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鼓勵通過競爭方式確定水電上網電價 (附湖北省各水電站上網電價及新建水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日前湖北省物價局發布公開征求《關于規范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原文如下:
為深入推進價格“放管服”改革,促進湖北省水電產業健康發展,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湖北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通過電子郵件、來函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18年9月11日-18日。
電子信箱:huanzichu@126.com
來函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洪山路64號湖光大廈省物價局(環資處)。
郵政編碼:430071
附件:《湖北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物價局
2018年9月11日
附件
湖北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水電上網電價
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委、局):
為深入推進價格“放管服”改革,促進水電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水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61號)規定,經研究,現將規范水電上網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湖北省新建水電上網電價實行標桿電價
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產水電站(一般以竣工驗收報告中機組72小時調試運行合格的日期作為機組投產時間),根據裝機容量和調節性能劃分電價分檔檔次,并對水電上網電價實行標桿電價。裝機容量按照同一級電站裝機容量(不含所屬梯級電站容量)確定。各檔標桿上網電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二、不單獨批價的水電項目及相關政策
(一)項目范圍
裝機容量3千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含改擴建或報廢重建后同級電站總裝機容量。
(二)電價政策
2014年2月1日前投產水電站,上網電價仍按現行國家和省批復的水電價格政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2;
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產水電站,季調節以下性能則上網電價按照分別為每千瓦時:0.34元(含稅16%)、0.2959元(含稅3%);
季調節及以上性能則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35元(含稅16%)、0.3046元(含稅3%);
對技改或利用已經建設的水電站資源進行擴建的電站,調節性能不變的原上網電量保持原價,新增的上網電量執行改擴建后總裝機容量對應的標桿上網電價,綜合上網電價由省電力公司和水力發電企業按對應的上網電價和上網電量加權確定,不得高于新建同類型電站上網電價水平。
上述價格政策自(新增)機組投入商業運行之日起執行,省物價局不再單獨批復上網電價,省電力公司按規定及時結算電費。
三、單獨批價的水電站上網電價申報程序及材料
除上述不需要單獨批價的水電項目外,其余申報上網電價的水電企業應在與電網經營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后一個月內,將上網電價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州、林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市、州、林區價格主管部門報省物價局審批后執行。
上網電價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
1、申請核定上網電價的報告(報告應提出水電站上網電價初步審核意見);
2、項目審批部門對發電項目裝機容量的審批或核準批復文件、環保部門對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的相關審查文件;
3、按規定有權部門批準的發電項目并網運行文件、證明其具備季及以上調節能力文件;
4、發電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5、發電企業與電網經營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四、上網電價政策的銜接及其他問題
1、水電站上網電價已超出標桿電價的,暫時維持其價格不變,今后逐步將其上網電價與標桿電價銜接。取消水電站超設計能力發電上網電價規定。對地方政府決定關停的水電站,不再上調其上網電價。
2、對技改或利用已經建設的水電站資源進行擴建的電站,調節性能不變的原上網電量保持原價,新增的上網電量按改擴建后總裝機容量對應的規定核定上網電價,并按照上網電量加權核定電站的綜合上網電價,但其綜合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新建同類型電站上網電價水平。利用報廢老電站資源在原地重建或另擇新址重建水電站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新建同類型電站的上網電價水平。
水電站報廢重建或技術改造的認定,以有審批權限的發改、水利等部門批復的相關證明材料為準。
3、對上網電價政策明確,需要以同一企業法人主體為對象統一結算電費核定其綜合上網電價的,由省電力公司和水力發電企業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我局規定的水電站上網電價,按設計上網電量加權確定。年度終了2個月內,省電力公司將不單獨批價水電項目和需要核定綜合上網電價有關情況報送省物價局備案。
4、因農電體制改革后需單獨核價的電站可參照新建水電上網電價政策執行。
五、鼓勵通過競爭方式確定水電上網電價
各地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由市場競爭形成電價的機制。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水電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我省確定的同類型水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六、有關事項
1、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水電上網電價的管理,及時做好上網價格的審核上報。
2、電網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規定的上網電價。
3、若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湖北省物價局關于完善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鄂價環資〔2014〕167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疏導環保電價矛盾的通知》(鄂價環資〔2014〕169號)即日廢止。
附件:
1.湖北省新建水電站標桿上網電價表
2.湖北省現行水電站上網電價表
湖北省物價局
2018年8月30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