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應稅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是以經濟業務活動作為內容的合同,經濟合同按照管理的要求,應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四條中所說的經濟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經濟合同的依法訂立,是指在經濟交往中為了確定、變更或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法律行為,其書面形式即經濟合同書。因此,我國印花稅只對依法訂立的經濟合同書征收。
二、經濟合同應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印花稅稅目中的經濟合同比照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對經濟合同的分類,在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 10大類合同。這也是稅法上對經濟合同應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于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供應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應當區分其性質和用途,即看其是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還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所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 包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對某些使用不規范的憑證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其中: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而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此外,在確定應稅經濟合同的范圍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
所謂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它們從屬于以上 10個合同稅目的分類,而非獨立列舉的征稅類別。這類憑證具有上述 10類合同大致相同的內容、形式和作用,雖未采用規范的合同名稱,但對 當事人各方仍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約束力。因為這些憑證一經憑證當事人書立,雙方(或多方) 信守,付諸實施(履行),就發揮著規范合同的作用,而不一定具有合同法規要求的完備條款和規范的行為約定,但是,就其書立行為和實施行為而言,顯然屬于具有民事法律意義、發生法律后果并以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因此,鑒于這類憑證的上述性質和特點,印花稅除對依法成立的具有規范內容和名稱的 10類合同書征稅外,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亦應納稅。
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印花稅既是憑證稅,又具有行為稅性質。納稅人簽訂應稅合同,就發生了應稅經濟行為,必須依法貼花,履行完稅手續。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 稅。
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貼花問題。
辦理一項業務(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適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定貼花。
三、常見的不繳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但非金融性質的企業之間以及非金融性質的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則無需貼花。
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 發 [1991] 第 155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如: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 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 發票。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 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 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 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 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表的 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并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并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國家稅務局關于 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 025 號)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 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 合同,無需貼花。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 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根據(89)國稅地字第 034 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09]9 號、國稅發 [1991]155 號、國稅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 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 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國稅地字[1988]第 025 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企業改制
根據財稅[2003]183 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后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于 加工承攬合同,但對于委托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國稅地字[1988]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 花稅: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 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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