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傳日:依法治核 確保核安全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2017年12 4國家憲法日集中宣傳活動的通知》,中核集團將結合實際,開展國家憲法日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核安全法》,教育和引導廣大職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2017年“12.4”國家憲法日集中宣傳活動的通知》,中核集團將結合實際,開展國家憲法日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核安全法》,教育和引導廣大職工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理性、協調、并進”核安全觀,正確理解、運用核安全法知識,為集團健康、安全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核安全法》立法情況
2017年9月1日,《核安全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是我國第一部核安全領域的專門法律,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核安全法》共分8章,總計94條,主要包括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核安全法》立法精神
發展核事業的首要條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業發展的前提、基礎和生命線。《核安全法》將確保安全作為從事核事業必須遵循的方針,明確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確立了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
(一)讓人民群眾放心
制定《核安全法》,要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核安全有嚴密的保障措施,能夠對核設施的運行安全放心。核安全法設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依法公開與核安全有關的信息,并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作出規定,讓人民群眾了解、放心。
(二)給國際社會信心
制定《核安全法》可以達到的目的之一,就是給國際社會以信心,中國堅持安全發展核能,核安全是有一套可靠的管理機制的,核安全是可以得到絕對保障的。
三、《核安全法》主要內容
(一)將核安全觀作為重要理念予以體現
《核安全法》首次將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核安全觀寫入其中。
主要條款:
第3條 國家堅持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加強核安全能力建設,保障核事業健康發展。
(二)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
標準是安全的基礎,高標準才能嚴要求,追求核安全沒有止境,核安全標準沒有最高,只有更高。
主要條款:
第8條 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核安全標準。核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核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適時修改。
(三)實行全鏈條、全過程的監管和風險管控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和風險管控,全面覆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遺余力,確保萬無一失。
主要條款:
第14條第1款 國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科學論證,合理布局。
第38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持有核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許可,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與合法利用:(1)建立專職機構或者指定專人保管核材料;(2)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3)建立與核材料保護等級相適應的實物保護系統;(4)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41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放射性廢物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
(四)強化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
《核安全法》從多個方面規定了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包括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積極培育和建設核安全文化、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衛制度、具有保障核設施安全運行的能力、設置核設施縱深防御體系、對核設施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接受審查、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實施監測并定期報告、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建立核安全報告制度和核安全經驗反饋體系、制定本單位場內應急預案等。
主要條款:
第5條第1款 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12條第2款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防范對核設施、核材料的破壞、損害和盜竊。
第16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設置核設施縱深防御體系,有效防范技術原因、人為原因和自然災害造成的威脅,確保核設施安全。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接受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
(五)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核安全監管水平
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科學分工、聯防聯控、全面保障,形成監管合力,共同保障核安全。
主要條款:
第6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六)從嚴設定法律責任
《核安全法》共94條,僅法律責任就占17條,主要包括大幅提高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對有些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停止建設、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對有些違法行為實行既處罰違法單位又處罰直接責任人員的“雙罰制”,對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規定核損害賠償制度等,通過從嚴設定法律責任加大對核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主要條款:
第90條第1款 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第90條第3款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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