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做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應用工作的通知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 安裝部署和首次數據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轉學、招生入學和經費監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綜合效益。為充分發揮全國學籍系統作用,進一步提高基礎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現就做好全國學籍系統全面應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學籍信息質量。全面開展以學生身份基本信息為核心的數據審核工作,減少問題學籍,確保數據質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協作,對本省(區、市)學籍進行查重、查錯,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問題學籍清單。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問題學籍進行核查處理。要優先完成畢業年級問題學籍處理工作。各省(區、市)完成省內審核工作后,我部將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上傳的學生數據進行核查,并向各省(區、市)反饋問題學籍清單。各省(區、市)內問題學籍處理工作原則上應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問題學籍處理工作結束后,我部將為每位學生核發全國唯一的學籍號。
二、全面應用系統功能。落實《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加快制定完善實施細則,明確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利用全國學籍系統做好基礎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建立和學籍正常變動(升級、升學、畢業等)、學籍異動(轉學、出境學習、休學、復學、留級、跳級、輟學、死亡等)的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監測學生上學考勤情況,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監測隨遷子女流動情況,提高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水平,推動高中階段教育公平。完善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管理工作,提高項目實施效果。做好學生資助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留守兒童管理,建立動態登記監測制度,提高關愛和服務水平。為招生入學提供支撐,控制義務教育學生無序流動,遏制超大規模高中學校,規范招生入學秩序和辦學行為。認真將全國學籍系統有關數據與教育事業統計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積極推進實名制學籍系統與教育事業統計數據的銜接。逐步在教育經費管理中運用全國學籍系統有關數據,健全經費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的準確性。逐步在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項建設中運用全國學籍系統有關數據,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三、開發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開放全國學籍系統有關數據,并初步建立數據導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區、市)以全國學籍系統為基礎開發滿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據教育事業發展情況及早著手,結合以往應用基礎,擬定業務需求,做好頂層設計,進行開發應用,盡早發揮效益。自建系統對接省份要盡快過渡到以全國學籍系統為基礎開發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來。我部將對各地特色需求功能開發工作及時跟進,總結肯定探索力度較大、功能成熟完善、應用效果明顯省份的經驗,并進行全國推廣。還將對工作積極、有需求但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的省份給予技術支持。
四、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全國學籍系統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點,各地要不斷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體制。健全協作機制。基礎教育、發展規劃、財務、教育信息化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推進,保障全國學籍系統全面應用。健全考評制度。構建分級負責、全面覆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的學籍管理員和技術支持人員網絡,明確崗位職責,將系統應用和技術支持納入學校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訓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訓至地市級;各地要強化培訓,實現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全覆蓋,培訓結束要通過考核,持證上崗;學籍管理員調整后要及時安排培訓。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問題協調機制,快速推廣成熟經驗,及時解決各類問題。健全獎懲制度,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認真查處、嚴肅追究違反規定的單位和人員。健全舉報、通報制度,通過社會監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國學籍系統應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構建運維長效機制。系統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是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國學籍系統正常運行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保障水平。盡快落實全國學籍系統應用培訓、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所需經費和人員,并滿足持續發展需要,為系統正常運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統運行、維護、應急響應、數據保密等制度,細化要求,責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運行監測機制,及時準確掌握全國學籍系統運行情況。健全系統運行問題研判機制,完善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暢通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快速反映和解決全國學籍系統問題的渠道,確保全國學籍系統運行穩定。
現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關鍵業務應用指南》和《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我部將適時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附件:1.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關鍵業務應用指南
2.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則
教育部
2014年7月22日
附件1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關鍵業務應用指南
為幫助用戶掌握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的學籍注冊、學籍日常管理、畢業升學等關鍵業務功能和相關業務配置管理方法,編寫本應用指南。
第一章 學籍注冊
1.在校生注冊
系統建設初期,通過在校生注冊完成首次學生數據采集。個別遺漏學生,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在校生注冊菜單的開放時間,完成這些學生的注冊。
2.小學新生注冊
每年通過新生注冊為小學一年級學生建立電子學籍(學前教育階段已建立電子學籍的學生可同步調取學籍檔案)。在每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小學一年級新生電子學籍建立工作。
3.來華歸國學生注冊
檢查全國學籍系統中是否存在該學生的電子學籍,如無則新建電子學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控制來華歸國學生注冊菜單的開放時間。
4.學籍注冊核辦
學校和各級學籍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及時依次完成學籍注冊核辦,對學生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嚴格把關。對存在疑問的學籍信息,應核辦不通過,退回學校再次進行確認處理。
5.問題學籍處理
問題學籍包括三種類型。
(1)身份證號錯誤。指身份證號錯誤的學生信息,經公安部身份認證完成后下發,包括身份證號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證號不匹配兩種錯誤類型。該類處理方式以變更和刪除為主,經公安戶籍部門確認確實無誤的,需上傳公安戶籍部門證明材料進行佐證。
(2)有身份證號的學籍重復。指兩個以上學生的身份證號完全一致,分別在系統中進行學籍注冊,該類處理方式是佐證、變更和刪除。全國系統中出現身份證號重復的,處理時只能保留一個為正確的,如果雙方主管教育部門都認為本轄區內的學生信息無誤且都核辦通過,則需要兩個學籍主管教育部門的共同上級進行問題學籍仲裁。
(3)無身份證號的學籍重復。指兩個以上學生無身份證號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別在系統中進行學籍注冊,該類處理方式是佐證、變更和刪除。全國系統中出現無身份證號的學籍重復時,經學籍主管教育部門對證明材料進行核辦,確認沒有問題的,可以都核辦通過,成為非問題學籍。
第二章 學籍日常管理
1.學籍信息修改
各省(區、市)需先通過受控字段設置確定本省(區、市)的關鍵信息項。學生非關鍵信息由學校通過學籍維護進行修改。定義為關鍵信息的學籍信息項,由學校發起變更申請,同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變更的,需提供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學校核辦和上級學籍主管教育部門核辦后,數據變更方可生效。針對學生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變更的,系統將進行自動查重處理。
2.非轉學異動
由學校管理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負責人進行核辦。需要學籍主管教育部門進行核辦的,由學籍主管教育部門完成核辦。
3.轉學異動
由轉入學校上傳經轉入學校蓋章的轉學證明材料,再依次按照轉入學校主管教育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順序在電子系統中完成核辦。原則上除轉入學校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材料作為轉學證明文件外,其他三方無需再上傳證明材料。具體是否需上傳其他轉學證明材料,參照相關省(區、市)要求。
轉入學校發起跨省轉學申請時,必須輸入全國學籍系統分配的學籍號,跨省轉學四方核辦完成后,轉入學校還需進行跨省轉學調檔操作。跨省轉學未調檔前,轉入學校可以發起跨省轉學撤銷申請。
第三章 畢業升學
1.畢業升級時間
依次按照畢業、升級和招生入學的順序在系統中進行處理。學生正常升級由教育部在全國學籍系統后臺統一進行,升級時間為每年8月10日24時。各地要確保學生的畢業結業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級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生升級前的數據核查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2.畢業和結業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由學校在系統中進行操作,無需學籍主管教育部門核辦。高中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需學籍主管部門核辦,并結合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各省(區、市)設置相應的畢業結業條件。畢業和結業操作時,學校應登記學生的畢業或結業去向信息,畢業去向暫時不明確的,待學生升學后,可通過系統自動回填。學生畢業和結業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對學生基本信息進行修改。畢業和結業操作有誤的,可將畢業和結業生退回到在校生狀態,再進行其他操作。
3.招生升學
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要根據核定的招生計劃,設置轄區內學校的招生人數。招生計劃數需要調整的,由學校通過全國學籍系統招生計劃變更功能提交變更申請,并經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核辦確定。義務教育階段招生處理以預先指定招生學校、統一招生處理為主,其他與高中階段教育一樣,招生處理以招生辦提供的招生結果名單為依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可通過全國學籍系統下載招生結果模版,形成招生結果名單后導入系統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樣支持招生結果導入操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使用。當一個學生被兩所或以上學校錄取時,需進行重復招生(查重)處理。招生操作由學籍管理教育部門配合招生部門完成。
4.畢業后跨省就學
學生畢業后,需要跨省進入下一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按畢業后跨省就學進行操作。在進入全國學籍系統操作前,需在系統外先確定接收學校并辦理相關手續。系統操作時,依次由接收學校、接收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畢業學校主管教育部門三方核辦,核辦完成后接收學校調取學生檔案。
學生能否跨省升學,由接收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對于有入學資格的學生,由接收學校發起學籍轉接申請;對于有入學資格但原來未建學籍的學生,接收學校必須為其新建學籍。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將原來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學校里不能存在沒有學籍的學生。
第四章 系統配置管理
1.賬號功能設置
全國學籍系統為各級學籍主管教育部門和學校分別建立學籍管理員、學籍主管領導和系統管理員賬號。學校級學籍管理員負責錄入學生信息、提出學籍變動申請等日常管理工作,學校級學籍主管領導負責核辦學生學籍信息、學籍變動。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負責核辦學校提交的學生注冊、學籍變動、關鍵信息變更等業務操作,教育行政部門學籍主管領導主要負責數據查詢、統計分析等。各級系統管理員負責系統配置管理,不參與學籍業務管理。
2.受控字段設置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增加或者刪除本級設置的受控字段(強制核辦字段),以及查看上級設置的受控字段。學校修改的學生信息為受控字段時(無論是哪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置),都需要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核辦通過后才能完成信息的修改。
3.班額設置
省級、市級、縣級用戶可逐級對轄區內所有學校的班額上限進行統一設置,包括查看上級班額配置和設置本級班額配置功能。本級設置的班額不可高于上級設置的班額;如果上級設置不允許下級修改班額,則沿用上級設置,無法設置本級班額。
4.管理功能設置
省級用戶可以按照小學、初中、高中教育階段,分別設置本省(區、市)是否允許辦理包括退學、留級、跳級、開除等在內的各類異動。可設置小學新生注冊、小學新生入學年齡控制、是否可以刪除有正式學籍號的學生等業務開關,并可進行小學新生注冊、在校生注冊、畢業、升級、招生等學籍業務時間設置,控制業務辦理時間。
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設置學籍業務權限,進行班額、異動類型、受控字段等業務配置管理,特別要督促完成畢業升級前在辦業務處理,做好升級時間點控制、小學新生注冊和在校生注冊辦理時間控制等工作。
附件2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簡稱全國學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工作,保障全國學籍系統長期、穩定、高效、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全國學籍系統的管理、服務和決策支撐作用,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專門負責人員,做好系統運行維護、系統安全保障,建立起有效的系統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體系。
第三條經教育部批準與全國學籍系統對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規則要求外,還要綜合考慮與全國系統互聯互通、數據雙向對接和應用雙向對接的要求,開展省級系統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教育部統籌協調全國學籍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工作,規范各省系統運行管理,提供系統應用培訓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五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省(區、市)學籍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確定省級學籍系統運行維護、系統安全、系統培訓、技術支持服務、月報責任人等負責人員。
(二) 省級學籍系統運行維護和系統安全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設全國學籍系統運行環境,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做好系統運行監控、故障處理、數據每日備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統應用升級維護等運行維護工作,落實系統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
(三)及時溝通聯系教育部,反饋需要協助解決的系統運行、系統應用中存在的問題,配合完成系統應用升級。
(四)系統培訓和技術支持服務。組織開展學籍系統應用培訓;利用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IME平臺”)、郵件、電話等多種工具和方式及時解答下級單位咨詢的學籍系統問題,跟蹤解決、記錄問題處理情況,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提交給教育部。
第六條地市級、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職責
(一) 確定本級學籍管理員和技術支持服務人員。
(二)系統培訓和技術支持服務。組織開展轄區內學籍系統應用培訓;利用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郵件、電話等多種工具和方式及時解答下級單位咨詢的學籍系統問題,跟蹤解決、記錄問題處理情況,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提交給上級教育部門。
第三章系統與數據安全
第七條用戶身份通過密碼確認,密碼是錄入數據的責任依據。個人與單位使用者應注意保護密碼,不得隨意公開用戶名和密碼,密碼須按照要求定期修改。
如因工作需要將本人密碼借給他人使用的,必須事先經本級系統管理員同意并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碼應及時修改,以保持責任唯一。如未經本級系統管理員同意,私自將本人密碼借給他人使用,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
第八條各省級學籍系統須參照教育部相關系統安全規定,制定和落實系統安全措施,提高防病毒、防入侵能力。
第九條逐步推廣教育電子身份認證(CA)、電子印章,以確保操作人員身份真實,系統操作和學籍信息安全。
第十條全國學籍系統數據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向各省(區、市)提供學籍系統數據,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獲取數據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章運行維護體系
第十一條省級教育信息中心(或信息化部門)為學籍系統的省級技術支持單位,具體負責本省的學籍系統維護,包括網絡、硬件設備、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工具軟件等基礎支撐平臺,全國學籍系統軟件,電子學籍數據等。
第十二條系統維護的主要內容是:
(一)硬件設備的日常保養、定期保養、故障診斷與排除;
(二)系統網絡接入帶寬動態保障,域名和負載均衡配置維護;
(三)數據庫日常運行監控、日志定期清理和數據每日備份;
(四) 學籍系統應用服務器的日常運行監控;
(五) 數據交換前置機、數據打包前置機的日常運行監控與異常處理;
(六)其他基礎支撐平臺軟件的日常運行維護、運行監控、故障診斷與排除;
(七)學籍系統應用升級維護;
(八)系統安全監控。
第十三條各省級技術支持單位須配備足夠數量和技術能力的硬件工程師、網絡工程師、操作系統工程師、數據庫工程師、應用系統維護工程師等崗位系統運維人員,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制定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系統穩定和應用順暢。
第十四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情況作為相關部門和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第五章應用支持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建立省級學籍系統應用支持服務體系。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托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部門建立系統應用支持服務體系,推動系統應用,明確系統應用責任單位和人員,建立起一支從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到學校的系統應用隊伍,確保每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每一所學校有專門人員進行系統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系統的全面應用和數據的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各級技術支持單位可依托“IME平臺”,發布通知、消息,及時溝通交流,做到問題逐級進行解答,建立起有效的學籍系統應用與技術支持服務體系。
平臺功能主要包括:
(一)即時通訊功能。平臺支持用戶對話、表情圖片發送、文件傳輸、語音視頻等功能。
(二)技術支持咨詢功能。當用戶在使用學籍系統時遇到疑難問題,可發起在線咨詢。若技術支持人員不在線則會彈出問題記錄模板,用戶可在問題記錄模板上提交問題,待技術支持上線后給予解答。問題提交支持向上級輪詢,即本級技術支持人員不在線則向上級提交問題。
(三)發布公告功能。用戶可通過后臺管理功能發送公告,公告發送的對象可根據地域,人員屬性等進行篩選。
(四)培訓管理功能。可對學籍系統應用培訓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服務。
第十七條IME平臺賬號
IME平臺賬號分為超級管理員、學籍系統管理員、學籍系統普通用戶三種類型。超級管理員賬號具有管理“IME平臺”組織結構、創建本級和下級人員賬號、設置賬號權限、分配賬號角色、發布與審核公告等權限。學籍系統管理員賬號具有創建學籍系統人員賬號、設置賬號權限、認證學籍系統人員等權限。普通用戶賬號具有溝通交流、業務咨詢、信息查詢等權限。
第十八條賬號下發與注冊方式
(一) 超級管理員信息上報與綁定
省級、地市級、區縣級和學校級分別指定本級教育信息化主管部門技術人員為本級“IME平臺”超級管理員,并按要求將人員信息上報上級。上級根據下級上報的超級管理員的姓名、手機、郵箱等信息,與用戶賬號進行綁定,并將用戶名和登陸密碼通過短信和郵件的方式下發。
(二) 指定學籍系統管理員與上報
本級“IME平臺”超級管理員指定省級學籍系統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為“IME平臺”學籍系統管理員,并按要求將人員信息上報教育部。本級學籍系統管理員用戶名和登陸密碼通過短信和郵件的方式下發。
(三) 其他人員注冊
其他人員可通過開放注冊或管理員創建方式獲取賬號。
第十九條“IME平臺”建設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IME平臺”部署在教育部數據中心,用戶覆蓋到中央、省、市、縣和學校。第二階段“IME平臺”部署到省級數據中心,用戶覆蓋到教師。第三階段,用戶覆蓋到家長。
第二十條 建立系統應用培訓與考核制度。培訓系統應用人員,提高人員操作系統、利用系統開展業務管理、利用系統數據支持管理決策的能力;培訓各級系統技術支持服務人員,提高人員解決系統操作中出現問題,利用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進行溝通、咨詢、應答問題以及開展日常系統培訓的能力。要對參與培訓人員進行考試,考試合格頒發培訓合格證書,逐步實行系統應用和系統技術服務人員持證上崗。
第六章保障機制和制度
第二十一條建立學籍系統長效的經費保障機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把系統運行維護、人員培訓、技術支持服務等支出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統一月報表格式,每月5日前上報月報表。月報表數據須相關負責人員確認簽字,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蓋章。
第二十三條教育部每月對月報報送、系統運行、系統培訓等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存在問題較為嚴重的實行約談。各地可參照建立本級月報和通報制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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