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促進電力工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安全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綜合管理、電力監管機構依法監督管理、電力企業具體負責、社會公眾監督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完善電力安全生產條件,確保電力安全生產。
第四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具體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電監會派出機構在電監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同一區域內涉及跨省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區域電監局協調確定;涉及跨區域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電監會協調確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電力監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范圍內的電力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電力生產(含電力建設)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電力系統運行安全;
(三)發電設備設施和輸變配電設備設施運行安全;
(四)以發電為主、裝機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在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
(二)組織開展電力安全生產督查和檢查;
(三)組織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和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對電力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診斷、分析和評估。
(四)負責電力安全情況統計、分析、發布;
(五)負責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組織專項督查;
(七)組織開展電力應急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參與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八)組織開展電力安全培訓、考核和宣傳教育工作;
(九)組織電力安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負責對電力建設施工中相關企業取得資質的情況和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對在電力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或者提出處罰建議。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電力企業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取得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輸電企業;
(二)依法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中央電力企業所屬供電企業,以及由其直管、代管的地方供電企業;依法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地方供電企業;
(三)從事發電業務的中央電力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央企業中從事發電業務的分(子)公司;依法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中央電力企業所屬發電企業;依法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地方發電企業;依法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其他發電企業。
電力監管機構對小水電站的涉網安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四)從事電力建設業務為主的中央電力企業及其所屬相關電力企業。
(五)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電力企業。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依法取得發電類業務許可證并向輸電企業或供電企業售電的企業自備電廠的涉網安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上述企業自備電廠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電監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負責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實施監督管理;對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配置情況、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實施專業指導。
第三章電力企業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電力安全生產基本管理職責:
(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電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四)保證電力安全生產的投入和有效實施;
(五)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風險管控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分析、評估和監控工作,并對安全隱患進行治理;
(六)建立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制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七)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八)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配合電力監管機構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
(九)按照規定報送與電力安全生產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十)配合地方政府對電力用戶用電安全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電網互聯、發電廠并網的安全責任,應在雙方的聯(并)網調度協議中具體明確。電網、發電廠不得擅自并網和解網。
第十四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是電力安全事故處置的指揮機構,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或遇有危及電力系統安全的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相關電力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管理,科學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開展電力系統安全分析評估,統籌協調電網安全和并網運行機組安全。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發電設備設施和輸變配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強化二次系統(或設備)專業管理,完善電力系統調頻、調峰、調壓性能,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
第十七條
發電機組、風電場以及光伏電站等并入電網運行,應當通過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并網安全性評價。
第十八條
發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注冊,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工作;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組織開展定期巡視檢查工作,采取必要技術措施監控貯灰場大壩整體性安全狀況。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制訂、完善和落實預防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安全技術措施、反事故措施、黑啟動方案和應急預案,建立完善與電力監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用戶等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第二十條
電力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工程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并按照規定將電力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一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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