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的國內情況
碳金融的國內情況
我國是最大的CDM項目供給國。按照《京都議定書》,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2012年前無須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機制轉變成核證減排單位,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目前是CDM機制中二氧化碳核證減排量最大供給國,占到市場總供給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項目需求結構中,由于 《京都議定書》規定歐盟在2012年底前溫室氣體減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歐盟對碳排放實施嚴格配額管制,因此歐洲國家需求量占據總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約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額。據世界銀行預測,發達國家2012年完成50億噸碳減排目標,其中至少有30億噸來自我國市場供給 。
碳金融市場處于發端階段。我國目前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深圳環境交易所,主要從事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碳交易額年均達22.5億美元,而國際市場碳金融規模已達1419億美元。總的來說,我國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務、以及碳貨幣綁定發展路徑尚處發端階段,我國金融機構也沒有充分參與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發展思路上來,碳交易和碳金融產品開發也存在法律體系欠缺、監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備等一系列問題,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尚未充分開展,也未開發出標準化交易合約,與當前歐美碳交易所開展業務的種類與規模都有相當差距。
碳金融市場發展前景廣闊。我國正在實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兩型社會”的發展戰略,過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長)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必須轉化為“兩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長)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碳減排責任和義務,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鄭重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這種承諾體現了我國加強碳治理的責任感和大國風范,也充分表明我國大幅減排溫室氣體的決心。按照這一目標,未來幾年內我國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我國區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也為我國在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同時,創設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創造了條件。 我國碳金融市場缺位使得碳資產定價權缺失。我國關于碳資產定價權的缺失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較高成本,溫室氣體減排成本在每噸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國進行CDM項目投資,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場處于起步階段,這就沒有發揮金融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以及價格發現的功能,也使得我國只能被動接受歐美碳資產的單向報價,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工業化國家2007年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外購需求量為3億噸左右,均價在15-20歐元區間。我國作為最大碳排放權供給國,出售價格遠低于這個價格區間,我國目前碳交易價格維持在10歐元左右。有的項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意大利碳基金通過世界銀行以每噸不低于6.25美元的價格分10年時間從南鋼股份購買了約65萬噸二氧化碳減排量;為防止我國碳資產被 “賤賣”,發改委出臺了每噸CDM項目二氧化碳8歐元的最低限價;寶鋼股份2007年1月出售給瑞士信貸國際集團和英國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也只略超10歐元;2009年6月我國出售給歐盟買家的CERs現貨價格為11歐元;盡管國際市場上碳排放價格在2009出現了下降,但在歐盟內部配額市場,一噸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貨價格仍達19歐元。
事實上,由于我國沒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我國碳資產的定價權掌握在歐美需求方,我國供給的CERs被發達國家投資機構購進后,經過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品,賺取豐厚的利潤。
單一的CDM供給與低成本減排領域使我國處于低端市場。 2012年前,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主要是CDM項目CERs的供給,2012年后,我國碳排放就須承擔一定責任。據世界銀行報告,我國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國,隨著我國碳減排承諾的逐步兌現,我國在未來極有可能成為碳排放權進口國,而那時碳排放權的購買價格極有可能比現在出口價格高許多。而且,我國處于碳交易的低端市場還表現在減排產品多集中于低層次的減排領域,使得我國碳排放產品成為受制于國外企業需求的買方市場。我國現有的CDM項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型項目,此類項目減排成本低,投資力度小,技術穩定,收益預期高,多為國外投資者熱衷投資項目,而對于減排成本高、技術復雜、投資多、受益期長的項目,如垃圾焚燒發電、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項目卻極少投資,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相關數據,這些項目占總項目比例低于1%,而能源類和提高能效類項目卻占95%以上。特別是,2012年后京都議定書框架的不確定性、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三階段 對CDM項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長的等待期與高額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規模呈現下降特征,因此我國開展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更具有前瞻性和緊迫性。
開發碳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標的物是一種虛擬產品,交易規則嚴格,開發程序復雜,銷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長,風險評級技術要求高,非專業機構難以勝任碳金融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如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都涉及減排單位的認證,若減排項目無法獲得認證則導致交付風險,會降低投資預期收益。為保證項目對投資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減排單位需求國和具體項目所在國的認證標準和程序,了解有關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時,還需要對交付風險和政策風險進行評級并提供擔保,這樣的綜合性金融機構和復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國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銜接和發展,同時也欠缺對風險要求更高、專業服務能力更強、涉外服務水平更專業的金融服務人才。總的來說,我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沒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也沒有創建碳交易平臺,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各種碳金融創新產品更是沒有開發,這就使得碳交易市場缺乏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也沒有充分發揮碳金融對于碳資產的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而在低碳節能環保領域,我國與發達國家差距甚微,基本處于同一起跑線上。
欠缺參與激烈競爭的思想準備和國家戰略。碳金融具有寬闊的潛在增值空間,國際金融機構對該領域的創新和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從目前市場開發程度來看,歐盟國家先行先試,暫居市場領先,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占全球碳交易額的四分之三以上;EU ETS掌控著EUA期貨、期權的定價權;而且倫敦作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經確立。美國國內雖沒有形成政府規制嚴格的碳配額交易市場,但2008年美國東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組成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RGGI)形成自愿減排單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額交易市場。
特別是美元作為最主要計價貨幣和儲備貨幣,美國開發和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作用和地位日益凸顯,美國金融機構基于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可以較為便利開發出碳金融產品,做大碳金融市場。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主體基本為歐美金融機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務和產品,以加入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競爭。如日本利用其先進的碳減排技術,并在日本碳交易所采用日元計價。澳大利亞可基于NSW交易平臺來開發碳金融市場。各國都在積極構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場;各國似乎都在關注碳貨幣發展戰略,即積極通過將主權貨幣與碳交易、碳資產、碳金融綁定來提升貨幣的國際地位。
3.1中國“碳金融”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據有關專家測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為此,中國已經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國應該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并蘊藏著巨大商機。
由于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3.2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障礙
首先,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再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并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D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于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后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3.3興業銀行碳金融實踐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針對中國在節能技術運用和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融資需求特點,在境內首創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這一“綠色信貸”品種。截至2008年3月底,興業銀行已經在北京、天津、山東、山西、重慶、浙江、福建等十一個省市開辦節能減排貸款業務,共發放貸款51筆,累計投放12多億元;可實現每年節約標準煤147.48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約412.85萬噸。
隨著節能減排貸款的快速推廣,部分節能減排項目已經進入碳減排交易市場。興業銀行運用在融資模式、客戶營銷和風險管理方面積累的初步經驗,將節能減排貸款與“碳金融”相結合,創新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碳核定減排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碳金融”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提供了新的選擇。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場沼氣回收利用處理項目。該公司成功引進加拿大技術,并升級開發出適用于城市垃圾填埋場綜合治理的3R循環利用技術,將原先直接排放大氣的溫室氣體沼氣作為能源回收利用,于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場(一期)成功實施,當年在聯合國注冊成為CDM項目。由于該公司屬于“輕資產”型的科技服務公司,資產規模小、經營收入少、資產負債率高、缺乏傳統意義上的抵押擔保條件,因此,二期項目拓展的中長期資金需求難以通過傳統的貸款運作加以滿足。為解決傳統貸款模式遭遇的融資難題,興業銀行運用創新的思路和項目融資模式,側重考察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作為貸款審批的主要考慮因素,并且根據項目實施的現金流和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來選擇還款期限,使還款時間與現金流收入規模、時間匹配,較好地解決企業還款壓力問題。最終為該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萬元節能減排項目貸款,該項目的實施可實現年減排二氧化碳16萬噸,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該筆項目融資的成功運作,體現了興業銀行在環境金融創新中,節能減排貸款模式的新突破,標志著興業銀行節能減排項目貸款擴展到“碳金融”領域,也為今后探索碳保理等新興業務奠定了基礎。
3.4發展碳金融的機制調整與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臺。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二)加強宣傳推廣。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三)推動政策研究。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于自身參與CD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四)培養中介市場。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M項目。
(五)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準、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
天津:創新試水碳金融
2013年,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來,鋼鐵、化工、電力熱力、石化等5個行業的114家企業成為天津碳交易市場主體。據了解,在國家確定的7個試點省市中,天津市是唯一同時參與了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及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直轄市。
專家表示,天津產業格局特色鮮明,重化工業特點顯著,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大戶數量和體量突出。與其他試點地區及一線城市已完成或正在大幅削減工業企業生產能耗和碳排放的形勢不同,天津正處于經濟快速增長階段,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工作面臨形勢和發展階段情景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一個經濟高速增長、碳排放總量尚未達到峰值的城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更具有典型性和樣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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