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采取怎樣的措施
防火采取怎樣的措施
一、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二、嚴格控制火源 1.施工現場建立集中吸煙區。 2.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3.嚴禁亂拉亂接電源電器,嚴防電器線路引起火災。 4.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 三、按防火平面布置圖,落實消防器材,掛設防火標志。 四、木工加工場及支模板的電鋸旁必須每班清掃木屑、刨花,運到地面指定地點堆放。 五、建立一支由項目經理、技術人員、施工員、質安員、工人組成義務消防隊。 六、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傳黑板上宣傳發生火災事故的教訓。 七、建立定期防火檢查,更換滅火器藥劑。 八、每個宿舍明確防火責任人,禁止使用電爐、煤油爐及大于60W的燈泡、禁止用電熱棒燒水、禁止在宿舍燃燒紙張物品。 九、施工現場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易爆材料堆積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十、施工現場夜間配有照明設備,并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安排義務消防隊值班。 十一、同各班組簽定防火安全協議書。 十二、施工現場用電,嚴格執行《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十三、禁止在高空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設物或堆放可燃物。
記得采納啊
供用電合同的糾紛處理方式有什么?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并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于其具有客觀物質性并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于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系。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采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當前供用電合同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立法嚴重滯后于電力市場的發展;現行電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供電營業規則》中若干條款出現了與合同法不協調的情況;簽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較差,不能正確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在發生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的法定情形時,忽視對合同的書面變更及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不續簽;在與客戶發生合同糾紛時,忽視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及時化解矛盾。以上種種問題給供電合同的正確簽訂和履行帶來巨大障礙,使供電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將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首先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屬于客戶違約的,應積極向其宣傳《電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識,尤其是對涉及糾紛的供用電合同條款,要依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釋說明,使用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解釋、和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糾紛發生屬供電方責任的,供電企業應主動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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