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疑惑了,國家光伏補貼20年不變!法院宣判:經銷商不存在欺詐
原告:李某,光伏用戶被告:XX公司,鄭某(光伏經銷商)11月29日,山西光伏經銷商被告案終于迎來大結局。法院宣判,山西光伏經銷商欺詐理據不足!這也意味著經銷商所傳達的國家光伏政策光伏項目自運營起按照當時
原告:李某,光伏用戶



被告:XX公司,鄭某(光伏經銷商)
11月29日,山西光伏經銷商被告案終于迎來大結局。法院宣判,山西光伏經銷商欺詐理據不足!這也意味著經銷商所傳達的國家光伏政策“光伏項目自運營起按照當時補貼價格執行20年”的信息完全屬實!
該案件的爭議和核心在于,用戶李某看到與電業局簽訂的發用電合同中沒有寫明光伏電價補貼標準事宜,“聽說0.85元的度電補貼會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而變化,并不能保證20年不變,心生顧慮才反悔。”因此,李某將光伏經銷商鄭某以欺詐理由告上了山西運城鹽湖區人民法院。(可參考此前報道《一紙傳票,山西某光伏經銷商被告上法庭!》)

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李某出示了《分布式光伏電站供貨與安裝合同》、雙方三次通話記錄和電站安裝款項收據。同時,被告鄭某也提供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格【2013】1638號文件》,各自支持其主張。
經法院認定,2017年8月14日,被告和原告雙方簽訂《分布式光伏電站供貨與安裝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被告鄭某承擔10KW(金額共7萬元)光伏系統設備及相應材料的安裝與調試,并對材料質量負責,提供保質期內的售后和服務,并有義務協助配合項目前期的申請及并網等工作。在合同簽訂后,9月21日光伏電站安裝完畢。但是,9月25日在原告李某與供電公司簽定并網合的同時,認為供電公司在并網合同中未注明補貼價格,并指認被告詐騙,要求撤銷雙方所簽訂的供貨安裝合同。
針對這一案件,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鄭某所簽定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供貨與安裝合同》是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應依法有效。原告所訴解除合同不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原告在籌建電站中即應預見申請電站并網相關事宜的利弊,訴稱被告欺詐理據不足。
據了解,該案件于10月12日在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立案,并于11月22日正式開庭審理。目前,此案已經審理終結,并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如不服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山西運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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