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的前世今生
煤炭定價機制的歷史演變:從歷史來看,我國煤炭定價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市場供求關系而確定的價格,二是經由國家相關部門干預而形成的價
煤炭定價機制的歷史演變:從歷史來看,我國煤炭定價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市場供求關系而確定的價格,二是經由國家相關部門干預而形成的價格。改革開放以后,可以將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劃分為四個階段,即1978~1984 年的計劃經濟定價階段、1985~2012 年的價格雙軌制階段、2013~2015 年的市場化定價階段、2016 年至今的價格雙軌制階段。
(來源:曾寧黑色團隊 ID:zengning-futures 作者:曾寧黑色團隊)
價格雙軌制易加劇市場波動:通過對比不同時期煤炭價格的波動頻率、波動幅度、波動速度,我們可以發現,在雙軌制階段,特別是長協兌現率更高的17 年以來,淡旺季過渡期間平均每日的漲跌價格明顯高于13-15 年的完全市場化階段,而且18 年的淡旺季波動速度比17 年更快。
總結:在煤炭市場擁有最大存量的主流大型企業,通過中長期合同的方式,將主要流量逐步向穩定供應量與穩定利潤區間的市場轉移,以煤電結算方式的煤炭價格將逐步穩定;而其他流向的貿易市場,則會可能出現人為創造的供需失衡,低存量的市場也會帶來較低的市場流動性,價格的快速切換也會成為一種趨勢。但市場并不是完全封閉的,從中長期來看,市場價格的合理區間仍舊由供需環境來決定,貿易市場的快速切換并不代表會出現明顯的絕對高價,合理價格內的區間波動將會依舊是煤炭市場的主要運行趨勢。
正文
一、煤炭定價機制的歷史演變
從歷史來看,我國煤炭定價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市場供求關系而確定的價格,二是經由國家相關部門干預而形成的價格。改革開放以后,可以將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劃分為四個階段,即1978~1984 年的計劃經濟定價階段、1985~2012 年的價格雙軌制階段、2013~2015 年的市場化定價階段、2016 年至今的價格雙軌制階段。
所謂價格雙軌制指同種商品由國家干預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并存的價格管理制度,其特點是同時存在體制內和體制外兩種價格體制。
(一)計劃經濟定價階段(1978~1984 年)
在這個時期內,國家制定全國統一計劃價格指數,采用了煤炭低價政策,定價的依據是與其他主要生產資料的比價,沒有與市場聯系。在這一階段采用價格單軌制的好處是,可以有效避免煤炭價格變化,有利于協調煤炭產運需三方關系、保證完成國家煤炭分配計劃、滿足煤炭用戶基本需要。
但是,煤炭價格長期低于煤炭資源本身的價值,從而導致煤炭企業的利潤轉到了其他部門,影響國民經濟各部門協調發展。而且,煤炭作為重要的能源物質,煤炭價格長期過低,不利于高耗能企業的節能管理。此外,在煤炭低價政策下,煤炭企業長期處于微利或虧損狀況,使企業喪失了長遠發展的能力。
(二)價格雙軌制階段(1985~2012 年)
這一期間又分為統一的煤炭價格雙軌制(1985~1992 年)、電煤的價格雙軌制(1993~2001 年)和煤炭市場化改革探索中的價格雙軌制(2002~2012 年)三個時期。
1、統一的煤炭價格雙軌制(1985~1992 年)
2000年以前,我國的煤礦主要分為國有重點煤礦、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組成;按照產能將其分為大煤礦和小煤礦兩類,其中國有重點煤礦和地方國有煤礦均是大煤礦,小煤礦包括鄉鎮煤礦及各類小煤窯。從1985 年起,國家為了支持小煤礦發展,一方面允許小煤礦價格隨行就市;另一方面對國有煤礦進行總承包,允許煤礦超產煤和超能力煤加價,開始對煤炭價格實行松動政策。
根據承包制安排,國有煤礦首先要完成煤炭產量定額并按國家統一低價出售給電力、鋼鐵、冶金、化工、交通等重要下游行業,超定額煤炭才能在限定范圍加價。后來加價這一部分被改為指導性計劃,從而形成煤炭計劃價、指導價和市場價并存的價格體系,煤炭定價開始步入“價格雙軌制階段”。
但價格雙軌制是煤炭價格對價值的背離,且引發了煤炭供需的矛盾,由于煤炭價格始終被嚴格管制,企業缺乏自主定價權,調價常常因為企業虧損而被迫進行,政策調整缺乏整體方案和連貫性。而且雙軌價格差距越大,背離程度越大,供需矛盾越突出,最終導致計劃內煤炭逐漸減少,越來越多的煤炭在計劃外出售,人為低價的計劃內煤炭難以維持,煤炭實行市場定價的壓力逐步增加。
2、電煤的價格雙軌制(1993~2001 年)
基于以上情況,自1993年起,國家逐步放開煤價,但電力價格卻沒有放開,1994年,當政府完全放開煤炭價格控制后,煤電爭端更加嚴重,一些電力企業無力按市場價購煤,煤炭企業則拒絕供煤,停電經常發生。在此情況下政府被迫規定,所有對電廠供煤都執行國家指導價,在煤炭年度結算價格基礎上,電煤年度平均價格最高提價額為8 元,而重點合同之外的電煤與普通煤炭價格均隨行就市。
之后電煤的指導價雖逐年提高,但始終低于市場。 由于電煤的價格“雙軌制”指導價低于市場價,煤炭企業普遍以各種借口不完全履行合同,煤電雙方幾乎每年都要經歷一場價格談判的“拉鋸戰”,每次都要由政府部門出面協調,實行資源配給制,在訂貨會上按計劃進行分配,并直接規定價格浮動范圍才能告終。而很多情況下,即使電力企業能夠以指導價拿到電煤合同,但如果不能拿到鐵路運力指標,電煤合同也不會得到有效執行。此外計劃煤和市場煤的價格差異產生炒賣合同和利益輸送的行為,或者煤炭企業通過降低煤炭質量使電煤變相漲價。
3、煤炭市場化探索中的價格雙軌制(2002~2012 年)
2002年起,國家停止發布電煤政府指導價格,煤炭定價機制步入市場化改革的探索階段,但在市場化改革初期電煤價格雙軌制以及電煤由政府指導定價的形勢仍然沒有根本性改變,每年的煤炭訂貨會上仍會發布一個參考性的協調價格,對于運輸瓶頸制約和煤炭終端用戶價格協商不一致的情況,國家發改委仍會對電煤市場價格和運輸進行干預。
(三)市場化定價階段(2013~2015 年)
2012年12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形成科學合理的電煤運行和調節機制,保障電煤穩定供應,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自2013 年起取消重點合同,取消電煤價格雙軌制,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自主協商確定價格,發展改革委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確定價格,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煤電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干預,委托煤炭工業協會對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匯總。
2013-2015年,取消重點電煤合同后,煤企和電企開始自主協商簽訂定量定價的長協合同,但由于這一時期煤炭價格處在了下行通道中,長協合同無法執行年初價格,大型火電企業往往出于價格和發電量的考慮主動不兌現長協合同。當市場上可以采購到比長協價格更低的煤的時候,電力企業往往就放棄長協合同煤而去采購市場煤。因此,2016 年之前,經煤電雙方商定的煤炭長協價格并未實際嚴格執行。
(四)新雙軌制階段(2016 年至今)
2016 年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神華集團按照發改委要求,參考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以月度定價的方式確定每月基準價。2016 年底,神華集團開始重拾年度長協價和現貨價的價格雙軌制,并按要求制定了較明確的長協價定價機制,即“基準價535元+浮動價”的定價模式;大型煤炭企業將長協價細分為年度長協價和月度長協價。
2018 年發改委在《關于推進2018 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的通知》中,對新一輪簽訂的下水煤中長期合同如何定價,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即供需雙方應繼續參照上年度的辦法協商確定定價機制,基準價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仍按不高于2017 年度水平執行。
2018年底,神華公布2019年長協煤定價方案,年度長協價格以535元/噸為基礎,與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動力煤價格、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指數聯動;月度長協價格采用CCTD秦皇島動力煤價格、CCI、API8指數平均數。
二、煤價雙軌制的市場影響
(一)“同質不同價”,易滋生行業亂象
1990 年以來,煤炭價格“雙軌制”下,政府指導下的價格(重點合同煤、長協煤)一直低于市場價,進入2000 年以后,價差不斷擴大,至2005 年已達到57 元/噸,如果再加上各種中間交易費用,二者價格差甚至高達100 元/噸以上。在當時,煤炭價格的差異,加劇了煤電的博弈,滋生了各種“官倒”、“私倒”和“降低煤炭質量,變相提高煤價”等行業上下游亂象出現。
2017 年以來神華年度長協價一直都遠低于市場煤價,2018 年2 月份的價差接近170 元/噸,遠高于2012 年以前價格雙軌制時期的價差水平,對企業正常經營和投資決策必然產生一定困擾。
(二)價格雙軌制,易加劇市場波動
在價格雙軌制體系下,市場煤數量成為了交易體系中的邊際量,其價格屬于邊際價格,市場煤量越少,彈性就越大,當需求在淡旺季之間呈現季節性波動時,就會出現電廠在淡季只傾向采購長協煤,不采購或少采購市場煤,旺季爭搶市場煤的局面,價格走勢不僅取決于現實的供需關系,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預期、資金博弈、貿易商的建倉囤貨或拋售,建倉或拋售的量占整個邊際交易量的比重較大,貿易商持貨量的方向和幅度與供需關系形成的失衡形成共振疊加,從而加劇了價格波動。
對此,通過對比不同時期煤炭價格的波動頻率、波動幅度、波動速度,我們可以發現,在雙軌制階段,特別是長協兌現率更高的17 年以來,淡旺季過渡期間平均每日的漲跌價格明顯高于13-15 年的完全市場化階段,而且18 年的淡旺季波動速度比17 年更快。
因此,價格雙軌制階段,特別是長協兌現率更高的2017年和2018年,市場煤的份額更小,需求側、供給側以及市場情緒等因素邊際上的變化對原有供需結構的擾動更加明顯,價格波動的頻度、幅度和速度均明顯升高,加劇了市場煤在淡旺季之間的波動。
三、總結
在電力市場仍舊處于計劃配置的歷史時期,煤炭市場價格的雙軌制體系可能會間斷性的一直存在,經歷過煤炭企業違約與電力企業違約雙重歷史存在之后,雙方在中長期合同上的履約率將會更高。尤其是在煤炭企業采掘發運成本以及電力企業燃煤利用效率均明顯優化的前提下,發改委基準價“535元/噸+浮動”所出現的570元/噸以下的長協價,實際對于雙方均是存在利潤的價格區間,那么經歷過大漲大跌的煤炭上下游企業,尤其是主流大型企業,穩定盈利而非賺取高風險的高額利潤可能會成為一種主要策略,中長期合同會逐漸成為煤炭市場大型企業間一種強強聯合式的存在。
在煤炭市場擁有最大存量的主流大型企業,通過中長期合同的方式,將主要流量逐步向穩定供應量與穩定利潤區間的市場轉移,以煤電結算方式的煤炭價格將逐步穩定;而其他流向的貿易市場,則會可能出現人為創造的供需失衡,低存量的市場也會帶來較低的市場流動性,價格的快速切換也會成為一種趨勢。
但市場并不是完全封閉的,從中長期來看,市場價格的合理區間仍舊由供需環境來決定,貿易市場的快速切換并不代表會出現明顯的絕對高價,合理價格內的區間波動將會依舊是煤炭市場的主要運行趨勢。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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