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近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具體情況如下:各省、自治區、直
近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具體情況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的相關要求及規定,加強對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等嚴重失信行為的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市場主體存在違法失信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可先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根據職能負責本地區“黑名單”管理工作。
(三)堅持“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認定“黑名單”的部門和單位負責“黑名單”的公布、信用修復、異議處理、退出等工作。
(四)認定為涉電力領域“黑名單”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二、認定標準
(五)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電能服務企業、電力設備供應企業。
(六)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
2. 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
3. 在其他領域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相關“黑名單”;
4. 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
(七)發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未服從電力調度管理;
2. 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自備電廠,未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補貼;
3. 違反相關規定,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以及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連接的專用線路。
(八)售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
2. 未承擔保密義務,違規泄露用戶信息。
(九)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存在違約用電、竊電或者破壞電力設施行為;
2. 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3. 以各種形式逃繳、拒繳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補貼。
(十)電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2. 未嚴格落實電網安全責任,供電質量未達到承諾標準;
3. 未做到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及其他電網企業的無歧視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預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之間相互自主選擇的行為。
(十一)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轉讓、出租出借、借用掛靠、涂改、偽造許可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2. 超越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 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4. 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5. 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經督查不及時整改;
6. 未按核準文件確定的招標方式開展招標;
7. 發生因工程安全質量問題引發的較大安全責任事故;
8. 嚴重違反合同約定。
(十二)電能服務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提供的平臺或產品問題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
2. 拒不處理客戶投訴;
3. 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4. 騙取國家政府補貼。
(十三)電力設備供應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降低產品設計標準、偷工減料,或在生產制造過程中使用偽劣原材料、組部件以次充好;
2. 在施工(建筑、安裝等)、調試或運行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
3. 不能安全穩定運行或技術、質量等性能指標與設計值出現重大偏差,且無法通過進一步調試和正常維護得到解決;
4. 存在商業行賄受賄行為,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務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
(十四)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在電力市場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無故未履行市場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 未按時進行交易結算,拖欠電費;
3. 惡意串通、操縱市場或變相操縱市場;
4. 提供虛假信息,違規發布信息,或未按規定披露、提供信息;
5. 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開展交易。
(十五)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在電力規劃設計、政策標準執行及項目合作、建設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按照規劃總量進行產能布局、重復建設、開發利用效率低下、發展失衡,違反相關優選原則;
2. 選擇性執行或變相、消極、錯誤執行國家有關能源政策;
3. 違反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有關強制性規定或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情況不達標;
4. 新建電力項目違法違規轉讓開展前期工作資格或核準文件;
5. 違法違規變更新建項目投資主體;
6. 需核準的電力項目未經核準先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核準文件規定建設;
7. 電力項目存在超容量建設、停產整頓項目繼續建設、為爭取國家補貼指標而虛擬項目、以資源綜合利用名義建設低效項目等情形。
(十六)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節能減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重大電力安全事故;
3.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 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
5.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6. 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7. 在電力、核電廠等領域未按國家要求有效落實應急管理責任;未建立電力應急指揮體系,未制定電力安全應急預案,不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
8. 未按規定安裝、運行環保設備,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保標準和規定,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和相關備查資料;
9. 阻礙、抗拒依法實施的節能監管,情節嚴重或隱匿、拒不提供相關資料。
(十七)在許可監管中發現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出租出借或借用掛靠許可資質;
2. 超出許可范圍或者超過許可期限從事相關業務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 不具備許可條件仍從事相關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許可變更或注銷且限期內未完成整改;
4.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
(十八)市場主體具有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九)市場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無明確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內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三、認定與發布
(二十)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可按照認定標準,根據職能認定涉電力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可根據需要授權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認定標準認定涉電力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
(二十一)鼓勵電力交易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積極支持和配合認定工作,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認定部門(單位)應積極委托大數據企業開展大數據監管,將大數據分析結果作為認定“黑名單”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二)認定部門(單位)應按照以下程序認定“黑名單”:
1. 正式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據,允許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申辯材料;
2. 組成相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及行業專家參加的小組,根據各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市場主體是否列入“黑名單”的認定意見書;
3.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認定的“黑名單”直接生效;授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認定的“黑名單”,需經相應信用建設牽頭部門或能源監管部門審核后生效;
4. 完成認定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向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下達認定決定函。
(二十三)建立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各認定部門(單位)認定的“黑名單”均統一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于列入當日將有關信息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場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二十四)涉電力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應主動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二十五)認定生效的“黑名單”,由認定部門(單位)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等向社會公眾發布。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二十六)認定部門(單位)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應制定有關標準和程序,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名單退出與權益保護
(二十七)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經認定部門(單位)確認,可以退出“黑名單”:
1. 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 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
3. “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
4 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完成自主信用修復,經認定部門(單位)審核同意;
5. 經異議處理,“黑名單”認定有誤。
(二十八)市場主體退出“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并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對于認定有誤的“黑名單”,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二十九)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市場主體自主信用修復機制,在下達“黑名單”認定決定函時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市場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修復的方式和期限。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出。
(三十)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黑名單”異議處理機制,明確異議受理渠道、辦理流程和時限。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嚴格按時限反饋是否受理的意見,受理后要按時限反饋處理結果。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三十一)認定部門(單位)自主發現的,或接到相關部門、單位、個人反映、投訴的名單信息不準確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確因認定部門(單位)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和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
五、保障措施
(三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各認定部門(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黑名單”認定工作。
(三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并做好落實。各認定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錄入、查詢、維護和使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嚴防信息泄露。
(三十四)對“黑名單”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認定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各認定部門(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黑名單”認定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誤泄露不公開信息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在管轄區域內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經授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協會商會內部的管理實施細則。
(三十六)行業協會商會、電力交易機構、大數據企業等在配合政府部門開展“黑名單”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關于涉電力領域會員單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及重點關注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8年2月3日
附件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關于涉電力領域會員單位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及重點關注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行業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文)、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國發〔2014〕 21 號)、《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及《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財金規〔2017〕1798 號)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電力行業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黑名單”與“重點關注名單”,是指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因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背社會道德、協議和承諾等嚴重失信行為,被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業協會做出認定,列入相關名單,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與聯合懲戒。市場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存在一般失信行為將被列入失信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
第三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指導下,制定電力行業市場主體“重點關注名單”的認定標準;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黑名單”認定標準,篩選、核實、審定、發布及跟蹤管理“黑名單”;在行業協會職責范圍內督促“重點關注名單”單位進行整改,協助政府對“黑名單” 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已簽署《信用電力自律公約》的非會員單位也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實施主體
第五條 中電聯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涉電力領域會員單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及重點關注名單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監督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審委”)和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中電聯信用辦”)。
第六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涉電力領域會員單位失信“黑名單”與“重點關注名單”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監審委負責“黑名單”與“重點關注名單”管理的監督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召開監審委會議,對中電聯信用辦提交的“黑名單”與“重點關注名單”的初步建議名單進行審核;
(二)負責對“黑名單”異議申訴調查結果和移出名單意見的審核;
(三)負責對“黑名單”認定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第八條 中電聯信用辦具體承擔“黑名單”與“重點關注名單” 的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歸集司法、工商、質檢、金融、稅務、能源、環保、安監、海關等國家部門對電力行業市場主體處罰的失信行為的信息;
(二)接受社會對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失信行為的投訴舉報,并組織安排核實;
(三)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意見”中的認定標準,提出列入“黑名單”初步建議,報送領導小組審定,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報送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和備案;
(四)負責將政府有關部門及領導小組的審議決定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員單位、分支機構及有關單位;
(五)將認定的“黑名單”向“信用中國”、“信用能源”網站推送,并在“信用電力”網站發布;
(六)負責匯總“黑名單”異議申訴及相關證據材料;
(七)在協會職責范圍內督促“重點關注名單”整改,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對“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九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測本單位及所屬企業的信用情況,核實失信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二)對所屬企業發生的一般失信行為采取警戒措施,負責督促整改;
(三)配合政府部門執行對所屬企業發生的嚴重失信行為的整改與懲戒;
(四)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所屬企業與年度綜合業績考核掛鉤;
(五)匯總所屬企業報送的侵犯本單位利益的涉電力企業的失信行為信息并上報中電聯信用辦。
第十條 中電聯信用辦分支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測本區域內電力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情況,核實失信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二)及時向中電聯信用辦報送本區域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督促本區域內“重點關注名單”中的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整改。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 “黑名單”認定標準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 “實施意見”。中電聯對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發生的嚴重失信行為依據其認定標準進行“黑名單”的初步認定。
第十二條 “重點關注名單”中的市場主體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黑名單”認定標準,直接轉入“黑名單”。
第十三條 “重點關注名單”中的市場主體經督促警示后仍不整改的,視其失信行為程度,轉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 中電聯重在建立電力行業信用風險預警機制,對電力行業可能發生的信用風險加強防范,重點監測電力行業市場主體近三年內發生的失信行為。失信行為經查證達到以下通用或專業認定標準中的任意一條,將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第十五條 通用認定標準如下:
(一)企業無正當理由,未嚴格履行合同或服務承諾;
(二)未及時披露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三)企業信用等級 BB 級(含)以下,C 級以上;
(四)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為黃牌;
(五)受到能源、環保、司法、金融、工商、稅務、質檢、安監、海關等部門處罰后未按照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的;
(六)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以及轉移、隱匿相關證據的;
(七)被行政部門認定拖欠或欠繳勞動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的;
(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或有履行能力但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義務的;
(九)發生各級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的;
(十)未通過各級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檢查、周期性檢驗的;
(十一)嚴重拖欠合同款不予以結算的;
(十二)借用資質,虛報業績,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三)在招投標過程中,惡意壓低投標價格,投標報價低于行業最低限價幅度的;
(十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經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理、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的一般侵權行為;
(十五)發生新聞媒體負面曝光的;
(十六)違反行業自律和約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專業認定標準如下:
(一) 發電企業
1.未嚴格履行電煤合同、購售電合同、供熱供汽合同、設備物資采購等合同,并被客戶投訴的;
2.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3.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節能和碳減排責任的;
4.未按要求投運脫硫、脫硝等環保設備導致污染物排放超標的;
5.未嚴格執行調度命令,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 電網企業
1.未能保證供電質量或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
2.未嚴格履行購售電合同、設備物資采購等合同,并被客戶投訴的;
3.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4.調度中心未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調度原則進行調度的。
(三) 售電公司
1.未嚴格履行購售電合同、服務協議,給用戶造成一定影響和經濟損失,并被客戶投訴的;
2.未提供真實信息,有虛假注冊、信用備案行為的;
3.存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挪用、借用行為的。
(四) 電力建設企業
1.存在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行為的;
2.拖欠合同款、農民工工資的;
3.未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施工中發生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行為的;
4.發生一般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或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 電力設計企業
1.出現設計缺陷,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
2.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完成圖紙設計,但未對整體工期造成影響的;
3.因自身利益考慮,設計圖紙上技術參數傾向某家供應商產品的。
(六) 電力監理、調試企業 1.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并被投訴的;
2.因服務質量問題,給客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七) 電力用戶
1.未嚴格履行購售電合同,給電網或售電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2.發現有違約用電行為的;
3.一年內發生 2 次及以上經催交仍未按時交費的行為。
(八) 電能服務企業
1.向電力用戶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并被用戶投訴的;
2.不認真對待投訴或對投訴處理不力,造成一定影響的。
(九) 電力設備供應企業:
1.供應的產品在質量抽檢中主要技術參數不合格的;
2.拒絕業主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逃避監督行為的;
3.供應商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并被客戶投訴的。
第四章 “黑名單”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電力行業市場主體,中電聯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及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配合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 除配合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實施懲戒外,中電聯會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在電力行業內部實施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將“黑名單”企業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國”、“信用能源”等網站;通過“信用電力”網站與信息平臺、“信用電力”微信公眾號、中電聯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黑名單”;
(二)在電力市場交易中,對其已簽訂的重大交易合同進行重點跟蹤、監督、審查;
(三)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合格供應商名錄中移除;
(四)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被列入“黑名單”的所屬企業在績效考核時予以經濟懲罰;
(五)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按照原授予程序撤銷當年獲得的與信用有關的獎項;
(六)取消“黑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評優評先資格,已獲得榮譽稱號的,視情況予以撤銷。
第五章 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
第十九條 “重點關注名單”是電力行業采取信用風險預警的一種重要手段,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包括中電聯信用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信用辦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 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企業作為重點監視對象,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接到投訴、舉報或反映有輕微失信行為但未達到“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對其實施以下風險預警措施:
(一)談話提醒:當面或通過電話方式提醒失信單位涉嫌失信行為事實,讓其作出說明,督促其及時防范風險或者糾正失信行為;
(二)書面警示:以書面形式,向失信單位告知失信行為事實及風險狀況,以提示、關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時防范風險或者糾正失信行為;
(三)督促整改: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要求失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風險預警對象屬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由各成員單位實施風險預警措施;不屬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由中電聯信用辦及分支機構實施風險預警措施。
第二十三條 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對信用提醒、警示、督促整改等情況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提醒和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在被風險預警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視其失信行為上升為“重點關注名單”。
第二十五條 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對其實施以下警戒措施:
(一)“重點關注名單”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內部分層、分類定期進行通告,不向社會公眾公示;
(二)納入“信用電力”網站與信息平臺進行重點監測管理,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在招投標等活動中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企業予以重點審查;
(四)在參加文明單位、優秀企業、慈善類等獎項評選時進行重點考察;
(五)在參加中國電力創新獎、電力企業優秀文化成果評審獎、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確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試點企業評定、三標管理體系認證、全國發電機組能效對標及競賽等行業類評選或活動中予以重點審查;
(六)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企業需接受信用等級評價。
第六章 認定程序第
二十六條 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失信“重點關注名單”與“黑名單”認定程序:
(一)中電聯通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大數據分析等渠道歸集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失信行為;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中電聯信用辦檢舉任一企業的失信行為,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三)中電聯信用辦對接到舉報與歸集到的失信行為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核實:
自辦——對接到投訴舉報的問題線索,中電聯信用辦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轉辦——投訴對象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所屬企業的,轉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調查核實;
交辦——投訴對象為非領導小組會員單位的,交由被投訴企業所在地的中電聯信用辦分支機構調查核實;
(四)根據核實情況,按照認定標準,由中電聯信用辦匯總提出“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的初步建議名單;
(五)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不對社會公示,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向其通報,對其進行警戒,并督促整改;
(六)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告知其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據,允許其在 10 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申辯材料;
(七)監審委根據中電聯信用辦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市場主體是否列入“黑名單”的意見;
(八)通過領導小組審定,形成擬發布的“黑名單”;
(九)對擬發布的“黑名單”報行業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認定和備案;
(十)被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將不再經過認定程序,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七章 信用信息歸集和報送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的歸集途徑:
(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報送的侵犯本單位及所屬企業利益的涉電力企業的失信行為信息;
(二)單位和個人投訴或檢舉的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失信行為信息;
(三)從政府有關部門獲取的企業因失信被處罰的信息;
(四)通過網絡途徑獲取的失信行為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規許可的途徑。
(八) 電能服務企業
1.向電力用戶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并被用戶投訴的;
2.不認真對待投訴或對投訴處理不力,造成一定影響的。
(九) 電力設備供應企業:
1.供應的產品在質量抽檢中主要技術參數不合格的;
2.拒絕業主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逃避監督行為的;
3.供應商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并被客戶投訴的。
第四章 “黑名單”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電力行業市場主體,中電聯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及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配合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 除配合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實施懲戒外,中電聯會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在電力行業內部實施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將“黑名單”企業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國”、“信用能源”等網站;通過“信用電力”網站與信息平臺、“信用電力”微信公眾號、中電聯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黑名單”;
(二)在電力市場交易中,對其已簽訂的重大交易合同進行重點跟蹤、監督、審查;
(三)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合格供應商名錄中移除;
(四)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被列入“黑名單”的所屬企業在績效考核時予以經濟懲罰;
(五)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按照原授予程序撤銷當年獲得的與信用有關的獎項;
(六)取消“黑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評優評先資格,已獲得榮譽稱號的,視情況予以撤銷。
第五章 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
第十九條 “重點關注名單”是電力行業采取信用風險預警的一種重要手段,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包括中電聯信用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信用辦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 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企業作為重點監視對象,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接到投訴、舉報或反映有輕微失信行為但未達到“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對其實施以下風險預警措施:
(一)談話提醒:當面或通過電話方式提醒失信單位涉嫌失信行為事實,讓其作出說明,督促其及時防范風險或者糾正失信行為;
(二)書面警示:以書面形式,向失信單位告知失信行為事實及風險狀況,以提示、關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時防范風險或者糾正失信行為;
(三)督促整改: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要求失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風險預警對象屬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由各成員單位實施風險預警措施;不屬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由中電聯信用辦及分支機構實施風險預警措施。
第二十三條 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對信用提醒、警示、督促整改等情況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提醒和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在被風險預警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視其失信行為上升為“重點關注名單”。
第二十五條 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對其實施以下警戒措施:
(一)“重點關注名單”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內部分層、分類定期進行通告,不向社會公眾公示;
(二)納入“信用電力”網站與信息平臺進行重點監測管理,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在招投標等活動中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企業予以重點審查;
(四)在參加文明單位、優秀企業、慈善類等獎項評選時進行重點考察;
(五)在參加中國電力創新獎、電力企業優秀文化成果評審獎、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確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試點企業評定、三標管理體系認證、全國發電機組能效對標及競賽等行業類評選或活動中予以重點審查;
(六)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企業需接受信用等級評價。
第六章 認定程序第
二十六條 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失信“重點關注名單”與“黑名單”認定程序:
(一)中電聯通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大數據分析等渠道歸集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失信行為;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中電聯信用辦檢舉任一企業的失信行為,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三)中電聯信用辦對接到舉報與歸集到的失信行為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核實:
自辦——對接到投訴舉報的問題線索,中電聯信用辦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轉辦——投訴對象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所屬企業的,轉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調查核實;
交辦——投訴對象為非領導小組會員單位的,交由被投訴企業所在地的中電聯信用辦分支機構調查核實;
(四)根據核實情況,按照認定標準,由中電聯信用辦匯總提出“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的初步建議名單;
(五)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不對社會公示,由風險預警及警戒措施實施單位向其通報,對其進行警戒,并督促整改;
(六)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告知其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據,允許其在 10 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申辯材料;
(七)監審委根據中電聯信用辦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市場主體是否列入“黑名單”的意見;
(八)通過領導小組審定,形成擬發布的“黑名單”;
(九)對擬發布的“黑名單”報行業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認定和備案;
(十)被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將不再經過認定程序,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七章 信用信息歸集和報送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的歸集途徑:
(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報送的侵犯本單位及所屬企業利益的涉電力企業的失信行為信息;
(二)單位和個人投訴或檢舉的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失信行為信息;
(三)從政府有關部門獲取的企業因失信被處罰的信息;
(四)通過網絡途徑獲取的失信行為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規許可的途徑。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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