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2018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2018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鄂發改能源〔2018〕199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經信委、發改委(能源局),省電力公司,有關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電力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加快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逐步形成以市場為主的電力電量平衡機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湖北電力市場建設實施意見>、<湖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意見>、<湖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能源建設〔2018〕3號,以下簡稱3號文)文件精神,現就2018年電力市場化交易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年電力供需形勢
初步測算,2018年全省全社會用電量總量為1962億千瓦時,同比增長5%;全省全口徑發電量2679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2%;全社會最大用電負荷可達3850萬千瓦。電力供應格局為全年電量略有盈余,尖峰時段有近300萬千瓦電力缺口。
二、市場化交易目標、主要原則及交易方式
2018年全省電力市場化交易總量不低于380億千瓦時,約占全社會用電量的20%,其中年度交易電量不低于350億千瓦時,月度集中競價電量不低于30億千瓦時。
為保證今年電力市場化交易的有序推進:
一是堅持供大于需的原則,所有省統調發電企業原則上按照年度預安排電量的20%進行市場化交易。
二是堅持等額傳導的原則,通過組織電力市場化交易,所有發電企業的讓利須全部傳導給電力用戶,讓用電企業有獲得感。
三是堅持高質量發展的原則,各發電企業與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成交電量原則上不低于本發電企業全部成交量的40%。
市場化交易方式:以年度雙邊協商或掛牌為主,以月度集中競價為輔。
三、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及相關安排
(一)發電企業
一是火電、水電企業。省統調火電、水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量不低于年度預安排電量的20%。
二是新能源發電企業。按照國家關于“優先發電計劃可以執行政府定價,也可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要求,省統調的新能源企業要積極參與市場化交易,參與市場交易的電量占比原則上不低于年度預安排電量的20%。
鼓勵非統調的水電、新能源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對于積極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水電、新能源企業在今后的發展中給予傾斜支持。
三是跨省跨區輸電的發電企業按落地湖北計劃電量的20%參與市場化交易。
四是自備電廠按上網電量的20%參與市場化交易。
今年各統調電廠發電量暫不得超出其年度發電預安排,年度預安排電量中暫未安排的電量、未納入優先上網計劃的年度預安排電量原則上全部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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