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潤光伏虛報高管薪酬 監管現場檢查遭遇員工惡意阻攔
近日,江蘇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2016年年報披露董、監、高稅前報酬的合計披露金額是1557萬元,實際發放額為1680萬元,其中葉建宏少披露75萬元,張杰少披露47萬元,胡耀東少披露1萬元。你公司2017年年報披露董、監、高稅前報酬的合計披露金額是2162.7萬元,實際發放額為1542.7萬元,多披露620萬元,主要原因為孟廣寶、王德明、邱新、張杰、阮君、問聞等人薪酬重復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此外,江蘇證監局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遇到公司員工的惡意阻攔,影響了現場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以下為具體內容:
近日,我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對你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經查,你公司2016年年報披露董、監、高稅前報酬的合計披露金額是1557萬元,實際發放額為1680萬元,其中葉建宏少披露75萬元,張杰少披露47萬元,胡耀東少披露1萬元。你公司2017年年報披露董、監、高稅前報酬的合計披露金額是2162.7萬元,實際發放額為1542.7萬元,多披露620萬元,主要原因為孟廣寶、王德明、邱新、張杰、阮君、問聞等人薪酬重復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此外,我局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遇到你公司員工的惡意阻攔,影響了現場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請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并于收到該決定后15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情況。
一、請你公司對2016、2017年董、監、高任職及薪酬發放披露存在的問題進行更正,對薪酬增長情況進行解釋說明,并對董事長李延人、總經理邱新、財務總監阮君和董事會秘書問聞等信息披露責任人進行問責。公司應強化信息披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二、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按照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規范運作,確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公司董、監、高應當履職盡責,維持公司正常運營,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三、公司應做好監管執法配合工作,對相關員工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次發生對抗監管的情況。公司總經理應當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董秘應當做好與監管部門的對接工作。我局將對公司相關負責人保持重點關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蔣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