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運維人員作業安全風險與保險安排
風電運維人員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主要在野外露天環境下工作,直接暴露于雷電、沙塵、冰雪等極端氣象條件下的可能性較大,同時需要從事爬高、帶電維修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因此風電運維人員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比普
02、適合風電運維人員的人身安全風險保障產品的比較
如前文所述,風電運維人員的人身安全風險主要源于其工作性質,多數受傷情況可被界定為“工傷事故”。當前市場上能保障工作意外的三大主流保險產品包括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性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商業保險性質)和雇主責任保險。以下將逐一進行介紹和比照。
工傷事故是工業革命所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之一。對員工工傷的保障,歷來也是一個備受各方重視的問題。2003年4月中國國務院討論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于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中規定:(1)中國境內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的全部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2)工傷保險事務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條例》不僅較為具體地規定了員工可享受的各項工傷待遇,還規定了這些工傷待遇中分別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的項目。其中,用人單位負責的項目包括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停工留薪期間(含治療期間)的工資、五至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和醫療補助等。顯然,用人單位除了須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外,還須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以外的剩余給付責任。在最壞情境下,例如發生“群死群傷”的重大工傷事故,企業的給付責任仍將造成嚴重的財務損失。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作為一項全國性的政策條例,在充分體現了“廣覆蓋”的特點的同時,也因為必須兼顧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在設立工傷待遇的給付標準方面表現出了“低保障”的局限性。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以人為本”觀念的深入人心,企業的管理者開始不僅從法定責任的角度,也從倫理道德的角度,更加關注如何提高員工工傷的保障水平。許多企業更進一步希望,當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不幸遭受意外傷害時,也能盡量為員工或其家庭提供道義上的經濟扶助。這種扶助不幸的愿望不僅反映了企業的管理者對員工福利水平的關注,也反映了企業的管理者對社會責任的重視和擔當。由此可見,企業即使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也仍然有投保商業保險的需求:一方面,企業可以繼續轉移剩余工傷賠償責任的“損失風險”,另一方面,企業也希望在力所能及的情形下為員工提供補充的工傷保障和意外傷殘福利。
有些企業比較早地認識到了工傷保險在賠償責任范圍和賠償標準方面的局限性,選擇了投保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以求獲得補充性的保障。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在職人員為保險對象,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外來原因)造成傷殘或死亡,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其投保人是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被保險人則是該單位的在職人員,保險費由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匯總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迄今為止保險市場上最為常見,應用最為廣泛的與人員意外傷害相關聯的保險險種。該險種根據需求和保費承擔能力在保單中設定每人的保險金額,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保險公司根據殘疾鑒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然后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傷殘等級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每人的保險金額得出給付金額,保險理賠計算簡便易行。但該險種也存在幾大硬傷,比如不負責賠償任何疾病引起的傷害,包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業病,又比如由于被保險人是企業的員工個人,該險種實際上并沒有轉嫁企業對受傷員工的財務上的賠償責任。
鑒于此,針對普通企業的需求,保險市場上還有一款雇主責任保險產品可供選擇。表面上看來,雇主責任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是商業性質的保險,保險責任范圍也似乎相近,都是對遭受死亡或傷殘的員工予以一定的賠償。其實不然,與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比,雇主責任保險針對普通企業,在保障主體、責任范圍、給付標準以及操作靈活性等諸多方面可體現出優勢。
首先,雇主責任保險主要是一種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單承諾代替被保險人支付其依法應承擔的對另一方的經濟賠償責任(以保險單列明的賠償金額為限)。雇主責任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是企業,即保障的主體就是企業,保險賠償金也相應支付給企業(需要企業將賠款轉付給受害員工)。所以,雇主責任險真正地代替企業承擔了對員工工傷的法定經濟賠償責任,真正地轉嫁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是一項福利性的保險,被保險人為員工本人,即使投保人往往是企業。如果企業選擇投保團體人身意外保險,因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員工的家屬,則保險公司必須將保險賠償金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員工的家屬。在獲得了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金后,員工本人或員工的家屬仍然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工傷賠償。因此,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作為一項員工福利,不可能幫助企業轉移對工傷的法定賠償責任(如下表所示)。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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