。中國總體上仍處于工業化中期向后期的過渡階段,面臨城鄉差異、收入差距、經濟下行等多重壓力,盲目地承擔責任只會降低其在世界范圍的競爭實力。另一方面,領導力的承擔需要強大的政治依托,中國自上世紀以來的外交進程大多以“參與者”為主,尚未形成穩定的政治同盟,也缺少全球治理的經驗。中國的領導需以發達國家穩固堅定的氣候承諾為支撐,在各國行動不確定性增強的當下,著重防止發達國家借此否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拋棄歷史責任而違背氣候公平的可能。
因此,現階段中國仍應權衡其責任與能力,以堅持既定戰略和目標不動搖為基本原則,從行動上而非言論上樹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首先,堅定承諾,將應對氣候變化納入國家的整體發展戰略。第二,堅持發展中國家定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決維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第三,合理管控國際社會預期,加強國內國際輿論引導。第四,維護多邊機制,與各方團結合作。最后,多層次對話商談,避免將氣候談判作為國家間互相指責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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