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利廳 : 關于印發《貴州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關于印發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水電〔2013〕379號)和《水利部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相關工作的通知》(水電農電便〔2014〕18號)精神,加強農村水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2014年5月我廳印發了《貴州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暫行)》(黔水電〔2014〕15號),現依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辦安監函〔2017〕1088號)及有關規定,我廳修訂了《貴州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電子版可點擊左下角“原文鏈接”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
貴州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評級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水利部關于印發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水電〔2013〕379號)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辦安監函〔2017〕1088號),結合我省農村水電行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貴州省境內已投入運行的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達標評級適用本細則,申請標準化一級的農村水電站,其評審材料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水利部組織評審。
第三條 貴州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由省水利廳負責。
第四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達標創建,確保農村水電站安全管理達標。
第五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項目包括:安全生產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
第六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評級以及市場競爭能力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標準化等級與申報
第七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責任體系,并明確專人負責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按照《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項目內容,認真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第八條 農村水電站達標評級采用對照《標準》評分的方式,評審得分=(實得分/應得分)×100。其中,實得分為評分項目實際得分值的總和;應得分為評分項目標準分值的總和。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以下簡稱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其中,標準化一級得分≥90分,標準化二級得分≥75分,標準化三級得分≥65分。達到標準化三級及以上即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第九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根據自查、自評情況,完成自評報告。自評報告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評打分表(作為附件)、自主評定結果等。
第十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的自評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達標評級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一式叁份,內容包括: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件1);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見附件2);
農村水電站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其復印件(1000千瓦以下可不提供);
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村水電站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的證明(由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
按照《農村水電站技術管理規程》(SL529-2011)實施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的評審申請材料,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逐級上報省水利廳組織評審和審核。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二條 貴州省水利廳自收到農村水電站評審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及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主要審核內容:
農村水電站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自評報告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完整。
經審查發現申請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問的,申請單位應予以補充或說明。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在接到貴州省水利廳的書面告知后,需在15個工作日內修改、補充完善材料或說明,逾期未提供書面補充或說明材料,視為放棄申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貴州省水利廳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通過審核標準為二級、三級的農村水電站,貴州省水利廳出具評審合格意見,并將達標評級結果在貴州省水利廳網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貴州省水利廳對公告后無異議的標準化二級、三級農村水電站,頒發和授予相應級別的證書(見附件3)和牌匾(見附件4)。對公告后有異議的,將調查核實,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未達到申請等級的,商申請單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請重新評審,或根據實際達到的級別,由貴州省水利廳直接審定等級。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農村水電站名單在公告的同時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八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等級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個月前,農村水電生產企事業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督查、宣傳、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農村水電部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配合和接受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農村水電站,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報材料嚴重失實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險情的;機構
(三)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機構
(四)發生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嚴重事件。
第二十二條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農村水電站,自撤銷之日起,可按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按二級評審。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水電站遭遇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壞導致停產的,應在恢復發電后重新提出復評申報。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不得從事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隱瞞與被評審單位利害關系,影響評審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或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評審報告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貴州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格式)
2、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申請表
3、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式樣
4、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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