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試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三章交易類型
第四章合約交易
第五章現貨交易
第六章輸電服務
第七章輔助服務
第八章電能計量與結算
第九章系統安全
第十章信息批露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域電力市場行為,保證區域電力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區域電力市場。
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授權的監管機構(統稱“電力監管機構”,下同)負責監督區域電力市場運營,依法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的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電力市場主體是指按規定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含獨立配售電企業)和經核準的用戶;市場運營機構是指電力調度交易中心。
第五條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供電企業,在按規定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申請進入市場,參與市場交易。用戶經核準后可參與市場交易。
第六條電力調度交易中心負責電力調度、市場交易、交易結算。
第三章 交易類型
第七條電力市場中電能交易類型包括合約交易、現貨交易、期貨交易等。
第八條合約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簽訂電能買賣合同進行的電能交易,合同價格可以通過雙方協商、市場競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條現貨交易是由發電企業競價形成的次日(或未來24 小時)電能交易以及為保證電力供需的即時平衡而組織的實時電能交易。現貨交易所占電量的比例,由電力監管機構根據電力供需情況、電網情況及用電負荷特性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一般每年確定一次。
第十條期貨交易是指在規定的交易所,通過期貨合同進行的電能交易。期貨合同是指在確定的將來某時刻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電能的協議。
第十一條電能交易應以合約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輔,近期不開展電能期貨交易。
第十二條條件成熟的,經電力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開展輸電權、輔助服務等交易。
第四章 合約交易
第十三條市場運營機構具體組織電能合約交易,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交易合同的執行。
第十四條購售電合同在簽訂前必須經市場運營機構安全校核予以確認,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由市場運營機構及時告知有關市場主體。
第十五條電網經營企業必須貫徹國家能源政策,優先與風能、地熱等提供清潔和可再生能源的發電企業簽訂合同,保證其發電量充分上網。
第十六條市場運營機構按規定的原則對合約電量進行分解,其分解方法應對市場成員公開,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合約電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市場運營機構要及時向合約方通報原因。
第五章 現貨交易
第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按照交易規則組織現貨交易。市場運營機構應根據技術支持系統自動計算生成的調度方案下達調度指令,一般不得修改。
第十八條發電企業在現貨交易中一般以單個機組為單位進行報價。經批準,同一發電廠的多個機組可以集中報價。原則上不實行由多個發電廠組成的發電企業集中報價。禁止發電廠間的串通報價。
第十九條現貨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應有利于促進市場公平有效競爭、有利于發揮市場導向作用、有利于輸電阻塞管理。
第二十條為保證市場安全,電力監管機構應當規定市場最高和最低限價。最高和最低限價一般按年核定。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市場正常運作及電力系統安全,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制定市場干預和中止的條件及相關處理方法。
第六章 輸電服務
第二十二條電網經營企業應當無歧視開放輸電網,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優質、經濟、可靠和連續的輸電服務。
第二十三條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輸電電價,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輸電阻塞管理方法應根據電網結構和市場交易方式確定。
第二十五條為規避輸電阻塞產生的風險,經電力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進行輸電權交易。
第七章 輔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為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市場主體應當向系統提供用以維護電壓、頻率穩定及電網故障后的恢復等方面的輔助服務。
第二十七條輔助服務包括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基本輔助服務應在并網協議中注明。有償輔助服務可以采用協議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八條各類輔助服務的具體內容、技術標準、獲取方式由市場成員根據各電力市場情況確定,報電力監管機構審批。
第二十九條電力監管機構授權市場運營機構對市場主體提供輔助服務的能力進行定期測試。測試結果應予公布并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市場主體不能按要求提供輔助服務時,應及時向市場運營機構報告。
第八章 電能計量與結算
第三十條市場主體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由有資質的機構組織驗收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對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定期校核。市場主體可以申請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校核,校核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交易各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應明確電能的計量點。法定或約定的計量點計量的電能作為電費結算的依據。市場主體按計量點為分界承擔電能損耗和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場運營機構應建立并維護電能計量數據 庫,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能計量數據。
第三十四條市場結算包括合約交易結算、現貨交易結算、期貨交易結算、輔助服務結算及各種補償金、違約金結算。
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應在合同中約定電費結算的方式和期限,并嚴格履行。
第九章 系統安全
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應當執行有關電網運行管理的規程、規定,服從統一調度,加強設備維護,按并網協議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提供輔助服務,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應嚴格執行電網調度法規,及時計算、發布系統運行的安全數據,防止電網事故,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第三十八條市場運營機構的安全校核范圍應與市場交易范圍一致。
第三十九條市場運營機構應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安全約束條件和系統運行狀況統籌安排電力設備檢修計劃。發電機組運行考核辦法由電力監管機構審定后執行。
第四十條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應滿足規定的性能指標,包括能量管理、交易管理、電能計量、結算系統、合同管理、報價處理、市場分析與預測、交易信息等功能模塊。
第四十一條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開發建設應以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為基礎。在同一市場內,技術支持系統應統一組織開發、維護和管理。技術支持系統應根據電力市場發展的需要及時更新。電力監管機構負責審定技術支持系統的規劃和設計方案,各市場主體按規定配備有關配套設施,市場運營機構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市場主體應按規定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條市場運營機構應遵循準確、真實、及時、充分的原則,定期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披露市場運行信息。
第四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負責制定市場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區域電力市場監管機構依據本規則擬定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則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試行。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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