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水利部門如何改革,職能如何劃轉,下屬事業單位如何設置?
水利部門的改革,是職能調整比較頻繁的,單從9月份水利部的“三定方案”來看,水利部的職能是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和保障,負責節水、水資源保護、水利設施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作和水事協調、水政監察、水政執法工作。(水資源管理工作幾經周折,算是保留在了水利部門。)在此次機構改革之前,水利部門就一再瘦身,漁業、海洋水產等職能相繼被劃出去,供排水改制為企業經營。
此次改革中,又將農田水利劃歸農業農村部,防汛抗旱劃歸應急管理部,水資源調查登記劃歸自然資源部,編制水功能區劃拍、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劃歸生態環境部,風景名勝區劃歸國家林草局。同時,將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并入劃歸水利部,與新設的調水管理司配合開展工作,水利部下設司局也由原來的17個增加到22個。
目前,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有29個省市自治區獲批執行,水利廳的設置與職能和部委保持一致。市縣水利部門,也會根據省廳職能進行設置。縣一級水利局是行政部門,下設好幾個二級事業單位,包括水政監察大隊、水利建設管理所、水庫管理所、抗旱防汛服務隊、水質檢測中心、水利工程質檢安監站等。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抗旱防汛職能劃轉到應急管理部門,相應抗旱防汛服務隊撤銷;行政類職能劃歸水利局機關承擔,水利工程質檢安監站撤銷;行政執法職能實行綜合改革,水政監察大隊撤銷。機構撤銷后,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行政執法人編統一整合到綜合執法中心,但是抗旱防汛、質檢安監事業人員卻很難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主要原因是行政編制短缺,不能提供足夠的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機關也不允許存在事業編制,出現混編現象。
職能劃轉后,水利局機關保留的水利建設、節水用水保障以及增加的水事協調等公益服務職能及機構暫時保留,將按照機構精簡原則,統一整合成立水利綜合服務中心,或者參與縣區事業單位改革,按職能跨領域整合。因此,原來承擔抗旱防汛和質檢安監職能的人員,只能和水利建設、節水用水保障、水事協調等職能的人員一起,保留在事業單位,隨職能進行整合。水質檢測中心的職能屬于公益二類,和各水庫管理一樣,剝離公益服務職能,改企經營,正式職工分流,合同制人員隨企改制。
鄉鎮機構改革,隨縣局進行職能轉換,各鄉鎮水利工作站繼續保留,受鄉鎮與縣水利局雙重管理。鄉鎮的水利灌區也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或者自收自支,公益服務職能合并到水利站,然后改企經營,正式職工分流到水利工作站,或者鄉鎮其他事業單位,合同制員工隨企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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