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推進排放高、污染重的煤電機組淘汰
日前,浙江印發《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二次征求意見稿)》。二次征求意見稿提出,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探索開展大氣氨排放控制。到2020年,燃煤發電和熱電機組煙氣排放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動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
(二次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精神,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制定本意見。
一、深刻領會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戰略高度,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擺在治國理政的重要位置,謀劃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從認識到實踐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習近平總書記就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刻回答了“為什么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什么樣的生態文明、怎樣建設生態文明”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形成了系統科學的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等六項原則。這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要義,揭示了生態環境與社會發展的規律,是人與自然、發展與保護、生態與民生、法治與環保的辯證統一。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展現了強烈使命擔當、蘊含著深厚民生情懷、具有寬廣的全球視野,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遵循與最高準則,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動力。
浙江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萌發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發源地和率先實踐地,要以義不容辭的責任感和舍我其誰的使命感,深刻領會和自覺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用以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定不移地沿著習近平總書記開創的生態文明建設道路砥礪前行,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文明建設持久戰,實現高質量發展、高水平保護、高標準治理,在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文明建設上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
二、切實增強建設美麗浙江的緊迫感和使命感
在“八八戰略”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指引下,歷屆省委、省政府堅持一張藍圖繪到底,一任接著一任干,持續推進綠色浙江、生態浙江、美麗浙江建設,連續實施四輪“811”專項行動,全面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成為全國首個部省共建美麗中國示范區,美麗浙江建設邁出重要步伐。
但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特別是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民群眾對優美環境的期待與優質生態產品供給不足的矛盾尤為凸顯。一些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對“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的認識仍不到位,一些部門“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意識還不夠強;發展中一些布局性、結構性、素質性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水平仍然不高;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基礎仍不穩固,環境風險防控壓力仍然較大;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力量仍然薄弱,環保部門“小馬拉大車”現象比較突出,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合力還不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維水平仍然較低,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仍不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成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依然是我省“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兩個高水平”建設的突出短板。
面對新形勢新問題新要求,要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全省上下仍然要付出艱苦努力。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建設正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已進入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攻堅期,也到了有條件有能力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窗口期”的重大戰略判斷,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從踐行黨的使命宗旨、為人民謀福祉的高度,切實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牢牢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時代責任,把良好生態環境作為人民生活質量的增長點、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支撐點、展現我省良好形象的發力點,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奮力開辟美麗浙江建設新境界。
三、全面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
加快構建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目標責任體系,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失職追責,壓實各方責任,構建多方合力攻堅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一)落實黨政主體責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負總責。黨委要把生態環境保護擺在突出位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督促落實。政府要強化責任、統籌推進、抓好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嚴格落實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要求,生態環境質量達標地區要保持穩定并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的市、縣級政府,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實施限期達標規劃,向上級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強化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健全完善“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體系,出臺《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確保各部門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分工協作、共同發力。各部門要制定本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計劃、任務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開,落實情況每年向黨委、政府報告。
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地區和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監管和綜合執法,推進環境污染聯防聯控。
(二)強化督察執法機制
健全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全面推進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加強中央和省兩級督察銜接聯動,以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建立健全長效治理機制。完善督察、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機制,加強督察隊伍能力建設,實行環境監察專員制度,2018年底前設立區域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完善相關機制和配套措施,形成完備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體系,推動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發展,不斷提高督察效能。
完善環境監管執法機制。整合分散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強化生態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統一監管。按照環境執法最嚴省份的要求,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并列入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序列,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改革完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增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結合基層治理四平臺建設,將生態環境監管納入村(社區)基層治理全科網格,壓實網格化監管責任。
(三)強化考核問責
優化考核評價機制。建立健全對各市、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生態文明建設、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機制,制定考核實施細則。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考核優秀的予以表彰,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
嚴格責任追究。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輪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終身追責。對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和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執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約談主要負責人,同時責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依紀依法嚴格問責。
四、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道路,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圍繞“兩個高水平”建設,堅持保護優先、問題導向、改革創新、依法監管,以污染防治攻堅戰為突破口,全面實施生態文明示范創建行動計劃,全過程防控加快推進綠色發展,全要素治理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全地域統籌保護修復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全方位改革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文明持久戰,在提升生態環境質量上更進一步、更快一步,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高標準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補齊生態環境短板,確保生態環境保護水平與高水平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
具體指標:全省設區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力爭達到35微克/立方米,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2%以上;重點區域基本消除臭氣異味,60%的縣級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氣示范區;省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比例達到83%,徹底消除劣V類斷面,V類水質斷面大幅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17%,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19.2%,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17.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陸域、海域生態保護紅線面積占比分別達到23%、31%以上,森林覆蓋率穩定在61%以上。
到2022年,各項生態環境建設指標處于全國前列,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基本建成美麗中國示范區。
具體指標:力爭80%的縣級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氣示范區;省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比例達到85%,全省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和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力爭實現100%達標;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2%以上;80%以上的市、縣(市、區)建成省級以上生態文明示范市、縣(市、區)。
到2035年,全省生態環境面貌實現根本性改觀,生態環境質量大幅提升,藍天白云綠水青山成為常態,基本滿足人民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美麗浙江建設目標全面實現。到本世紀中葉,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征程中繼續走在前列、勇立潮頭。
五、加快推動形成高質量綠色發展方式
促進經濟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全面節約資源能源,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協同并進。
(一)深入推進產業轉型升級
優化產業空間格局,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在產業布局結構和規模中的基礎性約束作用,全面開展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和產業布局的規劃環評。嚴格控制環境風險項目。深化“騰籠換鳥”,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加大現有化工園區整治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區、重點流域的重污染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改造,2018年底前,相關城市政府制定專項計劃并向社會公開。堅持“三去一降一補”,堅決打破拖累轉型升級的“壇壇罐罐”。通過分類實施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整改提升等措施,確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整治。通過從嚴對標整治、加快入園集聚、加快改造升級、加快產能合作轉移,確保每年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涉及企業1000家以上。堅決關停用地、工商手續不全并難以通過改造達標的企業,限期治理可以達標改造的企業,逾期依法一律關停。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推進“標準地”供給,高效率推進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推進產業創新升級。到2020年,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單位能耗增加值、單位污染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別提高4%以上。
(二)著力推動綠色產業發展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壯大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發展新動能。全面推進綠色制造,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促進傳統產業清潔化改造。推行綠色產業鏈、綠色供應鏈、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構建資源高效、能源低碳、過程清潔、廢物循環再用的綠色制造體系。大力發展節能和環境服務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積極探索區域環境托管服務等新模式。大力發展高效生態現代農業,積極推動生態宜居氣候資源評估和品牌化開發利用,積極發展養生養老、運動健康、休閑旅游等新業態,打造更加完整的生態產業鏈。到2020年,節能環保產業總產值達到10000億元。
(三)大力發展循環低碳經濟
實施新一輪循環經濟“991”行動計劃,到2020年,在構建循環型產業體系、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創新體制機制等方面實現突破,實現生產系統和生活系統循環鏈接。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電鍍、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化改造。完善農業循環經濟產業鏈,推行農業清潔生產。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循環化發展。大力推行循環型生產方式,推動綠色循環理念融入八大萬億產業。加快低碳試點建設,鼓勵企業開發綠色低碳產品。創新“互聯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模式,加快廢棄物綜合利用。
(四)推進資源能源全面節約
強化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全面推進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和重點用能企業的節能管理。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推進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到2020年,力爭用水總量在“十二五”末基礎上保持“零增長”,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分別下降20%和23%。實行最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嚴格實施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礦標準體系,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強化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六、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制定實施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建設清新空氣示范區,進一步明顯降低PM2.5濃度,明顯減少重污染天數,明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明顯增強人民的藍天幸福感。
(一)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加快推進排放高、污染重的煤電機組淘汰
制定實施工業廢氣清潔排放標準,全面開展工業園區、重點工業企業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合成革、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包裝印刷10個重點行業廢氣深化治理。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整治,探索開展大氣氨排放控制。到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比2015年下降20%,重點行業下降30%以上。加大鋼鐵、鑄造、煉焦、建材、電解鋁等產能壓減力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推動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VOCs治理重點行業和地區要有標志性成就。
(二)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
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推動清潔低碳能源優先上網。著力提高天然氣利用水平,加快城鎮配氣管網建設,基本實現天然氣縣縣通。
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利用,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實施煤炭減量替代
(三)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
以開展柴油貨車超標排放專項整治為抓手,統籌開展油、路、車治理和機動車船污染防治。調整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推進鋼鐵、電力、電解鋁、焦化等重點工業企業和工業園區貨物由公路運輸轉向鐵路水路運輸。顯著提高大宗貨物鐵路、水路貨運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裝箱鐵路集疏港比例。加快淘汰老舊車,鼓勵淘汰老舊船舶、工程機械和農業機械。推廣使用清潔能源車輛、船舶,到2020年,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車中新能源車輛比例達到90%以上。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機動車國六排放標準,嚴格實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排放標準。建設“天地車人”一體化的機動車排放監控系統,完善機動車遙感監測網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達標車輛、排放檢驗機構檢測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落實船舶排放控制區管理政策,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電,到2020年,京杭運河水上服務區和待閘錨地基本具備船舶岸電供應能力。2019年前,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油和車用柴油。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必須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非標車(船)用燃料行為,徹底清除黑加油站點。
(四)推進重點領域臭氣異味和揚塵治理
加強工業臭氣異味治理,加強垃圾、生活廢物臭氣處理,提升垃圾、污水處理設施等的治理惡臭水平。全面開展工業臭氣異味治理,加強臭氣異味源排查,實行掛號管理。全面實施垃圾處理全過程惡臭治理,落實收集、轉運、處置各環節的臭氣控制措施。全面加強污水處理廠和泵站臭氣異味控制。嚴格控制餐飲油煙,加大超標排放處罰力度。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禁止農作物秸稈、垃圾等露天焚燒。建立健全施工場地揚塵管理機制,大力實施裝配式建筑。強化道路揚塵治理。到2020年,涉氣重復信訪投訴量明顯下降。
(五)加強區域聯防聯控和重污染天氣應對
積極參與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嚴格實施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完善應急預案,明確政府、部門及企業的應急責任,科學確定重污染天氣期間管控措施和污染源減排清單。加強預測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提前采取應急減排措施,指導公眾做好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2018年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嚴格落實國家采暖季節鋼鐵、焦化、建材、鑄造、電解鋁、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錯峰生產,重污染期間鋼鐵、焦化、有色、電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企業錯峰運輸和施工工地揚塵管控要求。到2020年,設區城市重污染天數比2015年減少25%。做好重大活動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工作。
七、深入實施碧水行動
深入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任務要求,積極創建“污水零直排區”和“美麗河湖”,協調推進流域水體和近岸海域綜合治理,切實提升水環境質量。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
深入推進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城市黑臭水體整治長效機制,確保長治久清。加強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積極推進工業集聚區(工業企業)“污水零直排區”和城鎮生活小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到2020年,力爭30%以上的縣(市、區)達到“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標準。制定實施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標準,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加大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力度,逐步形成收集、處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協調高效的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到2020年,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力爭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達標。以嘉興、舟山等缺水地區為重點推進污水再生水利用,到2020年,全省設區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以上。全面開展“美麗河湖”建設,科學開展河湖庫塘清淤,全域改善水生態。
(二)打好水源地保護攻堅戰
科學劃定和優化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區邊界標志,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縣級及以上城市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違規問題排查和整治。深入開展超標飲用水水源治理,到2020年,縣級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力爭達到100%。建立健全城鎮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城市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推進千廠萬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建設。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縣級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實施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健全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加強農村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和風險排查,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和標志設置。加強全省主要江河源頭水源地良好水體的綜合保護和治理,積極推進省級重點湖庫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加強地下水保護和人工增雨保障。
(三)打好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堅戰
突出抓好入海污染源整治,加快推進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強化直排海污染源監管。加強入海河流治理,對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閘實行總氮、總磷排放總量控制。到2020年,現有入海排污口減少至160個,全省7條主要入海河流和6個主要入海溪閘總氮濃度達到目標要求,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強化港口和船舶污染控制,港口、船舶修造廠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納入城市設施建設規劃,到2020年,位于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達到建設要求,所有漁港配備油污、垃圾收集隊伍。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所有機動船舶要按有關標準配備防污染設備,到2020年,現有船舶全部完成達標改造。嚴格控制海水養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進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刂坪0逗秃I献鳂I污染風險,健全海洋環境風險應急處置體系,切實提高油品、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
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深入推進農村廁所革命、污水革命、垃圾革命,徹底消除臟亂差,根治污泥濁水。持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實現全省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全面提升。全面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到2020年,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100%,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蓋率達到90%,日處理能力30噸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實現標準化運維。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控制,全面推進排泄物定點定量定時農牧對接、生態消納或工業化處理達標排放,到2020年,力爭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98%以上。精準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實現化學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化肥使用量穩中有降。加快水產養殖綠色發展,全面推進水產養殖尾水生態化治理,制訂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依法落實管控措施。
八、全面推進凈土行動
全面實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有效管控農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
(一)摸清土壤污染狀況
加快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基本覆蓋全省耕地和所有縣(市、區)的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加快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推動相關部門土壤環境質量信息共享。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開展農用地土壤超標點位“對賬銷號”行動,按照“核實、控源、管控”三步法,落實加密監測超標點位、有效截斷污染來源、嚴格管控超標農產品等措施。深化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建立全口徑的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企業清單,突出抓好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的排查整治。2020年底前,全省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10%以上。
(三)推進農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
落實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2020年底前,劃定全省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等3類耕地范圍,形成分類清單。針對性實施耕地土壤的嚴格保護、安全利用、治理修復和用途管控,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復和用途管控任務,切實保護“菜籃子”、“米袋子”安全。
(四)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
結合全省淘汰和化解落后、過剩產能,將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納入企業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整體工作中,防止對原址土地造成進一步污染。推進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和危險廢物經營等行業中關停、搬遷和淘汰等企業原址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落實污染地塊聯動監管機制,加強城鄉規劃、土地收儲和供應、項目選址等環節審查把關。強化暫不開發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組織實施100處重點污染地塊和垃圾填埋場治理修復。
九、切實抓好清廢行動
強化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提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固體廢物閉合管理體系,各類固體廢物實現源頭減量化、分類資源化、處置無害化。
(一)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建立完善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體系,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杭州、寧波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積極推進農村垃圾就地分類、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建立農村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網絡體系。大力發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到2020年,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總量零增長,城鎮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全覆蓋,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基本全覆蓋,縣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全覆蓋,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垃圾焚燒高標準示范工程
(二)實施固體廢物全過程閉環管理
抓好源頭減量,加強固體廢物重點行業整治提升,鼓勵企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內部綜合利用處置。健全收集體系,建立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廢棄家電、電子廢物、農業廢棄物、農藥廢棄包裝物、病死動物等分類收集網絡和機制,推廣醫療廢物小箱進大箱回收模式,試點開展實驗室廢棄物政府定點集中收集。通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對口設點收集、園區統一建設貯存設施、各縣(市、區)政府統籌規劃統一服務等方式,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工作試點。加強轉運管理,健全完善固體廢物轉移交接記錄制度,落實轉運過程污染防治措施。重視綜合利用,開展靜脈產業示范城市(基地)創建,規范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行為,強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后產品的標準及監管制度建設。實施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整治提升行動。抓好垃圾焚燒飛灰規范化處置。
(三)推進固體廢物處置能力建設
按照利用處置能力滿足“危險廢物不出市、固體廢物不出縣”的要求,加快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廢棄物等利用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縣(市)域內一般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產生量相匹配、設區市內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產生量相匹配。富陽區、瑞安市、桐鄉市、海寧市、南潯區、吳興區等6個造紙廢渣、箱包邊角料、廢碎布料產生量較大的縣(市、區)要統籌規劃建設相應的處置設施。積極開展“無廢城市”建設試點。
(四)完善固體廢物監管體系
建立健全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醫療廢物等各類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提升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化水平,構建可監控、可預警、可追溯、可共享、可評估,全過程留痕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落實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督促企業對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進行核查。強化危險廢物運輸過程風險防控,按照“有能力的不出省、無能力的不入省”原則,嚴格控制跨省利用處置。加強物流、資金流的閉環管理,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將處置費用直接交付運輸單位或個人并委托其全權處置的,依法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全面開展長江經濟帶固體廢物大排查行動,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清理整頓固廢加工利用集散地,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實施固體廢物違法有獎舉報制度,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等行為。
十、加強生態保護與風險防控
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修復,強化環境風險防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一)強化生態環境空間管控
加快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中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于2020年底前完成調整。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全面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實現“一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制定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測預警與評估考核。
(二)系統推進生態保護修復
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堅決查處生態破壞行為,2018年底前,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違法違規侵占生態空間、破壞自然遺跡等行為,制定治理和修復計劃并向社會公開。深入推進錢江源等國家公園建設。進一步推進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科學管理,到2020年,完成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范圍界限矢量化和勘界立標。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生物多樣性區域優先保護工作。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恢復濕地生態功能。加強河湖生態緩沖帶建設,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強化國土綠化,深入開展平原綠化和森林擴面提質,加快建成森林浙江。實施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持續開展河湖庫塘清淤,建立清淤輪疏長效機制。加強生態流量保障,嚴格水利水電開發管理。全面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整治、修復和綠化,抓好病危險尾礦庫和“頭頂庫”專項整治。加強海洋牧場建設,構建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管控機制。加大自然岸線保護力度,實施全省海岸線整治修復三年行動,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和岸線開發管控,統籌安排海洋空間利用活動。到2020年,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
(三)切實加強環境風險防范
建立政府、企業環境社會風險預防與化解機制。加強環境風險常態化管理,構建全過程、多層級生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強化區域開發和項目建設的環境風險評價,加強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著力化解涉環保項目“鄰避”問題。加強環境風險監控預警應急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環境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加強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強化環境應急演練。加強對重金屬、化學品、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相關行業的全過程環境風險監管,強化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監督管理。建立完善收貯城市放射性廢物保障機制,加強重要核設施輻射環境監督性監測系統和實驗分析能力建設,切實提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水平。開展重點區域、流域、行業環境與健康調查,建立風險監測網絡及風險評估體系。
十一、構建現代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
以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著力優化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能力。
(一)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
推進生態補償、環境監測、生態公益林管理、節約用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及環境保護綜合性條例等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修)訂工作。堅持標準引領,加快制(修)訂一批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城鄉垃圾分類處理等方面的標準,制定燃煤電廠、工業涂裝工序等工業廢氣清潔排放標準。進一步提高重點流域、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行業制定和實施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深化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改革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牽引,撬動生態環境管理模式創新。全面實施“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建立健全以畝產排污強度為基礎的環境準入制度。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行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全面推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深化河長制,實施湖長制,推進灣(灘)長制國家試點。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環境監察體系。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加大環境違法行為聯合懲戒力度,實現省市縣三級公檢法駐環保聯絡機制全覆蓋。完善環保非訴案件強制執行協作機制。積極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或審判團隊建設,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強化證后監管和處罰,實現“一證式”管理。實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體水質聯動管理。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強化排污者責任。
(三)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經濟政策體系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資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堅戰傾斜的機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獎懲機制、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財政收費制度,深化“兩山”建設財政專項激勵政策。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實行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資金與“綠色指數”掛鉤分配制度。探索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開展省內主要流域上下游自主協商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完善助力綠色產業發展的價格、財稅、投資等政策。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持續深化全省綠色金融改革發展,不斷推進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積極支持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能源等領域的綠色企業和項目。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加強環境資源市場化配置,深化林權、排污權、用能權、碳排放權等配置方式改革,健全全面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治理修復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形成機制。
(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隊伍的規范化、標準化和專業化建設,按省、市、縣、鄉不同層級工作職責配備相應工作力量,加強人財物保障,確保與生態環境保護任務相協調。強化生態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統一證件、統一保障執法用車和裝備。加快制作和完善“環境地圖”,為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基礎性支撐。強化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健全大氣復合污染立體監測網絡,推動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向鄉鎮一級覆蓋,推進清新空氣(負氧離子)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健全和擴展水環境監測網絡、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和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推進生態遙感監測網絡建設。探索建立生態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健全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機制。加快推進生態環保大數據平臺建設,全面建成環保數據倉、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綜合庫、支撐保障體系四大生態環境基礎信息化工程。強化科技支撐能力建設,加大生態環境治理重大項目科技攻關,加快成果轉化與應用。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治理模式。
十二、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
積極培育生態文化,激發社會各界和公眾參與、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構建全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行動體系。
(一)建立健全生態文化體系
深入挖掘浙江傳統文化中的生態理念和生態思想,培育浙江特色生態文化。開展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普及活動,積極打造文化精品,促進傳統文化現代化。培育和激發全體公民建設美麗浙江的主體意識,不斷提升公民人文素養。積極開展生態文化重大理論和應用研究,繁榮生態文明主題文藝創作。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培訓體系,著力構建包括學校、社區、家庭、企業和社會公益教育體系等在內的生態文明教育網絡體系。健全生態環境新聞發布機制,構建生態環境保護新媒體傳播矩陣,完善綠色傳播網絡,探索建立基于大數據的生態環保宣傳教育新模式。加強國際合作交流,積極傳播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二)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加強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項目及時主動公開,健全輿情應對機制。黨報、電視臺、政府網站要及時曝光突出環境問題,報道整改進展情況。監督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市場主體全面、及時、準備地披露環境信息。2018年底前,重點排污單位全部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設備并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依法公開排污信息。到2020年,實現入河排污口監測全覆蓋,并將監測數據納入長江經濟帶綜合信息平臺。2020年底前,設區城市符合條件的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社會開放,接受公眾參觀。
(三)推動形成社會行動體系
增強公民法治觀念和科學人文素養,提高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自覺意識,大力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費模式和行為習慣。廣泛開展綠色生活行動,引導公眾改變生活習慣,開展垃圾分類,優先選用環保節能產品,鼓勵以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推行綠色辦公,推廣政府綠色采購,建立健全綠色供應鏈。推動環保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健康發展,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進一步強化全民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形成政府、企業、公眾互動的社會行動體系。
(四)廣泛開展示范引領
推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打造湖州、衢州、麗水等實踐樣本,努力開辟“兩山”實踐新境界。在市、縣(市、區)開展建設清新空氣示范區活動,在全省形成爭先創優的治氣氛圍。廣泛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生態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設,積極推進“綠色細胞”建設,深化衛生城鎮、園林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建設。加強生態示范創建動態管理,定期進行復核,建立完善退出機制,形成生態創建的長效機制和品牌效應。大力推進部省共建美麗中國示范區和“大花園”建設,高標準建設美麗鄉村、美麗田園、美麗河湖、美麗園區、美麗城市,形成全域大美格局。
附: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
附
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持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省監委、省法院和省檢察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本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當地機構設置和相關工作分工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規定。
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等的黨政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堅持綠色發展、保護優先、生態安全、損害擔責的方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體系。
第四條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除按本規定履行工作職責外,要認真落實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事項,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省委及其工作機構職責
第六條省委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切實促進環境質量改善。
(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地區和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
(三)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追究力度,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第七條省委工作機構職責:
(一)省委組織部。
1.健全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考核評價制度,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指標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評價體系,全面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貫徹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2.會同相關部門落實《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制度。
3.將生態環境保護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
(二)省委宣傳部。
1.規劃、部署省內思想政治工作時,引導黨政領導干部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發展理念。
2.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3.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導社會輿論。
(三)省委政法委。
1.依照有關規定協調涉環境案件具體適用政策法律問題和有全省重大影響、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進一步統一執法指導思想,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加強對政法機關辦理涉環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執法監督,促進規范執法和公正司法。
(四)省編辦。
1.按照中央和省有關部署,研究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改革有關工作。
2.研究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職能配置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
(五)省直機關工委。
1.組織機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樹立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的理念。
2.動員機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支持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省農辦。
加強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關決策建議。
(七)省信訪局。
1.引導群眾理性表達環境訴求,把環境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
2.依法疏導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無理纏訪鬧訪問題,依法告知違法違規信訪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協職責
第八條省人大常委會工作職責: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工作,推進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和輻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立法進程。
(二)加強對省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監督,聽取和審議年度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報告。
(三)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執法檢查。
(四)加強人大代表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
第九條省政協工作職責:
(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調研視察,通過建議案、調研報告、社情民意信息、提案或其他民主監督形式,向省委和省政府提出意見建議;
(二)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監督職能,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言獻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章省政府及其工作機構職責
第十條省政府主要職責:
(一)對全省環境質量負責。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二)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全過程,依法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三)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政策。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實施生態補償制度。
(四)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完成國家下達的總量減排任務。組織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有效保障生態保護紅線安全,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環境敏感區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區域。
(五)配置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監管能力。配備與環境監管執法相適應的環境監督性監測和預警能力。配備與環境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執法能力,提升污染源監管、生態環境監察、環境違法犯罪查處等能力。
(六)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組織編制并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公害的監測預警機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七)加強環境監督管理。協調解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對市、縣(市、區)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督察,督促所屬相關部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依法取締或責令停業、關閉嚴重環境違法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八)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的協調機制。在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協調機制和聯防聯控的管理機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省(市)和其他相鄰省的溝通協作,推動在節能減排、產業準入、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環境政策、標準、措施的統一。
(九)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獎懲制度。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環境損害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依法嚴格問責。
(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傳播,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引導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鼓勵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社團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和公益性活動,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尚。
第十一條省政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
(一)省發展改革委。
1.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擬定并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健全基于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差別化產業準入政策,參與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2.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并協調實施,牽頭制定全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有關工作,擬定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并協調實施。
3.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4.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拓寬環?;I融資渠道。
5.牽頭負責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工作。
6.牽頭負責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7.探索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8.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環境信用體系,并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二)省經信委。
1.擬定并組織實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政策,制定節能規劃,組織協調全社會(包括工業企業)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2.配合制定全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負責制定和發布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組織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和“低小散”行業整治工作。
3.協助推進工業企業環境保護工作,采取措施減少工業領域污染物排放,做好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4.研究提出由省政府審批和核準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的能耗審核意見,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節能管理。
5.在辦理工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6.配合環保部門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7.對生產、銷售或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淘汰的設備、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三)省教育廳。
1.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務活動,培育學生的生態文明理念和環境保護意識。
2.保障校內教室、跑道及其他相關教學設施的環保安全性。
3.在突發環境事件和惡劣空氣狀態下,可能危及師生安全時,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保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4.加強學校實驗室環境污染防治和環境安全建設。
(四)科技部門。
1.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2.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科研經費管理,保障科研經費??顚S?。
(五)省公安廳。
1.依法偵辦涉嫌環境犯罪刑事案件和辦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因環境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配合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促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
2.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及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放射性物品、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
3.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環保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排氣監督檢測。
4.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配合調查處理突發輻射事件。
5.指導全省公安機關接收并委托處理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
(六)省民政廳。
1.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
2.依法參與涉及自然災害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和環境公害事件的社會救助工作。
(七)省司法廳。
1.指導全省普法機構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指導全省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做好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服務。
3.指導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加大對因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4.指導有關社會團體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工作體制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5.會同環保部門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能力建設。
(八)省財政廳。
1.依據國家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統籌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支持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保科技支撐體系建設。
2.研究和組織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和經濟政策,支持和推進環保產業、綠色采購和企業旨在改善環境的轉產、搬遷、關閉等措施。
3.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
4.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環境保護稅改革。加強對各部門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九)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
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確定的環境問題問責調查結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落實問責處理決定。
(十)省國土資源廳。
1.建立健全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和自然資源用途管理制度,編制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
2.在辦理建設項目供地手續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開展地質環境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工作,防治地質災害,負責礦產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指導和監督管理地質類自然保護區和地質(礦山)公園建設。
4.負責礦山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田和工業用地污染防治,負責調整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耕地的用途。
5.負責保護耕地紅線,牽頭完善全省農用地土壤質量監測網絡、制訂農用地土壤監測分析指標體系,牽頭劃定農用地土壤質量類別,對破壞農用地和非法侵占耕地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6.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修改、土地收儲和供應等環節的審查把關,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7.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8.根據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省環保廳。
1.加強對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限批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
2.起草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環境保護政策,參與制定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3.編制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組織起草和監督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4.指導、協調、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完善環境保護督察和執法稽查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
5.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推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指導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職責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
6.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和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機動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防治工作。
7.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或配合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8.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和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8.負責環境監察與稽查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完善環境保護督察和執法稽查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
9.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突發環境事件、協調處理污染糾紛。
10.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
11.負責環境信息發布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12.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項目。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
13.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14.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5.開展地方黨委、政府環保實績評價工作。
16.積極配合推進環境保護稅改革,協助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
(十二)省建設廳。
1.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全省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合理規劃和嚴格管控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加強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等生態環境要素的保護。
2.負責對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及運行狀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污泥非法處置行為。
3.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對其組織編制的城市建設等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指導各地規劃部門依據相關標準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4.負責自來水水廠的監督工作,保障出水水質安全。
5.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負責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廢水、噪聲、廢氣、揚塵、惡臭,城市道路揚塵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6.加強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審查把關,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7.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8.指導設區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工作。
9.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十三)省交通運輸廳。
1.編制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合理規劃建設各類交通建設項目,推進綠色交通建設。
2.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指導管理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機動車輛、船舶污染監督管理,推進高污染車輛、船舶的淘汰;配合環保部門做好交通干線界域內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公路建設工程環境影響監督與管理。
4.加強對危險貨物(危險廢物)道路運輸企業監管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加強對水路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險貨物污染環境,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牽頭省管內河水域內的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5.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汽車生產者履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情況進行檢查;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根據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省水利廳。
1.劃定水功能區劃,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確定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指標;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實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審查;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2.在辦理水利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對其組織編制的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預防及治理,負責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監管。
4.負責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及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環保部門公布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依法開展水功能區水量、水質狀況監測;推進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
5.負責河道及堤防工程長效管護,對非法侵占水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戴任重1]
6.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十五)省農業廳。
1.制定并實施綠色生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節能減排以及現代綠色生態農業發展,推廣農業環??萍肌?/p>
2.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對其組織編制的農業、畜牧業等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參與組織農業資源區劃,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推進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加強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農業部分),做好農業外來有害生物風險評估、防控工作。
4.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指導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完善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回收體系,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進行調查、處理,配合開展農業損失評估鑒定。
5.指導和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制定推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生態消納的規范和標準。
6.加強耕地質量建設、保護和提升。負責開展耕地質量建設、調查監測、評價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
7.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綠色食品標識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及監督管理工作。
8.配合環保部門加強農用機械污染防治;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省林業廳。
1.擬定和實施林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對林業(含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植物園、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2.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綠化造林工作;負責森林資源保護以及公益林建設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改善林分林相,負責森林城市創建。
3.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對其組織編制的林業等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4.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的保護與利用,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沙漠化防治。
5.負責林業外來物種入侵風險防控工作。
(十七)省商務廳。
1.負責制定全省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成品油批發經營活動監管;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規范化建設及監督管理。
2.提升預拌混凝土行業清潔生產水平,推進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和水泥散裝化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十八)省文化廳。
1.加強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文藝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管理。
(十九)省衛生計生委。
1.加強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對自來水廠、農村飲用水進行衛生監督和監測。
2.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3.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4.根據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及研究結果,負責做好與環境污染有關疾病的防治。
5.負責醫療機構職業性放射疾病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十)省審計廳。
1.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監督,促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把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使用納入市縣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二十一)省國資委。
1.督促所監管企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各項措施,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2.指導、督促、監管企業自覺接受環境保護檢查,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加強環境應急管理。
(二十二)省稅務局。
1.對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依法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2.依法征收環境保護稅。
3.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三)省工商局。
1.對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行政許可的,依法辦理變更、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2.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與有關部門開展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3.按職責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等原材料、產品銷售行為進行監管;加強對禁燃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監管。
4.配合環保部門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對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四)省質監局。
1.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在辦理工業產品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企業和產品列入本省名牌和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2.負責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及時向國家認監委報告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違法問題,協助調查取證。
3.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和發布工作
4.負責組織對列入國家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環境監測用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建立和完善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指導和督促計量檢定機構開展檢定和校準工作。
5.會同環保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保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石油焦、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等原材料、產品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1.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
2.對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相關部門責令關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3.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餐飲油煙排放的監督管理。
(二十六)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1.協調媒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發布環境公益廣告。
2.指導和監督媒體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曝光環境違法行為,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進行輿論引導,查處利用環境問題惡意炒作和新聞敲詐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十七)省安監局。
1.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工作。
3.加強對礦山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推進尾礦庫的安全整治,依法督促企業排除尾礦庫事故隱患;受政府授權或委托,牽頭尾礦庫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配合環保部門開展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搬遷過程中的污染防治監管。
5.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突發環境事件。
6.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放射性職業健康監管。
(二十八)省統計局。
1.積極協助環保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并配合做好定期公布工作。
2.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做好相關統計咨詢服務工作。
3.牽頭負責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
(二十九)省海洋與漁業局。
1.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并監督實施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
2.監督管理海洋環境、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組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牽頭負責“一打三整治”專項行動的組織、指導、協調、檢查、考核等工作。
3.根據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耍瑫嘘P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
4.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的工作。負責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準。
5.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生生物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6.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
7.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8.組織和監督重大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對內陸水域因工業或城鎮綜合污水等污染造成漁業損失的調查處理,負責污染物質與死魚事故因果關系的鑒定及污染死魚數量和價值的調查確定。
9.代表政府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
10.承擔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以及法定職責內的海島生態保護責任。
11.負責漁業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漁業船舶用燃油行為的處罰。
(三十)省旅游局。
1.科學編制旅游規劃,充分體現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指導做好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和重點旅游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2.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對其組織編制的旅游等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開展景區內外環境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景區環境。指導做好生態游步道、生態廁所、生態標識等生態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4.在飯店行業中推廣低碳綠色消費,積極向消費者宣傳節能減排理念,提升消費者參與低碳旅游的積極性。
(三十一)省法制辦。
1.根據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劃,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審查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審議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
2.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
3.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法監督,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案件。
(三十二)省金融辦。
1.把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2.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綠色信貸,加大對環境污染治理和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十三)省物價局。
1.負責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完善資源環境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
2.對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3.負責制定和實施燃煤發電企業環保電價政策;負責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政策;負責制定和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4.按照機動車排氣檢測開展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政策并監督執行。
(三十四)省氣象局。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提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氣象信息,擬定氣象干預應對措施。配合環保部門加強大氣污染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浙江證監局。
1.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公開環境信息,配合查處上市公司環境違法違規案件。
2.指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壓縮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促進轉型轉產。
(三十六)浙江保監局。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探索研究,積極創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督促保險機構建立健全服務體系,不斷提升環境保護保險服務能力。
(三十七)浙江能源監管辦。
1.監管電網企業及省統調發電企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督促電網、發電等能源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措施。
2.督促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3.監督電力調度機構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監管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監管省統調火力發電企業環境保護設施新建、改造、運行情況及環保電價執行情況;監管成品油煉制企業按期完成油品升級改造工作。
(三十八)杭州海關。
1.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施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進口。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進口機動車、船的環保信息登記和把關。
2.負責依法責令進口者或承運人將違法進境固體廢物退運出境或以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處置。
3.查處違法進口國家綜合性產業目錄政策中禁止的設備、產品構成走私的行為。
(三十九)浙江檢驗檢疫局。
1.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2.負責進出口物種檢疫工作。
3.對進口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淘汰的設備、產品以及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行為實施監管;對進口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石油焦、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等原材料、產品進行監管。
(四十)浙江海事局。
1.配合地方政府編制海(水)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配合地方政府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上污染應急共享平臺。
2.組織、協調、指揮海(水)上船舶污染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3.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配合推進大氣污染物排放監視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對超標排放船舶的監督執法力度。
4.對船舶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船用燃油行為,以及船舶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省監委職責
第十二條負責對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失職失責問題依法依規實施監督問責,調查涉嫌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省法院和省檢察院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保護主要職責:
(一)省法院。
1.發揮審判機關職能作用,促進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2.依法受理和審理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案件,監督環保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同時,支持環保等部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受理和審查環境非訴行政案件。
3.加強環境污染民事案件審理,嚴格落實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序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持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主張賠償權利,維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
(二)省檢察院。
1.負責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加強對查辦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導監督,促進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2.加強環境領域民事、行政案件檢察監督,促進規范執行和公正司法。
3.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漏洞,運用檢察建議予以督促糾正;發現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省監委處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的落實,建立并實施年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督促檢查范圍,加大專項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對受到嘉獎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對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責任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予以追究。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省級機構調整到位后,按照相關職責分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做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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