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現貨市場申報和出清限價設置的原則包括哪些
電力現貨市場申報和出清限價設置的原則包括哪些
電力現貨市場申報和出清限價設置的原則包括:《關于深化電力纖棗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要堅持市場主導、因地制宜、統籌有序、安全可靠四個原則。《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核豎指通知要求,進一步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遵循市場規律和電力系統運行規律,改配建立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電力市場,完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形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電力市場化交易政策解讀
法律分析:一是增加交易曲線。落實國家發改委要求,向全省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參州臘考曲線,由市場主體根據各自實際適當修改完善,協商確定電量、電價。二是交易方式上實行“線下”與“線上”并舉策略。年度交易不冊鎮滑設上限,適度引導市場主體開展“線上”交易,降低中小用戶交易成本,提升市場活力。三是擴大發電側入市范圍,增加市場供給量。將部分風、光發電企業納入市場交易范圍,適度調增水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電量比重。四是繼續降低用戶準入門檻,取消用戶分類門檻。將常規用戶入市門檻由500萬千旅配瓦時降至300萬千瓦時,全面放開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型產業入市,所有用戶均可自愿選擇成為批發用戶或零售用戶。五是加強售電管理。對售電公司實行動態管理,在實行常態化注冊的同時,要求售電公司應持續滿足注冊條件,由湖北電力交易中心定期對售電公司相關情況進行核驗。六是加強用電管理。開放用戶注冊,實行常態化管理,用戶可隨時注冊,注冊生效即可參與下次交易。用戶可根據用電預測,在每月月度交易后,調整下月的年度用電分月計劃,以減少月度偏差考核,提升自身用電管理能力。
法律依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 第二條 未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執行本規則。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與現貨交易相銜接的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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