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方案
(十一)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
重污染天氣應急啟動期間,是否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應急預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各企業(單位)是否按照預案要求落實減排措施。
(十二)群眾投訴的突出環境問題辦理情況
生態環境部適時將“12369”電話、微信舉報、來信來訪投訴等案件,作為督辦問題交相關地方政府辦理,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督促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
(十三)其他督查事項
根據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要求,將視情況調整督查內容,并督促落實相關任務措施。
三、督查范圍
(一)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市,河南省鄭州(含鞏義)、新鄉(含長垣)、鶴壁、安陽(含滑縣)、焦作(含濟源)、濮陽、開封市(含蘭考)(以下簡稱“2+26”城市)。
(二)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呂梁、晉中、臨汾、運城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咸陽、寶雞、銅川、渭南市以及楊凌示范區。
(三)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
四、督查時間
第一階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個輪次。對“2+26”城市“散亂污”企業整治、燃煤鍋爐淘汰、部督辦問題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規定的其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梳理熱點網格、群眾投訴舉報,重點發現新的涉氣問題。
第二階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個輪次。對“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開展全面督查,排查工業爐窯、礦山治理、小火電淘汰、“公轉鐵”落實、揚塵治理及秸桿焚燒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督促各項任務及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階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個輪次。重點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長三角地區落實秋冬季減排措施,排查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
每個督查組現場督查2周,共安排21輪次督查。
五、督查工作方式
(一)統一調度指揮
生態環境部專項督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協調強化督查工作。專項辦建立組長工作微信群及地方聯絡群,通過微信群實時調度有關工作。每月根據階段性工作重點明確、細化督查內容,按照“條塊結合”原則制定督查任務計劃表,實現任務精準安排,確保督查取得實效。
(二)開展精細排查
督查組根據任務計劃表、各類清單臺賬、熱點網格信息及工商、電力數據等,對企業(單位)涉氣環境問題整治情況進行精細化排查,并將每日檢查情況通過環境執法平臺督查APP(以下簡稱督查APP)報送專項辦。對督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要及時針對具體任務固定證據,保存相關資料,必要時可現場制作詢問及勘驗筆錄,形成完整證據鏈。
(三)及時交辦問題
專項辦每日對報送的檢查情況進行復審,第一時間通過督辦問題清單(電子版)交辦地方政府。每輪次督查結束后,匯總印發正式督辦函,送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抄送各相關省份人民政府辦公廳及環保廳(局),要求限期整改。相關城市人民政府需對交辦問題建立臺賬,跟進整改落實情況。
(四)核查整改情況
每兩輪督查結束后,安排一周時間,由督查組對之前交辦問題進行核查,確保按期整改到位。
(五)實施公開約談
根據督查情況,對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集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整體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大氣污染問題十分突出的城市,進行掛牌督辦或公開約談。
(六)嚴肅量化問責
針對大氣污染嚴重、重污染天氣頻發、環境質量改善達不到時序進度甚至惡化的城市,適時開展中央環保專項督察。第二階段起,生態環境部將就污染防治攻堅戰各專項行動,統籌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并完善細則,嚴格實施。
六、建檔立卡完善臺賬
各地應按照督查內容及藍天保衛戰的工作要求,對“散亂污”企業、燃煤鍋爐、工業爐窯、小火電、散煤替代等重點任務實行清單化、臺賬式管理。盡快完成排查、制定任務清單、建立工作臺賬,做到應查盡查,無死角、無遺漏。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要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完善,查漏補缺,汾渭平原地區要加快補充建立上述清單臺賬,做到底數清、任務清、責任清。
七、人員安排
(一)人員構成及分組
由生態環境部統一組織部署,從有關省(區、市)環保廳(局)推薦的人員中抽調(暫不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陜西、西藏、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抽調人員),與生態環境部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業務骨干組成督查組。每個督查組由3人組成,從地方環保系統抽調2或3人,并視情況加入1名部派出機構或直屬單位人員。同一省份或城市派出的督查人員,盡量安排在一個被督查城市、同一個督查組。同時,在每個城市設置一個督查組作為中心組,除對分配的縣(市、區)開展正常督查外,負責該市所轄縣(市、區)各督查組的統籌、協調事項,協調涉及地市級人民政府有關督查事宜,各中心組增加1名處級及以上干部擔任組長。
“2+26”城市總體安排200個左右的督查組,汾渭平原11個城市總體安排90個左右的督查組,長三角地區以安排特別行動組為主,開展不定期督查。
根據督查任務安排及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將適時派出特別行動組,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時段開展專項督查,人員從近兩年強化督查工作表現突出的督查組中選取。
(二)組長負責制
每個督查組設組長1名,由現場執法經驗豐富、統籌協調能力強的地方抽調人員擔任,負責本組督查組織、指揮、協調工作。組內其他人員應服從組長工作安排,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三)人員確定
各派員省份環境保護廳(局)應提前安排抽調人員,組織培訓學習,指導抽調人員提前熟悉檢查地區情況,做好檢查行程安排。每月15日前,將下月抽調參加督查人員的相關信息報送專項辦。
(四)輪換方式
督查組每兩周輪換,前后輪次人員共同工作一天。以后一輪次第一個星期一作為工作交接日,后一輪次人員應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即星期日)到達督查地點,前一輪次人員應在工作交接日后一天(即星期二)離開。前后輪次6名督查人員共同工作一天,其中4人共同開展日常督查,現場進行“傳、幫、帶”;另外2人在駐地負責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資交接。
責任編輯:售電小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