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光伏發電裝機1.30億千瓦
近日,國家能源局公布了關于2017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的通報,文件稱,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科學評估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確保實現國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左右和20%左右的戰略目標,根據《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和《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我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匯總有關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運行監測數據,并與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進行銜接和復核,形成了《2017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以下簡稱監測評價報告)。
一、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總體情況
截至2017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6.5億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6.6%,其中水電裝機(含抽水蓄能)3.41億千瓦,風電裝機1.64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30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1476萬千瓦。2017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6979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5%,其中水電發電量1194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6%,風電發電量3057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4.8%,光伏發電量1182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生物質發電量79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2%。
二、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7年,包含水電在內,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6686億千瓦時,同比增加10.8%,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6.5%,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量情況,2017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下:
表1 2017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三、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7年,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5025億千瓦時,同比增加35.2%,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為8.0%,同比上升1.7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情況,2017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表2。
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來看,青海、寧夏、內蒙古最高,均超過18%;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同比增長來看,西藏、陜西、河南三省(區)同比增長較快,分別同比上升了3.9、3.9和3.7個百分點;從完成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目標情況來看,寧夏、青海、內蒙古等17個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已達到2020年目標,湖北、貴州、江蘇、陜西達到2020年目標的75%以上,廣東、海南、重慶低于2020年目標的50%。
表2 2017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注:貴州網對網外送電量按《關于下達2017年黔電送粵計劃分配方案的通知》(黔經信運行〔2017〕26號)中水電30%、風電4%的外送比例計算,由于和上年度測算依據不同,貴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同比下降0.3個百分點。
四、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落實情況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要求。
2017年,全部規定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的風電實際發電小時數較2016年均增加,但新疆Ⅲ類資源區、甘肅、寧夏、吉林Ⅲ類資源區未達到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其中,甘肅Ⅱ類和Ⅲ類資源區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分別為-305小時和-383小時;寧夏由于來風情況偏差,偏差為-200小時;新疆Ⅲ類資源區和吉林Ⅲ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116小時和-112小時。其他地區達到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
2017年,內蒙古、青海、黑龍江、吉林、山西II類地區、河北II類地區達到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五個省(區)未達到要求,其中,甘肅I類和II類地區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分別為-382小時和-271小時,新疆I類和II類地區偏差分別-274小時和-270小時,寧夏偏差-174小時,陜西II類地區偏差-13小時,遼寧偏差-5小時。
表3 2017年風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落實情況
表4 2017年光伏發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落實情況
責任編輯:蔣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