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款政策解讀
一、哪些分布式光伏項目須依照《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東莞市轄
一、哪些分布式光伏項目須依照《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東莞市轄區范圍內享受財政資金補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項目。
二、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和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以什么作為項目認定依據?
以項目所在建筑物的土地性質作為區分居民和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認定依據,即在宅基地上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只能作為居民用電性質申請備案登記;在工業用地或建設用地上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只能作為工商業用電性質申請備案登記。
三、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網上備案所需的項目依托建筑物及設施合法性證明材料有哪些?
根據國家能源局有關政策,備案須提供該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依托建筑物的房產證,若該建筑物未辦理房產證則須提供以下三項材料:(1)國有或集體土地證;(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城市規劃證明材料,證明該建筑物和設施符合建設規劃;(3)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安全評估報告,證明項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設施具備太陽能光伏發電設備安裝條件。
四、企業光伏項目網站備案流程是什么?
企業自行登錄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系統如下圖(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點擊“我要備案”按照網站流程填寫項目內容即可生成賬號,之后登錄賬戶完成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其中項目行業代碼為“4415太陽能發電”。
五、為什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要求在東莞的分布式光伏施工企業須在東莞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必要的運營場地?已在轄區內完成一定裝機容量的施工?
分布式光伏項目安裝在建筑物屋頂,設計可承受11級臺風,設計使用壽命為25年,項目施工過程中也存在一定安全風險,所以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及技術力量。同時施工企業除了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施工安裝服務之外,還須提供必要的售后維護和保養服務。為避免“皮包公司”、“游擊隊式施工”和“層層轉包”等施工亂象的出現,保障我市居民和企業光伏業主的合法權益,《管理暫行辦法》對在我市從事光伏項目施工的企業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六、《管理暫行辦法》自2018年1月1日生效,那么在生效日期前已登記在建的項目按如何執行?
在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市供電部門完成登記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東發改〔2014〕178號)執行,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市供電部門報裝登記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款政策解讀之二
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印發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于2018年1日1月起實施。現就公眾較為關注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提出“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并向市發改局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資質等材料(一式二份):
(一)東莞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等內容;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或按匯率換算等額美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運營場地(提供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四)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或以上資質(授權方須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條款的授權協議或關聯證明);
(五)提供10人及以上的東莞市域范圍內連續繳費社保證明(須有不少于5人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證),每年提供一次);
(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東莞市轄區內已完成施工裝機容量超過1兆瓦的光伏項目或累計完成施工裝機容量超過1.5兆瓦容量的光伏項目。(以承包合同、項目發票和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為準)
市發改局對施工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施工企業市發改局將及時向東莞供電局通報并向社會公開。施工企業名單采取動態管理,市發改局將根據企業誠信經營、施工質量等行為及時更新名單向東莞供電局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對上述內容,現就有關內容的具體實施說明如下:
(一)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或以上資質(授權方須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條款的授權協議或關聯證明)。
根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28號令)第四十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繳其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關于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問答手冊明確了“子公司不能使用總公司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資質”,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款第(一)點等有關要求,相關企業須為:在東莞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或以上資質的企業。
在相關項目的實施企業主體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可委托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且須簽訂包含安全管理條款的施工協議及相關合約。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得虛構委托施工協議。我局將組織檢查并請社會各界共同監督,對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協議后,仍交由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業施工的,我局將把雙方企業納入不誠信名單向全社會公布,兩年內不再受理相關企業的光伏項目申報材料。
(二)提供10人及以上的東莞市域范圍內連續繳費社保證明。即指,相關企業須提供其聘用的人員在本企業任職期間,在東莞市域范圍內至少連續三個月(遞交材料前三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
(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東莞市轄區內已完成施工裝機容量超過1兆瓦的光伏項目,或累計完成施工裝機容量超過1.5兆瓦容量的光伏項目。即指,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市轄區內累計已完成1兆瓦容量的光伏項目施工;或在我市轄區內累計完成1.5兆瓦容量(含2018年1月1日前后)的光伏項目施工。相關證明材料,以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并網驗收意見單和發票為準。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提出“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企業要為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購買不少于五年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保險須符合以下條件:1、保險期限涵蓋項目施工期間;2、保單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不低于100萬,每人責任限額不低于50萬;3、保單同等價格條件下優先購買在東莞市注冊登記的保險機構(含分/支公司),保險機構須具備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營業務范圍包含責任保險。”
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施工企業需為光伏項目購買不少于五年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保單的保險條款須滿足如下條件:1、保險期限涵蓋項目施工期間,即施工期間出現第三者責任事故,保險公司須承擔賠付責任;2、第三者責任保險必須包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缺一不可;3、保單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不低于100萬,每人責任限額不低于50萬,即第三者責任事故若造成一人身故則賠付額不低于50萬,第三者責任事故若造成多人身故則賠付額不低于100萬。
原標題:東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款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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