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月28日,國際能源網從河南發改委獲悉,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
2月28日,國際能源網從河南發改委獲悉,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法指出:年度實際配送氣量原則上不得低于供氣規劃或設計指標的40%。低于供氣規劃或設計指標的,執行每立方米0.65元的省標桿配氣價格。
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
修理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超過與配氣業務直接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5%。
原文如下: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辦)::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河南省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2月22日
附 件
河南省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改革思路,為規范全省城鎮管道天然氣配送環節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城鎮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政府定價相關規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指導意見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城市、鄉鎮公共性管道天然氣(以下簡稱城鎮燃氣)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銷售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實行政府定價的城鎮燃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由省轄市、縣(市)依照政府定價有關規定進行制定和調整。
第四條同一城鎮燃氣的配氣價格、銷售價格,原則上應當統一。遠離主城區、配氣管網獨立的,可單獨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銷售價格。
第五條城鎮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配氣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每年5月30日前向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
第二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實行政府定價的城鎮燃氣銷售價格,由管道天然氣采購價格、配氣價格、稅費組成。
第七條遵循“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即通過核定城鎮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和調整城鎮燃氣配氣價格。
第八條城鎮燃氣企業的業務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
其他業務收支凈額,指城鎮燃氣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
第九條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十條準許成本的核定,原則上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供銷差率(含損耗)原則上不超過5%,三年內降低至不超過4%;管網折舊年限不低于30 年,其他資產折舊按照有關規定計提;建筑區劃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成本可計入準許成本。
第十一條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歸集城鎮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凡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予以剔除。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二條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有效資產為城鎮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無形資產參照會計準則等規定核定,營運資本按照不高于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第十三條配氣價格按城鎮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
年度實際配送氣量原則上不得低于供氣規劃或設計指標的40%。低于供氣規劃或設計指標的,執行每立方米0.65元的省標桿配氣價格。
第十四條 鼓勵各地科學核定本地標桿價格,建立激勵機制。低于標桿配氣價格的,可由城鎮燃氣企業與用戶利益共享,激勵燃氣企業提高經營效率、降低配氣成本。
第十五條配氣價格每3年校核一次。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測算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的,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六條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
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經營期超過8年的,應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
第三章 成本監審
第十七條對城鎮燃氣配氣價格實施定調價時,必須進行成本監審。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開展成本監審。
第十八條核定城鎮燃氣準許成本,應當以此前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城鎮燃氣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十九條城鎮燃氣企業準許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其中:
折舊及攤銷費指與配氣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及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運行維護費指由城鎮燃氣企業為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原則上按照剔除不合理費用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一)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材料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煤等費用。
3、修理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超過與配氣業務直接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5%。
4、職工薪酬,指為獲得生產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5、配氣損耗,指在配氣環節中因天然氣損耗折算的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城鎮燃氣企業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合理的直接財務費用等其他有關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繳納或提取的合理費用,包括安全生產費用、青苗補償費、水土保持費等。
(二)管理費用,指城鎮燃氣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三)銷售費用,指城鎮燃氣企業在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第二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城鎮燃氣企業配氣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配氣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
(三)購氣準備金、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四)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六)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條城鎮燃氣企業與其他企業合資建設并共同使用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應根據氣量、固定資產原值等合理核定配氣成本。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鎮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省轄市、縣(市)主動實施,也可由城鎮燃氣企業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新通管道天然氣的城鎮,在投產運行前,應主動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批準后執行。
在核定配氣價格、建立監管規則的基礎上,鼓勵各地對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策,允許下浮配氣價格。鼓勵擁有多家燃氣企業的城鎮,探索放開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
第二十三條 城鎮燃氣的居民銷售價格,必須實行階梯氣價制度。原則上以年為計價周期。
第二十四條城鎮燃氣居民實行階梯氣價制度。
建立三檔制居民階梯氣價時,第一檔氣量按城鎮燃氣區域內80%居民家庭戶月均用氣量確定,執行基準氣價;第二檔氣量按城鎮燃氣區域內95%居民家庭戶月均用氣量確定,按第一檔氣價的1.2倍執行;第三檔氣量為超出第二檔氣量部分,按第一檔氣價的1.5倍執行。
第二十五條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實行兩檔制階梯氣價的城鎮,執行居民第一檔氣價;實行三檔制階梯氣價的城鎮,按一、二檔氣價平均水平執行。
第二十六條實行城鎮燃氣銷售價格與上游管道天然氣價格調整聯動的機制。當國家調整上游門站氣價時,同類、同步、同向、同時調整銷售氣價。
聯動調整公式為:城鎮燃氣銷售價格調整額=(計算期不含稅采購氣價-基期不含稅采購氣價)÷(1-供銷差率)×(1+綜合稅率)
相關稅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當采購氣價調整時,由城鎮燃氣企業提出銷售價格調整申請,省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審核備案后實施。涉及調整居民銷售價格的,一年內不得超過2次。
第二十八條鼓勵市縣在城鎮非集中供熱區域,結合本地氣候、采暖用氣需求、與其它方式采暖成本及環境成本的比較等因素,保障基本住房面積采暖需求,以采暖季為計價周期,合理確定分檔氣量和氣價,探索建立城鎮居民獨立采暖氣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進入配氣價格定調價程序后,城鎮燃氣企業應通過其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公開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條 制定和調整城鎮燃氣配氣價格時,應通過當地主要報紙、指定網站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涉及居民配氣價格的,必須依法履行聽證等程序。
第三十一條經核定的城鎮燃氣配氣、銷售價格,應在省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城鎮燃氣企業的門戶網站上公開,在城鎮燃氣企業各營業場所醒目位置長期公布。
第三十二條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的,以及成本已納入配氣價格的,城鎮燃氣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費。各地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居民燃氣工程安裝性質的費用涵蓋范圍,嚴格限于建筑區劃紅線內產權屬于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納入房價,不得再另外向燃氣用戶收取。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鎮燃氣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城鎮燃氣企業有故意瞞報、虛報信息,未經批準進行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情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省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本地城鎮燃氣價格行為進行管理。或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城鎮燃氣價格管理細則,同時抄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試行。
責任編輯:售電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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