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火電企業應按規定配套建設脫硫、脫硝、除塵等設施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下列實名舉報,并且查證屬實的,應當將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二)未使用密閉運輸車輛運輸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漿等易撒漏揚散物質的;
(三)違法焚燒秸稈、樹葉、枯草、垃圾、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四)其他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進行查封、扣押:
(一)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二)違反規定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每年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氣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列入名錄的大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氣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管理信息,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及時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相關信息,每月公布區縣(自治縣)大氣環境質量排名。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氣象主管機構開展大氣污染氣象研究,共同做好大氣環境質量預測預報工作和生活服務指導。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加強重污染天氣動態監測系統建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明確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公眾在啟動預警期間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減少燃煤使用、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應急措施,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應急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有發生大氣污染事故可能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處理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督察督辦等制度,協調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家重點區域聯防聯控工作機構的指導下,逐步建立本市與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合作機制、信息共享和預警應急機制、重污染天氣協作聯動機制,定期協商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
第三章 工業及能源污染防治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使用和資源循環利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產業禁投清單,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壓縮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除必須單獨布局以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入相應工業園區。
在重點控制區域內禁止新建和擴建燃煤火電、化工、水泥、采(碎)石場、燒結磚瓦窯以及燃煤鍋爐等項目;在一般控制區域限制投資建設大氣污染嚴重的項目。
市人民政府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域和一般控制區域。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推廣使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電力調度應當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逐步減少煤炭等化石燃料使用量。
第三十條
鋼鐵、火電、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燃煤火電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燒結磚瓦窯關閉、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污染企業環保搬遷等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建成區和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稈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風能等清潔能源。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施燃煤消耗總量控制。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市燃煤消耗總量控制目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逐步削減煤炭消耗量。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燃煤消耗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削減計劃并組織實施。
本市鼓勵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礦,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進口、銷售、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煤炭。
第三十四條 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可能產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配置相關污染防治設施等措施予以控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大氣排放標準,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火電、水泥工業企業以及燃煤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脫硫、脫硝、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采用先進的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和裝備。
(一)
(二)有機化工、制藥、電子設備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三)工業涂裝企業和涉及噴涂作業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輔材料,或者進行工藝改造,并對原輔材料儲運、加工生產、廢棄物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

責任編輯:售電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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