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向好,但仍任重道遠!
“在機組降價這一背景下,不少廠家開始在機組配置上“做工作”。個別主機廠家在樣機測試時使用一種機組配置,以便快速獲取型式認證;批量供貨時,關鍵部位配置卻與型式認證時完全不同。我國實施的評標方法并不唯一。那么為何在實際操作中,價格往往成為評標的唯一要素?”
根據國家能源局的統計,2017年全國新增并網風電裝機1503萬kW,累計并網裝機容量達到1.64億kW,占全部發電裝機容量的9.2%。風電年發電量3057億kWh,占全部發電量的4.8%。
然而,在風電產業向好的同時,風電產業的設備質量問題已是刻不容緩,風電行業的事故并非單純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業內權威機構負責人認為,設備質量和機組安裝、運行、維護及零部件生產制造過程中的管理責任均是導致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
關注一
低價中標是低質量助推力
低價中標一直是招投標環節最飽受詬病的現象之一。縱觀整個風電行業的發展軌跡,最低價中標始終是一道邁不過去的難題。在目前風電機組利潤空間已非常小的情況下,如果整機商投標價格大幅度低于行業正常水平,就意味著廠商有可能采用價低質差的零部件,并降低了產品質量標準。中國農機工業協會風能設備分會理事長楊校生回憶說,2012年的市場寒冬,市場上不規范、不公平、過度的低價競爭是主要原因。整機商如果缺少合理的利潤空間,技術投入和良性發展也就無從談起。
2017年5月,某風電場項目在約7米/秒的常規風況下,全場機組整體不受控,故障頻發,被迫手動停機,最后整場機組不得不全部拆除。這一項目就是該廠家于2016年底以低于平均報價400元/kW的價格低價中標的。
“最低價中標”的法律依據是《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實施的評標方法并不唯一。那么為何在實際操作中,價格往往成為評標的唯一要素?
總結起來,原因有三點:其一,地方和企業傾向于“最低價中標”的重要原因,是擔心“說不清”,規避“履職風險”,招標方普遍認為,價格低不犯錯誤;其二,招標方過于強調成本而忽視質量,也導致招標的天平傾向于價格;其三,市場質量監管待優化部分為“最低價中標”提供了空間。鼓勵通過技術創新實現的價格下降本是好事。低價和低質量之間也并非有必然的聯系,關鍵是要做好質量監管。一方面,招標人責任要有效落實,杜絕以犧牲產品質量的方式去謀求低價中標;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要盡到監管職責,對工程、產品質量做到及時有效的監管,優化風電招標生態。
關注二
“好看”的功率曲線帶來投資風險
在投標過程中,風機功率也是影響業主最終決定的重要因素。業主會依據廠家所提供的功率曲線做方案的發電量評估,并比較各個方案的綜合經濟性。
即使性能完全相同的風電機組,不同環境條件下,風電場實測功率曲線的偏差值,超過10%都是很正常的。某業內人士坦言,正是由于這一原因,為了確保度電成本最優從而實現項目中標,一些整機商會想辦法使機組在短時間內形成的功率曲線“相當好”,讓每臺機組、在每個風速段上機組的發電功率都達到或超過合同要求。而這樣的功率曲線是不可能反映該機位實際機組運行狀況的,也使功率曲線失去了其應有價值和實際意義。
實際投標中,主機廠家如果將最大綜合Cp值(可以理解為綜合電能轉化效率系數)標注為0.5以上(國內外各主流機型官方功率曲線對應的最大Cp值均在0.47以內),就相當于將等效滿發小時數虛報90-100小時。而現實中,一些整機商向業主提供機型功率曲線最大Cp值甚至超過0.52。更有甚者,機組實際生成的功率曲線折算出來的功率系數高于理論最高值0.593。
“這樣可能導致項目實際運行情況無法到投標時的預期水平,而機組卻已經實現了運行,所造成的損失只能由業主承擔,無疑加重了業主的投資風險。”一位業內人士曾這樣表述。
關注三
機組配置“任性”
在機組降價這一背景下,不少廠家開始在機組配置上“做工作”。個別主機廠家在樣機測試時使用一種機組配置,以便快速獲取型式認證;批量供貨時,關鍵部位配置卻與型式認證時完全不同。
而國家能源局對此有著嚴格的規定:我國所有參加招投標的機型必須進行型式認證。如果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等關鍵零部件進行了變更,該機型也必須重新進行設計認證以及型式認證。
但在項目執行中,仍然存在整機商為業主提供的發電機、齒輪箱、變流器等大部件技術參數,與其產品認證證書所列參數不符的現象。在產品未重新認證的情況下,向業主提供沒有認證證書的產品,顯然不符合國家對認證一致性的規定。
這將導致嚴重的后果:一是業主如果沒有及時發現這個問題,就將違反電網公司的相關規定,對電網安全造成重大隱患,將可能直接導致業主巨額經濟損失;二是由于實際機型同國家規定的強制型式認證等要求不一致,使設備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無法保證業主資產安全及收益;三是影響了市場秩序,有悖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原則,導致質量與性能更可靠的產品被棄用,反而使未經監管與認證,以及沒有任何質量保障的產品占領市場,對整個行業發展不利。
關注四
延遲收款給企業資金鏈帶來壓力
在部分風電項目的招標過程中,業主要求付款延遲。根據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的數據。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國并網運行的風電機組已達6.2萬臺,其中2012年以前安裝的機組約有4.6萬臺。按照以往市場上機組供應合同的約定,應有74%左右的機組已出或接近出質保期,但實際情況卻是,仍有將近3.4萬臺機組中的質保金被押,涉及金額超過200億元。也就是說,因為機組質保期的延遲,制造商有200億元的資金沒有收回。
延遲付款從本質上來說不僅涉及不正當競爭問題,而且對行業發展極其不利。
針對這一現象,2017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電氣風電有限公司研發中心主任工程師趙萍呼吁:“風電設備集成特點使代表中國制造發展水平的問題,集中反映在整機設備上,一旦部件有問題整機供應商不得不承擔,業主以各種理由拖欠貨款或讓整機設備供應商不斷地投入卻拒不履行支付設備款的義務。如此會造成設備供應商資金缺失和貸款壓力,增加資金成本,同時自有資金周轉難度增大,進一步加大項目的執行難度或造成被罰款的惡性循環。”
在整體向好的今天,風電產業必須重視存在的不利于產業發展的現象,企業必須要精益求精,不斷追求專業化,拒絕投機取巧。正如中車風電總工程師高首聰所言:“最重要的是把產品踏踏實實做好,把質量踏踏實實提上去,做好提質降本的工作,更好地為產業鏈創造價值,這才是風電企業的根本。”
責任編輯: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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