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碳稅和碳交易 中國該選哪個
誰知道碳稅和碳交易 中國該選哪個
而在實踐中,一些先行的國家在較早的時候,就已經開始采用各種各樣的手段,來降低本國二氧化碳的排放和促進清潔技術發展。這些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也為低碳經濟的未來發展積累了相當多的經驗。
具體來說,實踐中用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管制、碳稅(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稅)和碳交易(排放權交易)等三種。在這三種減排方法中,后兩種屬于間接減排,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場機制,為企業減排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和可持續的激勵,因而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
碳稅和碳交易:截然不同的理論基礎
盡管同為基于市場機制的間接減排手段,碳稅和碳交易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理論基礎,涉及經濟學中有關外部性問題的不同看法。從根本上講,溫室氣體的排放屬于一種負面的外部性。在不承擔相關成本的情況下,排放者的實際排放量顯然會超過社會最優的水平,進而造成全社會的福利損失。如何修正由外部性帶來的這種扭曲,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所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有關外部性修正,經濟學理論中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庇古的理論,認為外部性產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觀主體的個體成本與社會成本不同。因此,只要政府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干預,使個體成本等于社會成本,微觀主體基于自身決策的排放水平,就會與社會最優水平相一致。另一種觀點則基于科斯的理論,認為外部性不足以成為稅收干預的理由。在權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門的交易仍有可能達成個體最優與社會最優的統一,當然,在這一過程中,交易機制和價格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正由于理論基礎上的差異,碳稅和碳交易作用的方式也完全不同。碳稅屬于價格干預,試圖通過相對價格的改變來引導經濟主體的行為,達到降低排放數量的目的。而碳交易則屬于數量干預的范疇,在規定排放配額(確定減排數量)的前提下,由價格機制來決定排放權在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正如科斯曾論述過的,在完美市場的假定下(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交易成本),上述兩種減排機制的效果應該沒有區別。不過,完美市場的假定并不符合現實世界,信息不對稱以及各種交易成本廣泛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兩種減排機制在成本和效果上的差異將會不可避免。
碳稅與碳交易:不同的減排成本
從理論上講,減排成本所涵蓋的范圍相當廣泛。為簡化起見,我們在這里只簡單比較兩種減排機制的信息成本和實施成本。
1.信息成本
在實踐中,對外部性的修正需要各種各樣的信息。在征收碳稅的情況下,最優稅率是要使排放者的減排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因此,政府需要獲得每個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導致的社會成本的信息。在碳稅的征收對象很廣泛的情況下,獲取這樣的信息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信息的不充分會導致稅率偏離最優的水平,進而限制碳稅的有效性。過低的稅率難以有效發揮減排的作用,而過高的稅率又會引起新的扭曲,導致社會效率的損失。
與碳稅相比,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對簡單。管理者只需評估碳排放的社會成本,并據此確定減排目標和需要發放的排放權配額即可,不需要再了解排放者的個體成本。排放權配額一經確定,不同主體會根據自身的減排成本和排放權的市場價格來決定排放權買賣,這種交易會使排放權得到最有效分配,并促使個體排放成本與社會成本(排放權的市場價值)趨于一致。當然,在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上,不同的分配方式需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果采用的是無償分配,政府需要了解不同主體的排放成本信息,才能保證配額分配的公平。不過,根據科斯定理不難知道,即便政府不具備這些信息,也不影響社會最優狀態的實現,其所影響的,不過是減排成本在不同排放主體之間的分擔狀態而已。如果采用拍賣方法,在機制設計合理的情況下,排放者的減排成本還可以在其報價中得到充分反映,無須政府再付出額外的信息搜集成本。
2.實施成本
實施成本關注的是將不同減排機制投入運行所需要的初始成本。碳稅的實施相對簡單,只相當于在已有的稅收體系中新設一個稅種,所有相關的活動都可以依托現有的體系來展開,所涉及的額外成本相對較少。碳交易的實施則相對復雜。首先,配額制度的建立(即對相關企業設置排放上限),往往會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國家產業政策方面的障礙,相關調整需要相當的時間;其次,碳交易體系的建立會涉及較多領域,包括產業政策、金融、環境、科技等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最后,碳交易需要建設全新的基礎設施,包括交易平臺、清算結算制度以及相關的市場監管體系,等等。相比而言,碳稅的實施成本相對較低,在推行上更簡便易行。
碳稅與碳交易:減排效果比較
除成本上的差異外,兩種減排機制的作用效果也存在較大的差異。碳稅的征收,會改變排放者的成本,因此會引導排放者行為的調整。不過,這種行為調整的方向并不確定。具體而言,在開征碳稅的情況下,排放者可以有幾種不同的選擇,一是降低產量;二是采用新技術,在維持既有生產規模的情況下,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三是通過提高產品價格,將新增成本轉嫁給下游消費者。
在上述幾種選擇中,第一種和第二種調整,會有助于二氧化碳排放的降低,但在第三種情況下,碳稅的實施只有財政增收作用,并不能對排放行為形成約束,碳稅成本大部分被最終消費者所承擔。由這幾點來看,碳稅在降低碳排放上的效果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排放者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價格彈性越高,意味著排放者越難將碳稅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減排效果也越明顯,反之,碳稅成本將被轉嫁,減排效果將被弱化。這一特征,也為碳稅所適用的產業范圍設定了一個約束。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過數量限制來影響排放者的行為。在碳交易中,總排放配額一經確定,總體的減排目標也就已經明確。受約束的排放者的選擇,將是采取怎樣的方式,以最低的成本,來實現這一減排目標。根據目前國際主要碳交易機制(如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規定,受約束的排放者大概有三種選擇,一是降低產量;二是采用新技術,降低排放規模;三是在市場上購入排放許可,來緩解自身所收的排放約束。與碳稅相比,碳交易的減排效果非常明確,不管排放者采用上述哪種方法,都能實現總體減排目標。不同的選擇,只是為排放者提供了更靈活的機制來最小化減排成本。而且,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排放權(核證減排)的產生大多都與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有關,因此,碳交易體系為排放者所提供的三種選擇中,第二種和第三種都會激勵清潔技術的發展,這對低碳經濟的實現顯然更具有長期的價值。
短期和長期路徑選擇
總體上看,盡管同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碳稅和碳交易各具特點,在成本和減排效果上有著明顯的區別。相比之下,碳稅的實施成本相對較低,比較容易推行,因此,在減排政策實踐的最初階段,碳稅更容易為政府部門所采用。
不過,碳稅的缺陷也相對明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稅率制定偏差有時還會產生新的扭曲。此外,碳稅減排效果也具有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排放者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這也給碳稅所使用的產業范圍形成了約束。
與碳稅相比,碳交易的實施成本雖然較高,但其在減排效果以及運行成本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且在跨國減排治理上(主要是推動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也具有相當的潛力,也正因為此,從《京都議定書》簽訂以來,國際碳交易市場開始有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進入2005年之后,國際碳交易規模迅速擴大,目前已成為全球大的商品現貨交易市場之一,并也取代碳稅成為了最重要的碳減排機制。從未來看,隨著國際合作的進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機制和交易產品的進一步完善,碳交易還有可能在實現減排目標的同時,成為全球金融市場體系一個全新的發展方向和增長點。
從短期來看,可以考慮對部分高排放產業(信息搜集成本較低、價格需求彈性較大的行業)采用碳稅方法,來促使其技術轉變和結構調整;同時積極參與現有國際碳交易,利用國外的資金和技術來降低碳強度。
而在長期內,宜及早加強國內碳交易市場的研究和建設,適當時候推出配額交易制度試點,推動我國本土碳交易市場的發展。這在一方面可以為我國產業技術革新和結構調整,提供一個可持續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我國在新興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從而在低碳經濟時代的國家競爭中贏得一定的先發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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