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有關要求,推進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建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現就電力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有關要求,推進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建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現就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適應電力工業發展客觀要求,以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為目標,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促進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則。
平穩起步,有序推進。根據目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目標、進程及重點任務,立足于我國現有網架結構、電源和負荷分布及其未來發展,著眼于更大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統籌規劃、有序推進交易機構組建工作,建立規范運行的全國電力交易機構體系。
相對獨立,依規運行。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實現交易機構管理運營與各類市場主體相對獨立。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發揮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性,鼓勵具有相應技術與業務專長的第三方參與,建立健全科學的治理結構。各交易機構依規自主運行。
依法監管,保障公平。交易機構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構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機制,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優質的交易服務,確保信息公開透明,促進交易規則完善和市場公平。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交易機構實施監管。
二、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
(一)職能定位。
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二)組織形式。
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交易機構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其中,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機構,由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會員制交易機構由市場主體按照相關規則組建。
(三)市場管理委員會。
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各方意愿,可建立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按類別選派代表組成,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等。市場管理委員會實行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表決等合理議事機制,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派員參加市場管理委員會有關會議。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結果經審定后執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行使否決權。
(四)體系框架。
有序組建相對獨立的區域和省(區、市)交易機構。區域交易機構包括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依托國家電網公司組建)、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電網公司組建)和其它服務于有關區域電力市場的交易機構。鼓勵交易機構不斷擴大交易服務范圍,推動市場間相互融合。
(五)人員和收入來源。
交易機構應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管。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為基礎,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開選聘,擇優選取,不斷充實;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交易機構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主要包括注冊費、年費、交易手續費。
(六)與調度機構的關系。
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組織,調度機構主要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日以內即時交易和實時平衡由調度機構負責。日前交易要區別不同情形,根據實踐運行的情況和經驗,逐步明確、規范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的職能邊界。
交易機構按照市場規則,基于安全約束,編制交易計劃,用于結算并提供調度機構。調度機構向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進行安全校核,形成調度計劃并執行,公布實際執行結果,并向市場主體說明實際執行與交易計劃產生偏差的原因。交易機構根據市場規則確定的激勵約束機制要求,通過事后結算實現經濟責任分擔。
三、形成規范運行的交易平臺
(一)擬定交易規則。
根據市場建設目標和市場發展情況,設計市場交易品種。編制市場準入、市場注冊、市場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規則。
(二)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
逐步提高交易平臺自動化、信息化水平,根據市場交易實際需要,規劃、建設功能健全、運行可靠的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加強技術支持系統的運維,支撐市場主體接入和各類交易開展。
(三)市場成員注冊管理。
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按年度公布當地符合標準的發電企業和售電主體,對用戶目錄實施動態監管。進入目錄的發電企業、售電主體和用戶可自愿到交易機構注冊成為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機構按照電力市場準入規定,受理市場成員遞交的入市申請,與市場成員簽訂入市協議和交易平臺使用協議,辦理交易平臺使用賬號和數字證書,管理市場成員注冊信息和檔案資料。注冊的市場成員可通過交易平臺在線參與各類電力交易,簽訂電子合同,查閱交易信息等。
(四)交易組織。
發布交易信息,提供平臺供市場成員開展雙邊、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規則,完成交易組織準備,發布電力交易公告,通過交易平臺組織市場交易,發布交易結果。
(五)交易計劃編制與跟蹤。
根據各類交易合同編制日交易等交易計劃,告知市場成員,并提交調度機構執行,跟蹤交易計劃執行情況,確保交易合同和優先發用電合同得到有效執行。
(六)交易結算。
根據市場交易發展情況及市場主體意愿,逐步細化完善交易結算相關辦法,規范交易結算職能。交易機構根據交易結果和執行結果,出具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結算憑證。交易機構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
(七)信息發布。
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及時匯總、整理、分析和發布電力交易相關數據及信息。
(八)風險防控。
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的監控分析,當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時,按規則采取相應的市場干預措施,并及時報告。
四、加強對交易機構的監管
(一)市場監管。
切實加強電力行業及相關領域科學監管,完善電力監管組織體系,創新監管措施和手段。充分發揮和加強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電力市場監管方面的作用。國家能源局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劃、市場規則、市場監管辦法,會同地方政府對區域電力市場及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實施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省(區、市)電力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有關市場操縱力、公平競爭、電網公平開放、交易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管,對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二)外部審計。
試點交易機構應依法依規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年度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部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報告應向社會發布。
(三)業務稽核。
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對交易開展情況進行業務稽核,并提出完善規則等相關建議。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
為促進不同電力市場的有機融合,逐步形成全國電力市場體系,在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領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和企業,發揮好部門聯合工作機制作用,切實做好交易機構組建試點工作。
(二)試點先行。
在試點地區,結合試點工作,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明確試點交易機構發起人及籌備組班子人選。籌備組參與擬定交易機構組建方案,試點方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論證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推廣。
總結交易機構組建試點經驗,根據各地市場建設實際進展,有序推動其它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相關工作。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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